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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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条款,法律有其他罪名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罪名(比如“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就不能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要适用“交通肇事罪”);
2、套的逻辑一样,但结果会不一样,因为具体案情各有不同。事实上,如果需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除了非常明显的情况之外,大体上也就是这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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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那个案子属于特殊做法 Alarm 字336 2009-05-12 02:26:26
🙂分歧在于对主观方面的认定 涧蓬 字165 2009-05-12 02:31:14
🙂你怎么把“故意”这个要件套到飙车身上? Alarm 字198 2009-05-12 02:43:56
🙂套的逻辑一样,但结果会不一样
🙂问题在于现在把飙车的问题交给交通肇事罪就很符合法条 Alarm 字170 2009-05-12 03:02:29
🙂不是“扳” 涧蓬 字76 2009-05-12 03:06:49
🙂你的理由恐怕是不成立的 Alarm 字476 2009-05-12 03:28:45
🙂问题就在你列举的几种情况都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涧蓬 字383 2009-05-12 03: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