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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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名:
其一 能够驾驶机动车者必须是完全刑事责任人。
其二 作为完全形式责任人应该能够判断酒后驾车和超速等行为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因此,我认为无论动机如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免不了的,而不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飙车”
其一:目前法律似乎对“飙车”没有定义,也就是说“飙车”本身并不违法,这是立法的悲哀。
其二:采用“飙车”无法用法律制裁,因为无法律条文支持。只能用“飙车”可能会引起的恶性后果来判定对公众安全的威胁。
本人对“飙车”的理解:以竞速为目的的非法赛车行为,其竞速的对象可以是客观车辆也可以是主观想象。(举例而言,我可以和朋友的车竞速,我可以和路上任意的车辆竞速,我可以和主观想象的车辆竞速,这三者都可认定为“飙车”)即认定“飙车”只用1个要件即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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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讨论讨论 二十出头 字279 2009-05-12 12:45:46
🙂要定也不会是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 气气 字94 2009-05-12 07:42:29
🙂即便是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应该是这一条 3 秋末冬初 字696 2009-05-12 09:06:25
🙂有两点和兄台探讨
🙂关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秋末冬初 字5789 2009-05-18 07:43:52
🙂这个东西很早就看过,感觉十分搞笑, 包子也吃13个 字54 2009-05-18 08:17:32
🙂肯定不会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2 气气 字906 2009-05-12 19:37:47
🙂我是支持你的观点的 2 秋末冬初 字317 2009-05-13 05: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