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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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否认严打的正面作用,这就够了。难道一次“严打”需要为其后26年里政府在立法问题上的不作为来负负责任吗?这是个什么道理?“严打”为完善法律赢得了时间,而立法机构没有利用这段时间来完成自己该做的事情,那么怎么能归罪到“严打”呢?
“严打”做“严打”该做的事情,立法做立法该做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两件事情对立起来?追求长期的法律效应和实现短期的社会效应一定是对立的吗?
同样,如果这次车祸严判,飙车现象将受到一定的威慑;而这次车祸不严判,飙车现象必然不易禁绝。这是这次判决的直接意义。但同时,立法机构是否完善法律,和这次判决的结果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 —— 无论轻判还是重判,都不能够得出立法机构必然修正该法条的结论。
也就是,在对待飙车问题上,这次判决在放弃了正面的社会意义的同时,并没有带来长远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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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如何理解严打的? 1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549 2009-07-20 05:05:24
🙂83严打,河里讨论很多了 2 驿路梨花 字662 2009-07-20 06:00:13
🙂不完善和不存在是两回事情 5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673 2009-07-20 13:08:01
🙂26年不进步,这不能怪罪到严打吧?
🙂我从一开始就没有把二者对立起来 2 何处西南待好风 字1582 2009-07-21 02:29:19
🙂我们需要怎样的正义? 3 驿路梨花 字491 2009-07-21 03:30:04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是矛盾的对立体, 38楼208 字183 2009-08-02 21:02:30
🙂如果连程序正义都不能保证 纪琮 字56 2009-07-25 11: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