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在现实中,这种后门有,但是对于法官来说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压力,不一定敢于开启
但是从理论上来讲,我们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作业,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通过自己对于事实真相的发现改变上一个机关的判断,所以谈不上“公开扇检察院的脸”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要上重刑,我比较倾向于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来判: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再以过失犯罪适用第二款,考虑到自首情节和已经向谭卓家支付高额赔偿,可以判五年左右
从对胡斌的特别预防来讲,三年刑期或许能够起到作用了。我更关心的是罪名,因为其一般预防作用比较突出。即使胡斌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条款的最轻标准判三年,也比以交通肇事罪最重标准判三年要好。因为这样可以警告所有飙车爱好者,飙车是一种最高可以导致死刑的危险行为。而仅仅是交通肇事罪的话,所有飙车的人都早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了,知道反正不是大不了的事情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2 层
🙂罪名与法官无关 2 胖鱼 字107 2009-07-20 09:24:22
🙂刑事诉讼法通说认为,法官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冷逸 字262 2009-07-20 18:57:21
🙂受教了。这个说法有点含糊的. 1 胖鱼 字309 2009-07-20 19:19:47
🙂这就是我在下面的帖子里说到的法院的政策空间问题
🙂其实这里面涉及的就是司法系统的平衡 1 胖鱼 字267 2009-07-20 20:03:33
🙂罪名的变更不完全是个轻重问题 1 冷逸 字214 2009-07-20 20:09:16
🙂所以我希望能加快立法进程 浩瀚星辰 字56 2009-07-20 06:46:29
🙂立法者不见得就比司法者高明 3 冷逸 字136 2009-07-20 06: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