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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正德五年:明武宗的失败之年。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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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兄台很认真地在为一个很小的可能性做证明

我很乐意与兄台这样子聊天,但确实觉得您这样阐述的选举人团制度的优势,只有在一种极其罕见的情形下才存在,这事实上反证了选举人团制度的缺点。这种罕见情形有二:(1)少数派虽然人少,但他们所占优势的选区却占多数;(2)每个选区所推举出来的选举人名额一样。您自己也是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才能做到这一点。但显然,这种极端事例不具有说服力,是无法证明E某所说的选举人团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少数派的作用。理由是;

1. 要做到前述第一个条件,这就往往不得不在选区上做手脚,所谓Gerrymander。因为通常情况下,赢者通吃或者选区内单议席,必须导致少数派被和谐掉。试想,如果在中国实行这种赢者通吃,假设所有人只投自己民族,那么,在全国人大就只剩下汉族、壮族(广西)、回族(宁夏)以及藏族(西藏)。至于维吾尔族就不得不和谐掉(因为新疆汉40%,还有其他族),至于苗族、满洲啥的,更不用说了。而一旦在选区上做手脚,为了确保少数派在全国层面有代言人,就必须永远做下去,因为人口会有流动,比例会有变化。当然,也可以不做,维持现状。那么,少数派就永远不会有机会了。

2. 要实现如兄台所说的逊尼派(少数派)的6个席位,还不得不要求每个选区都同样多或大体相同的选举人席位。逊尼派虽然在3个选区占优势,但如果每个选区的选举人席位根据人数比例还给予相应席位的话,少数派的选举人一样是少数。因此,这样做虽然勉强达到了保护少数派的作用,但却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比如,我们能够设想加州(3000万人口)与华盛顿特区(不到100)相同或大体相同多的选举人票吗?

3.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在赢者通吃的选举人团制度下,你想了许多招数终于让少数派在获得了更多的选举人席位,你难道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吗?你为了避免那种少数派全军覆没的格局,却绞尽脑汁实现了少数派压倒多数派的另一种荒谬结果。少数派是要保护,但不能因此就必须打压多数派吧。为了保护维吾尔族的利益,难道就必须维吾尔族的全国人大代表数要多过汉族?

兄台说:

但如果是比例代表制,伊拉克全国95%的人信奉伊斯兰教,其中什叶派穆斯林占54.5%、逊尼派穆斯林占40.5%。——你看,就是不信伊斯兰教的人也去支持逊尼派,他们人数也才45.5%。

那么如果两派的投票率一样,而且都按教派投票的话,那么什叶派永远会压逊尼派一头。事实上伊拉克处于被动的主要是非库尔德人的逊尼派。库尔德人多数也信逊尼派。

所以说,除非议会中出现了占议会9.5%以上席位的,独立于教派的政党,能成为左右谁组阁的“造王者”,否则逊尼派没有机会。

我就真的不理解了。难道一定逊尼派的席位一定要超过50%才是合理的?比例代表制下,如您所讲,逊尼派已经在议会中占有40%的席位,这已经是相当大的胜利,他们可以表达,并且很有可能有手段来保护少数派(比如重大议案要求特定多数)。这有什么不好?我就不明白了,要保护少数,就要确保少数在议会中成为多数了?一个人成为少数,这是一种光荣并可以欺压多数的理由?事实上,在选举人团制度下,逊尼派完全有可能导致比这40%更糟的结果。如果选民均质分布,逊尼派有可能在选举人制度下一票都拿不到。下面是达尔《论民主》所设想的一种选举人团制度的情形。

假设这里有10个选区,每个选区是100名投票者,分为两个政党(蓝党和紫党)投票情况分布如下:

例1, 各选区均等的得票情况

选区 得票数 赢得的议席数

蓝党得票数 紫党得票数 蓝党 紫党

1 51 49 1 0

2 51 49 1 0

3 51 49 1 0

4 51 49 1 0

5 51 49 1 0

6 51 49 1 0

7 51 49 1 0

8 51 49 1 0

9 51 49 1 0

10 51 49 1 0

总计 510 490 10 0

这当然是一种极端情形。但现实或多或少就存在,印度也因为实行相对多数单议席选区(本质上是赢者通吃),所以其选举的扭曲程度就比较高。

恕我直言,兄台似乎受了E某人的当。E某人装作一副道貌岸然的样了,通过指责中国寡头专制获得道德上的正当性,其实不学无术。此人快口利嘴,时不时夹杂一些内幕,博得了部分人的同情。兄台不知不觉中认可了他,甚至还没有想清楚就为他辩护,结果不得不曲解政治的一般逻辑,对抗政治学中一般共识,恐怕是无法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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