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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正德五年:明武宗的失败之年。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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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说的是让候选人不敢忽视少数派,不是让少数超过多数。

这种罕见情形有二:(1)少数派虽然人少,但他们所占优势的选区却占多数;(2)每个选区所推举出来的选举人名额一样。您自己也是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才能做到这一点。但显然,这种极端事例不具有说服力,是无法证明E某所说的选举人团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少数派的作用

第(2)条不是必要条件。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极端”条件,不是选区划分的结果,而是着眼于行政区划的天然状况来说的。如果一个国家具备这种天然状况,那么对这个国家而言就不是“极端”而是“常态”。

比如,我们能够设想加州(3000万人口)与华盛顿特区(不到100)相同或大体相同多的选举人票吗?
可以设想,只要这个地区足够特殊。比如,如果是中国的港澳台……

3.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在赢者通吃的选举人团制度下,你想了许多招数终于让少数派在获得了更多的选举人席位,你难道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吗?你为了避免那种少数派全军覆没的格局,却绞尽脑汁实现了少数派压倒多数派的另一种荒谬结果。少数派是要保护,但不能因此就必须打压多数派吧。
第一,“赢者通吃”当然有荒谬性。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却可能产生良好的结果。因为任何政治制度都是针对具体环境的。只要在这个具体环境中是好的就可以了。

我就真的不理解了。难道一定逊尼派的席位一定要超过50%才是合理的?

你看我原文:

所以说,除非议会中出现了占议会9.5%以上席位的,独立于教派的政党,能成为左右谁组阁的“造王者”,否则逊尼派没有机会

这里说的不是逊尼派一定要超过50%,而是说要让主政者无法忽视他们。我原文的意思是在比例制中议会里如果有约10%的中立派,而且如果中立派偏向逊尼派,就会导致什叶派政权瓦解。在这个过程中,不是逊尼派超过了50%,而是逊尼派和中立的什叶派加在一起过50%,这符合民主精神啊。

而在选举人团制度中,只要摇摆州中的少数什叶派出现了中立倾向不去投票,或是支持了逊尼派候选人,就可能导致什叶派失去总统位置。那么由于这种危险,什叶派总统候选人将倾向于采用中间温和的态度。

相应地,由于逊尼派除非赢得部分立场温和的什叶派的支持,他就不可能在摇摆州中取胜,因此,他们也将倾向于中间立场。那么即使是来自于少数教派的逊尼派总统胜出,他也不只是代表少数,而是代表了被广泛接受的中间道路。

这样一来,在总统大选中,出于对摇摆州的争取,候选人的教派色彩有望被抑制。这是有利于国家统一的。

比例代表制下,如您所讲,逊尼派已经在议会中占有40%的席位,这已经是相当大的胜利,他们可以表达,并且很有可能有手段来保护少数派(比如重大议案要求特定多数)。这有什么不好?

路线A能到达目的地,不能说明路线B就不能到达。我只是在说明选举人团制度在特定条件下的确有保护少数的作用。我说错了吗?

事实上,在选举人团制度下,逊尼派完全有可能导致比这40%更糟的结果。
这取决于人口分布的数字,我只是用伊拉克来指代一种情况,真实的伊拉克人口分布是什么样我并不知道。

恕我直言,兄台似乎受了E某人的当。E某人装作一副道貌岸然的样了,通过指责中国寡头专制获得道德上的正当性,其实不学无术。此人快口利嘴,时不时夹杂一些内幕,博得了部分人的同情。兄台不知不觉中认可了他,甚至还没有想清楚就为他辩护,结果不得不曲解政治的一般逻辑,对抗政治学中一般共识,恐怕是无法服人的。
我只是就我知道的情况说出自己的看法,要说辩护,也是在为真相辩护。至于对抗政治学的一般共识,您这帽子扣错了。因为我一开始就声明我讲的是在“特定情况”下选举人团有保护特定人群的功能。而不是“一般”。

如果就一般情况而言,选举人团所讲的保护少数,对象就是指行政区划,您讲的“保护少数”对象是选民个人。两者本来就不矛盾。

比如说中国的情况是某些省,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如果不扩大这些地方的政治影响力,而只是算人头,那么这些地方就可能变成发达地区的资源输出地和污染地。那么当地人是不会满意的。

比如我接触的那个山西人说:北京缺电,那就在山西建个电厂,把电送到北京去就行了。结果是把污染留在当地了。他说,他到北京之后发现北京的电比山西还便宜。他很气愤,说你们北京人生下来,用剪刀一剪就是高贵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搞一个美国参议员式的,以地方为单位的上议院就是解决办法之一。反正不管怎么搞,单一地从选民个人公平的角度考虑问题,显然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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