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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中的成语16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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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中的成语16附:叔向无子3

《昭五年传》:

晋-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郑-子皮、子大叔劳诸索氏。大叔谓叔向曰:“楚王汏侈已甚,子其戒之!”叔向曰:“汏侈已甚,身之災也,焉能及人?若奉吾币帛,慎吾威仪;守之以信,行之以礼;敬始而思终,终无不复。从而不失仪,敬而不失威;道之以训辞,奉之以旧法,考之以先王,度之以二国,虽汏侈,若我何?”((p 1266)(10050401))(108、114)

我的粗译:

我们的昭公五年(公元前五三七年,晋平公二十一年,楚灵王四年),晋平公把女儿嫁给了楚灵王,晋国的韩宣子(韩起)前往楚国送亲,叔向是他的副手。半路上,郑国的卿子皮和子大叔在索氏那里慰劳他们,大叔(子大叔)就对叔向说:“楚王汏侈已甚,子其戒之!(楚王现在任性胡为,大人要小心!)”

叔向回答说:

任性胡为只会给他自身带来灾祸,哪有本事殃及别人?要是我们适时交换礼品,有尊严地与他们交往;始终保持信用,处处不失礼节;从一开始就怀着虔敬之心,并且考虑到所有的前景,那就没有实现不了的目标。我们虽然服从他们的意愿,但仍不会让他们对我们失礼,虽然尊敬他们,但也要保持我们的尊严。以我们的言辞引导他们,遵奉过去的成规,按照先王的规矩行事,也照顾到二国的平衡。就算任性胡为,他又能把我们怎么样?

一些补充:

作为韩起的助手,叔向是干得很出色的,二人的关系大概也不错。

“索氏”(杨注:索氏在今河南-荥阳县(属郑州市)稍西。),推测位置为:东经113.36,北纬34.79(大索荥阳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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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六年传》: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yí)子产书,曰:((p 1274)(10060301))(111、114)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yǐ)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bì),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禦,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huì)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p 1274)(10060302))(111、114)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bì)之兴,皆叔世也。((p 1275)(10060303))(111、114)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xù),立谤(bàng)政,制参(sān)辟(bì),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fú)。”如是,何辟(bì)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xī)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p 1276)(10060304))(111、114)

我的粗译:

下年三月,郑人铸了刑书,公之于“民”。听说此事,叔向就派人给子产捎了封信,里面说:

原来我是对大人抱有期望的,现在已经不抱希望了。过去先王是根据具体的形势来决定事情,不会订立刑律,是害怕在“民”之中产生争执之心。就这样还不够,又用“义”来规范,用“政”来纠正,用“礼”来引导,用“信”来保证,用“仁”来号召。而且制定出不同的禄和位以鼓励那些服从的人;推行严厉的刑罚以警诫那些出格的人。还生怕不够充分,就以“忠”来教育他们,以“行”来提醒他们,以“务”来训练他们,在使用他们时保证他们要“和”,在领导他们时保证他们要“敬”,还以强者做他们的榜样,以明断为他们立规矩。同时要为他们选任“圣哲”的统治者,“明察”的管理者,“忠信”的指挥者,“慈惠”的教导者。这样“民”才能用得上,不会生祸乱。如果“民”知道有定好的规则,就不会在乎统治者,就都会产生争执之心,自己了解“书”上的要求,照此行动,希望“徼幸”成事,那就没法办了。

夏代出现乱政的时候,制订了《禹刑》,商代出现有乱政的时候,制订了《汤刑》;周代出现有乱政的时候,制订了《九刑》:这三种刑律开始通行的时候,都是盛世转向末世的时候。

现在大人负责管理郑国,重新整治了田地的围墙和沟洫,推行了“民”所反对的政策,还制订出三种刑律,铸在了“刑书”上面,要靠这些来使“民”平定,不是适得其反吗?《诗》里面说:“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说“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按这样说,哪需要什么刑律?可照你这么做,“民”知道可以争执的根据了,就不会按照“礼”的要求去做,而是事事对照“书”里的要求,一点点小事,都会起争端。这样只会产生更多的各种官司,还会使贿赂更加泛滥,在大人这一代,郑国就会败落吧?“肸”(叔向自称名)听说,“国将亡,必多制”,就说的是您现在这种做法吧。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议事以制”曰:“议读为仪;仪,度也。制,断也。谓度量事之轻重,而据以断其罪。说详王引之《述闻》。”

我在这里以“伯仲叔季”之“叔”解“叔世”之“叔”,则“叔世”就是“季世”之前那个世代。

那两句诗头一句出自《周颂清庙之什我将》:“我将我享,维羊维牛,维天其右之。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伊嘏文王,既右饗之。我其夙夜畏天之威,于时保之。”高亨先生注那句曰:仪式,即法度。刑,通型,效法。典,法则。又解:典,读为德。靖,平定。(《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0))。下一句出自《大雅文王之什文王卒章》:“命之不易,无遏尔躬。宣昭义问,有虞殷自天。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高亨先生注那句曰:仪刑,效法。作,始也。孚,信也。此句言万国才相信周王朝。(《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69))

《昭六年传》:

复书曰:((p 1276)(10060305))(111、114)

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p 1277)(10060306))(111、114)

我的粗译:

子产回了信,信里说:

要照大人您说的——我“侨”不成器,不能造福子孙,但我是在救急。不过虽然没能遵奉大人的教训,可也不敢忘记大人的好意。

一些补充:

叔向管得还真是宽呢,不过从拥戴公室的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来郑国的国君已经是傀儡了,大概还剩下法官的职能,再有了“刑书”,国君更失去了随心所欲扮演宽仁的裁判者的机会,也就完全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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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六年传》:

韩宣子之适楚也,楚人弗逆。公子弃疾及晋竟,晋侯将亦弗逆。叔向曰:“楚辟(pì),我衷,若何效辟?《诗》曰:‘尔之教矣,民胥效矣。’从我而已,焉用效人之辟?《书》曰:‘圣作则。’无宁以善人为则,而则人之辟乎?匹夫为善,民犹则之,况国君乎?”晋侯说,乃逆之。((p 1279)(10060702))(114)

我的粗译:

也是在这一年,楚国的公子弃疾将要访问晋国。当初韩宣子(韩起)前往楚国送亲,楚人没有派人迎接。这次晋侯(晋平公)也打算不派人去迎接公子弃疾。但叔向劝晋侯说:

尽管楚人不像话,我们可是有教养的人,为什么要跟他们学坏呢?《诗》里说:“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我们是要让人家向我们学好,怎么能学别人干坏事呢?《书》里说:“圣作则。”我们怎么可以不仿效善人,却去学别人的缺点呢?而且一个匹夫为善,“民”还会向他学习,主上是国君,您为善的行动不就更有号召力了吗?

晋侯听了很高兴,就决定还是派人去迎接公子弃疾。

一些补充:

那句《诗》出自《小雅鱼藻之什角弓》:“尔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傚矣。”(《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50))高亨先生有注:

胥,郑笺:“胥,相也。”

胥,皆也,此胥字与上文胥字义不同。

那句《书》杨伯峻先生注云:

杜《注》:“逸书。则,法也。”作伪《古文尚书》者取入说命。

我记得“圣作则”好像是朱元璋忌讳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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