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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人物事略37:宁俞——愚不可及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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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人物事略37附:048卫成杀弟4/4

《文四年经》:

卫侯使宁俞来聘。((p 0532)(06040006))(048)

《文四年传》:

卫-宁武子来聘,公与之宴,为赋《湛露》及《彤弓》。不辞,又不答赋。使行人私焉。对曰:“臣以为肄(yì)業及之也。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诸侯敌王所愾(kài),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lú黑、黑弓)弓矢千,以觉报宴。今陪臣来继旧好,君辱贶之,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lì)?”((p 0535)(06040701))(048)

我的粗译:

这年晚些时候,宁武子(宁俞)来我们这里访问,“公”(鲁文公)设宴招待他。宴席上,乐工为他唱了《湛露》:“湛湛露斯,匪阳不晞。厌厌夜饮,不醉无归。”(《诗?小雅?南有嘉鱼之什?湛露?首章(共四章)》——《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241));又唱了《彤弓》:“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宾,中心贶之。钟鼓既设,一朝饗之。”(《诗?小雅?南有嘉鱼之什?彤弓?首章(共三章)》——《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242));宁武子听了什么也不说,也不唱首诗回应。

我们“公”就派管“外交”的官员私下去问他。于是他回答:“臣以为肄業及之也。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诸侯敌王所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觉报宴。今陪臣来继旧好,君辱贶之,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臣下以为是乐工正在练习唱到那儿了呢。当年诸侯正月里去向“王”朝贺,“王”设宴款待他们,就会为他们演唱《湛露》,表示天子像太阳,照射四方,诸侯自当尽心效力;诸侯打败“王”的敌人,去向“王”进献,那么“王”会赏赐一把红色的弓,百枝红色箭,和十把黑弓、千枝黑箭,还有宴乐,所以又有《彤弓》这诗;这都是天子宴席上的礼仪。现在我这个陪臣来贵国友好交流,主上竟赐下这样的诗,可我怎敢掺和这大礼为自己招祸呢?)”。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为赋《湛露》及《彤弓》”曰:

《湛露》及《彤弓》均在《诗?小雅》。《传》言“为赋”者,除此以外,尚有七年之“为赋《板》之三章”、襄二十七年之“为赋《相鼠》”、昭十二年之“为赋《蓼萧》”,皆所以着重表明所以赋此,皆有意为之。

杨伯峻先生注“不辞”曰:

不辞,犹言无所言辞也。或云不辞谢。

杨伯峻先生注“臣以为肄業及之也”曰:

《说文》:“業,大版也。”朱骏声《通训定声》云:“又为书册之版,《礼记?曲礼》‘请業则起’”,《注》:“谓篇卷也。”盖古人书所学文字于方版谓之業,师授生曰授業,生受之于师曰受業,习之曰肄業。《礼记?玉藻》“父命呼,唯而不诺,手执業则投之,食在口则吐之”,業亦书册也。此乃饰词。宁武子明知鲁赋《湛露》及《彤弓》不合于礼,佯为不知。《论语?公冶长》云,“子曰:‘宁武子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即此可见一斑。

杨伯峻先生注《昭九年传》“学人舍業”云:“学人谓学习音乐者。舍同捨。舍業,则停止习乐。说详梁履绳《补释》。業为乐器覆饰栒上之版,刻如锯齿状者。”((p 1311)(10090501))(118)。

《汉语大字典》:“栒(sǔn):同‘簨’,古代悬钟、鼓、磬的架上横木。”

杨伯峻先生注“昔诸侯朝正于王”曰:

襄二十九年《传》云:“春王正月,公在楚,释不朝正于庙也。”新正至祖庙贺正,谓之“朝正于庙”;则此“朝正于王”,谓以正月朝贺京师也。

杨伯峻先生注“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曰:

《湛露?序》云:“天子燕诸侯也。”首章云:“湛湛露斯,匪阳不晞。厌厌夜饮,不醉无归。”顾炎武《补正》云:“《湛露》之诗只是燕乐之意,取此为兴耳。”毛《传》云:“湛湛,露茂盛貌。阳,日也。晞,干也。露虽湛湛然,见阳则干。”宁武子解此诗,又以阳喻天子,天子嚮(向)明而治,谓之当阳。盖日光常向(自?)南照射,天子则当阳光坐。故《董子?天辨人在篇》亦云:“天下之尊卑,随阳而序位,不当阳者,臣子是也;当阳者,君父是也。”至“诸侯用命”,诗句似本无此义,宁武子盖以意增之。

杨伯峻先生注“诸侯敌王所愾”曰:

愾,《说文》作“鎎”,云:“怒战也。”据王念孙《广雅疏证》,张揖所据本已作愾。愾、鎎固可通假,当是恨怒之义。王之所恨怒者,诸侯亦以之为仇敌而伐之,故曰敌王所愾。

杨伯峻先生注“而献其功”曰:

庄三十一年《传》云:“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国则否。”成二年《传》亦云:“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暱、禁淫慝也。”则此谓献功,依周代之礼,谓献四夷之功耳。

杨伯峻先生注“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曰:

金泽文库本作“玈弓十玈矢千”,多“十玈”两字,《唐石经》“弓”下亦旁增“十玈”两字,《太平御览》五三九引此《传》亦有此两字,情况与僖二十八年《传》相同。

杨伯峻先生注“以觉报宴”曰:

杜《注》:“觉,明也。”然以明报宴,不可通。冯登府《十三经诂答问》云:“觉与校古相假,以觉报宴谓校诸侯之功报之以宴乐。”此盖言赋《彤弓》之礼。《彤弓?序》云:“天子赐有功诸侯也。”

杨伯峻先生注“今陪臣来继旧好”曰:

杜《注》:“方论天子之乐,故自称陪臣。”陪臣义见僖十二年《传》。

杨伯峻先生注“君辱贶之”曰:

辱为表敬副词,无实义。贶谓赐之宴。

杨伯峻先生注“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曰:

干,犯也。大礼,谓天子享诸侯之礼。戾,罪也。其作岂用,若谓之语气副词,表传疑,亦可。

“卫”——“帝丘”推测位置为:东经115.10,北纬35.65(濮阳县-高城村南,安寨、七王庙、冯寨、东郭集、老王庄。僖三十一年——前629,卫迁于帝丘)。

“鲁”推测位置为:东经117.00,北纬35.60(曲阜鲁国故城)。

“王城”——“京师”——“周”——“周宗”——“郏”——“郏鄏”——“京師”——“雒邑”推测位置为:东经112.43,北纬34.67(洛阳-西工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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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九年经》:

冬十月癸酉,卫侯-郑卒。((p 0700)(07090010))(048)

一些补充:

卫侯-郑就是卫成公,冬十月癸酉杨先生注为“十五日”,此年为公元前六〇〇年(鲁宣公九年,周定王七年,晋成公七年,卫成公三十五年),上距卫成公屈服而去晋国朝见晋襄公二十三年。

杨伯峻先生注“卫侯-郑卒”曰:

无《传》。卫侯-郑,卫成公也。以僖二十五年立。卫国之君,惠公及成公之卒不书葬,他若桓、宣、文、穆、定、献、襄、灵皆书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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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十二年经》:

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于清丘。((p 0717)(07120006))(048)

《宣十二年传》:

晋-原縠、宋-华椒、卫-孔达、曹人同盟于清丘,曰:“恤病,讨贰。”于是卿不书,不实其言也。((p 0750)(07120701))(048)

《宣十二年经》:

宋师伐陈。卫人救陈。((p 0718)(07120007))(048)

《宣十二年传》:

宋为盟故,伐陈。卫人救之,孔达曰:“先君有约言焉。若大国讨,我则死之。”((p 0750)(07120801))(048)

我的粗译:

卫成公去世三年后,到我们宣公十二年(公元前五九七年,周定王十年,晋景公三年,卫穆公三年,宋文公十四年,曹文公二十一年,陈成公二年),晋国的卿原縠、宋国的卿华椒、卫国的卿孔达以及曹人在清丘共同盟誓,盟辞是:“恤病,讨贰。(有困难互相帮助,有叛离者一起去问罪。)”,但这次《春秋经》上没记下这些卿的名字,因为他们说话不算。

这年晚些时候宋国根据上述盟约去进攻陈国,卫人却出兵援救陈国,违背了这个盟约。孔达还发话:“先君有约言焉。若大国讨,我则死之。(我们先君和他们有约言,要是大国来问罪,我会拿命顶上。)”。

一些补充:

于此“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于清丘”,《汇纂》曰:“此大夫同盟之始。”

杨伯峻先生注“于是卿不书,不实其言也”曰:

《经》皆书“人”,不书原縠等卿姓名。虽有盟约,然未实行。杜《注》:“宋伐陈,卫救之,不讨贰也。楚伐宋,晋不救,不恤病也。”

杨伯峻先生注“宋为盟故,伐陈”曰:

陈此时附楚,宋依盟“讨贰”之义,因伐陈,故下年《传》引君子之言曰“清丘之盟,惟宋可以免焉。”

杨伯峻先生注“卫人救之”曰:

卫亦清丘盟之参与者,不助宋,反救陈,与“讨贰”之约言有违。

杨伯峻先生注“先君有约言焉”曰:

先君指卫成公。卫成与陈共公有旧好,文元年晋襄伐卫,卫成告于陈共,陈共为之谋,可证。故孔达以为言,而欲背盟救陈。

“晋”——“绛”——“故绛”推测位置为:东经111.55,北纬35.73(曲村,成六年迁新田)。

“宋”——“商丘”推测位置为:东经115.60,北纬34.38(宋国,商丘-老南关。有遗址,西3050,南1100以上,北1400。东周)。

“曹”估计其位置为:东经115.53,北纬35.11(今城西北四里,汉城)。

“清丘”(杨注:杜《注》:“清丘,卫地。”当在今河南省-濮阳县东南七十里。即鄄城县西南四十里。),推测位置为:东经115.42,北纬35.48(鄄城县-苏老家村)。

“陈”推测位置为:东经114.88,北纬33.73(淮阳县城)。

《宣十三年传》:

清丘之盟,晋以卫之救陈也,讨焉。使人弗去,曰:“罪无所归,将加而师。”孔达曰:“苟利社稷,请以我说,罪我之由。我则为政,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我则死之。”((p 0752)(07130501))(048)

《宣十四年经》:

十有四年春,卫杀其大夫孔达。((p 0753)(07140001))(048)

《宣十四年传》:

十四年春,孔达缢而死,卫人以说于晋而免。遂告于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構我敝邑于大国,既伏其罪矣。敢告。”卫人以为成劳,复室其子,使复其位。((p 0753)(07140101))(048)

我的粗译:

果然,到下一年,我们宣公十三年(公元前五九六年,周定王十一年,晋景公四年,卫穆公四年,陈成公三年),晋国就根据清丘之盟,来向上年援救陈国的卫国问罪。他们派出的使人呆在卫国不肯走,扬言:“罪无所归,将加而师。(要没人肯顶,我们就发兵来问罪了。)”,于是孔达说:“苟利社稷,请以我说,罪我之由。我则为政,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我则死之。(要能不损害咱社稷,就把我交出去吧,本来这事就是我招来的。再说我才是执政,赶上大国向咱问罪,能让谁负责呢?我拿命顶上吧。)”。

转过年来,到我们宣公十四年(公元前五九五年,周定王十二年,晋景公五年,卫穆公五年),春天,孔达上吊死了。卫人就拿这事讨好晋人而逃过一劫。然后他们通报给各家诸侯说:“寡君有不令之臣达(孔达),構我敝邑于大国,既伏其罪矣。敢告。(敝国主上有不安分的臣子叫“达”的,在我们这小地方和大国之间挑拨离间,现在已经认罪伏法了。特通报给贵方。)”。

但卫人其实认为孔达是有很大功绩的,于是为他儿子成了家,还让他继承孔达的职位。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清丘之盟,晋以卫之救陈也,讨焉”曰:

晋根据清丘之盟以责卫也。讨,据下文,乃遣使责问,非加兵之谓。

杨伯峻先生注“我则为政,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曰:

王念孙云:“亢,当也。言我实掌卫国之政,而当晋之讨,不得委罪于他人也。”说详王引之《述闻》。

杨伯峻先生于“我则死之”之后注云:

此章当与下年《传》“孔达缢而死”连读,或本是一《传》而为后人割裂。

杨伯峻先生注“十有四年春”曰:

正月初六己巳冬至,建子。

杨伯峻先生注“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曰:

不令犹言不善。成六年《传》“虽克,不令”,十年《传》“忠为令德,非其人犹不可,况不令乎”,昭二十二年《传》“寡君闻君有不令之臣为君忧”,诸“令”字均当“善”解。

杨伯峻先生注“構我敝邑于大国”曰:

《诗?小雅?青蝇》云:“谗人罔极,構我二人。”孔《疏》云:“構者,構合两端,令二人彼此相嫌,交更惑乱。”此構字亦同其义。

杜预《注》“敢告”云:“诸侯杀大夫亦皆告。”

杨伯峻先生注“卫人以为成劳”曰:

成劳,犹言旧勋,当时惯语,齐子仲姜镈铭“[陶/革] 叔有成劳于齐邦”可证。此旧勋即指孔达助卫成公复国。《礼记?祭统》孔悝之鼎铭云:“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奔走无射。”庄叔即孔达,见文元年《传?注》。随难于汉阳,随卫成奔楚也,见僖二十八年《传?注》。即宫于宗周,晋执卫成幽囚于京师,孔达亦往就之也。亦见僖二十八年《传?注》。奔走无射,言孔达为卫成之事奔走不厌倦也。此即“成劳”也。说参马宗琏《补注》。

杨伯峻先生注“复室其子”曰:

室作为动词,除此外,《左传》尚有三见,昭十九年“建可室矣。王为之聘于秦”,定九年“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之父将室之,辞以与其弟,曰‘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哀十一年“卫人立遗,使室孔姞”是也。三“室”字俱作娶妻义,则此亦宜如此,杜《注》此云“复以女妻之”,孔《疏》谓“言卫侯以女妻之也”,可信。孔《疏》引刘炫谓“复室其子,谓复以孔达财物家室还其子”,后人多有从之者,不知其不合《左氏》用字法也。其子,据《礼记?祭统》孔《疏》引《世本》,为得闾叔-谷。亦见文元年《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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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左传》的主角是孔达,他在“外交”上虽不那么灵光,但却能以身殉职,也算可以了。不过他的家族也因此得益,后来他子孙有好几位在卫国当上了执政的卿。

另外,因为孔这个字好,常用作公子贵人的“字”,结果“孔”这个“氏”在当时非常多见,见于《左传》的,除了卫国这个属于姞“姓”的孔“氏”之外;还有鲁国那个属于子“姓”的孔“氏”——就是孔丘那个孔;以及郑国两个同属姬“姓”但不是同一始祖的孔“氏”;再有陈国那个属于妫“姓”的孔“氏”。四国的孔“氏”分属四个“姓”,让人叹为观止。

“氏”族这种“家族共同体”不避讳用同样的字作称号,正反映其不负担“姓”之“别婚姻”的功能,也说明“氏”族不是人类学意义上的血缘集团,不是“姓”族的分支。

通宝推:me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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