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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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无期限合同也尴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法原文: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想规避的话就得举证当时李某人主动提出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已经打上了相关的补丁,华为刚好在广东,而且华为就是这么干的。
个人怀疑这恐怕也是华为死不认怂的原因,在这个点上,华为法一直和劳动法+地方法规冲突,这次怂了,后人有学有样,以后华为法这条就废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