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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谈谈文化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转发) -- Ryan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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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三部分 文革的理论误区

无论文革在理论上为我们提供了多少卓越的洞见,也无论在实践上积累了多少丰富而宝贵的经验财富,归根结底从它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即防止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复辟这一点上来看,文革是完全彻底地失败了。因此,文革在其理论上的误区是不能不加以考察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笔者仅仅只有一些很初步的想法,甚至只提出一些疑问,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读者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谈一下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从这里引出了共运史上的一大理论争议,即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究竟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后来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还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如果我们再看马克思在同一文本中的另一段话:“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从这段来看,这里的共产主义社会似乎应该指的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而且所谓“革命转变时期”、“过渡时期”从通常字面含义来理解,也应该不太可能指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阶段,那么“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所对应的历史时期,就理当是指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立并巩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完成的时期。

可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却似乎提出了另一种解读,并且成为之后社会主义实践中“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主流。列宁说,“一个阶级专政,不仅一般阶级社会需要,不仅推翻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需要,而且,从资本主义过渡到“无阶级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都需要,……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多种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这里的“无阶级社会”,当然指的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或者说国家彻底消亡的阶段。列宁显然认为,只要国家存在,国家就仍然是阶级专政的国家,那么显然社会主义的国家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后来中国所认同和坚持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样的看似两种不同的解释,其实都是正确的,其中产生的差异,实际上在于列宁主义理论的特殊背景——为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方案。

毛泽东曾反复强调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只是初步建立,但尚未建成。然而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中,后来列宁主义语境下的“社会主义阶段”甚至都并没有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阶段而存在,因为那个时期的国家,在马克思看来,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真正国家了。

这里的原因在于,马克思所设想的英法美等国家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无产阶级革命到来时已经高度发达,体现在农村中,就是小农经济、小生产者已经被资本主义消灭的差不多了,农业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基本体现为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的关系。例如现在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的美国正是如此。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完成,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也极少,这些因素造成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不用花很长的时间去改变农村小生产者汪洋大海的局面,无产阶级只要在剥夺资产阶级后就能够迅速将全社会的生产资料集中在自己手中。而这些国家原本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上也占据着统治地位,不用屈从于外在经济关系的压迫,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也相对更为成熟。因此,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虽然还带有很多旧社会的痕迹,还有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但是在这些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严重性是远不如落后国家的。“革命转变时期”所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固然还会随着国家的存在而继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但肯定是逐渐消亡的,正如列宁所说的,“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因此,在国家的各项职能逐渐消亡后,

可能由于世界革命的任务继续存在,国家制度中最后消亡的就只是对外职能。而在像中俄这样的落后国家中呢?由于小资产阶级、小生产的广泛存在,由于无产阶级的弱小和不成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端落后,社会主义只是刚刚建立,距离建成都还有很长的距离,国家在世界市场上又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社会上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极为尖锐。国家随时随地面临着是向资本主义方向还是社会主义方向走的问题。因此,这些落后国家中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就格外艰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以后的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无产阶级专政不但不会逐渐消亡,而且还会加强。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才能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列宁主义作为为落后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指明道路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诠释也并没有错,它恰恰是

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有益补充。

但问题在于,无产阶级专政固然应当继续适用于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但列宁所提出的先锋队理论,是否应该继续适用于社会主义时期呢?这恐怕就得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了。历史实践的确已经证明,以革命政党即共产党的形式,将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集中统一的先锋队,在进行武装斗争的时期是十分必要和卓有成效的。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先锋队或共产党掌握一切大权的形式就一定是

无产阶级专政的唯一形式。这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文革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所谓当权派,当然是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政治经济大权。但是这样一个当权派是如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呢?这当然又和建国初期引进的全套苏联式的自上而下的党国官僚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这些走资派都是共产党员,社会主义国家复辟的最大危险并不来自于社会上,而是来自于共产党内,这本身就造成了一个极大的理论难题,即如何区分敌我的问题。毛泽东的煌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大厦,正是从告诉人们如何区分敌我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开始的,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也极端重视研究如何界定和划分社会阶级,来分别区分出敌我友,并以此为基础来建立整个革命的政策。

但是到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这一问题开始变得模糊起来。党员首先在形式上就必须认可他是同志,其次他手上的权力,又是党所赋予他的,通过经典意义上的占有生产资料多少的方式来区分阶级,显然已经变得不可能,党内资产阶级究竟指的是谁呢?这只好用某个人过去所秉持的观点和所赞同的道路来加以判断,这必然是极不可靠的。毛泽东从文革一开始,就将走资派定义为“反革命修正主义”,也就完全表明这是一种敌我矛盾,但是随着文革的进行,随着发现完全抛开过去的官僚集团是不可能的,还必须尽量争取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于是毛泽东又开始说“犯了走资派错误的同志”,这样一来,敌我矛盾又变成了一种

内部矛盾,因为走资派仅仅变成了一种错误。只要这些人能够检讨自己,转变观点,他们就可以回到人民的队伍里来,乃至继续参与国家的领导工作。但是,人的观点既然可以变成这样,也就可以变成那样,可以是真心的改变,也可以是违心的,欺骗性的改变。邓 XX 不就通过写了几次检讨重新回到了国家领导岗位么?新的走资派在不利形势下只要暂时隐瞒自己的观点,乃至装出革命的姿态,不是仍然可以不断发展壮大,乃至像华 XX 一样成为接班人么?

因此,文革后期,虽然文革派力图尝试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来解释走资派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但却始终没有真正解决,如何在一个共产党内,准确的区分敌我的问题。事实上,即使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要肃清党内的敌人,也只能是通过肃反、抢救这样的形式来进行,除了宁可冤枉一百,也不放过一个以外,也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在建国以后,这样的方式更加不可行了,所以毋宁说,在列宁的先锋队治国模式下,这一理论问题是无解的。

其次,文革虽然创造了大量群众直接民主的形式,但归根结底,国家的一切资源和权力仍然牢牢的掌握在共产党手中,掌握在党中央的手中。所以毛泽东自己清楚的知道,真正的危险不在地方,而在中央。一旦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可以说全国一下子就会变色了。而文革在史实意义上是如何失败的呢?正是因为元老派和中间派联合在中央发动了一场政变,整整十年的大革命就戛然而止了嘛。毛

泽东虽然生前号召,一旦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地方就要起来造反,可哪个地方又能够拥有这样的判断力、资源实力和号召力呢?更何况,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体制并不只是存在于中央,而是层层掌控,地方上的走资派同样可以通过类似的办法来掌握政权。在文革失败以前,绝大多数地方政权就早已不在革命左派手中了。

由此可见,“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列宁式先锋队体制,给走资派复辟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其从根本上不但不利于,反而有害于无产阶级专政。

列宁晚年对这样一套党国官僚体制是产生了怀疑的,对于“先锋队”的蜕化变质是充满了忧虑。但是他没有机会再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而毛泽东虽然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中的“继续革命”这个层面上极大的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但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理解,却始终固守旧有的权威理论。文革初期,他号召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重建政权组织,可是当一月革命胜利,上海公社建立以后,他很快就从固有的列宁主义先锋队理论的角度产生了疑虑,他在接见张春桥姚文元等人时说,“如果都叫公社,那么党怎么办呢?党放入在那里呢?因为公社里有党员、非党员、公社的委员里有党员和非党员,那么党委放在那里呢?总得有个党嘛!有个核心嘛!不管叫什么,叫共产党也好,叫社会民主党也好,叫社会民主工党也好,叫国民党也好,叫一贯道也好,它总得有个党,一贯道也是个党。公社总要有个党,公社能不能代替党呢?我看还是不要改名字吧!不要叫公社吧!”

“总得有个党吧!”这句话集中的体现了毛泽东在这一问题上的理论局限性。

夏尔·贝特兰曾经评论说,关于毛泽东逝世前所出现的低潮,我想回顾几个事实。

我已经提到关于放弃 1967 年后成立的上海公社这一政治形式而代之以革命委员会的事。而这些委员会本身也在逐渐衰亡。这种衰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群众有权撤换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以及委员会成员的定期改选越来越不受尊重,革命委员会的权力逐渐被相应的党委会所侵占……这一倒退并不是“自行”发生的,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复辟势力影响的结果,他们正在企图强化他们的

权力和摆脱人民群众的权力,从而使他们能够处置形式上属于国家的生产资料。

实际上,毛所提出来(上海公社)的原则问题是党的问题。……他问道:“我们是否还需要党了”然后他回答说:“我想我们还是需要的,因为我们需要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或社会主义党,你愿意怎么叫就怎么叫吧,反正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党。这一点是绝不能忘记的”。党和群众的矛盾关系同样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权力是掌握在人民群众、他们的组织和先进分子手里,还是掌握在党的手里?换句话说就是:劳动人民是行使权力的主人,还是由别人替他们行使权力(假定执政党在不受劳动人民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能继续为他们服务)?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认为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机构和政治形式。

同样,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说过苏维埃是劳动人民的权力机构。这两本著作甚至根本没有提到革命政党的领导作用。(夏尔·贝特兰:《大跃退》)

在苏联,尽管党的各级代表会议还能够选举自己的委员会,但这些委员会实际上是受某些关键部门的领导人所控制的,而这些人的任命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内定的。……组织结构因而逐渐变成这样:基层组织通过的决议是次要的,重要的决议得由上级机关作出,所以省委书记越来越经常地由中央任命,而这些政治领导人的权力也迅速增长。省委书记不再隶属于党的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相反,正是这些组织的成员逐渐隶属于省委书记,并通过他隶属于中央的行政机关了。党的行政机关的结构本身也是照搬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特别是在级别和薪金方面,如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样,分成了五个等级。……监察委员会成了中央行政机关的一个新的部门,不但不去监督它,反而成了它手中的一个辅助工具。

自 1921 年起,列宁和其他的布尔什维克在批评“官僚主义”的出现时,是用这个词来指使国家和党的工作人员的领导集团处于相对自治地位的那一套实践和关系的。当时,只是处于这些实践发展的初期,随着这些实践逐渐巩固,就使无产阶级丧失政权并使政权落到领导集团手中;随着领导集团掌握了所有的或主要的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分工)的基础上起作用的,这个领导集团就成了官僚资产阶级。(夏尔·贝特兰:《苏联国内的阶级斗争》)

而如果我们真的要遵照巴黎公社的原则,我们就应当发现,巴黎公社甚至并没有一个所谓的党。巴黎公社按照普遍选举的原则组成自己的各个机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撤换,且只领取与工人相当的薪资。这便是巴黎公社的原则。

贝特兰对此也指出,列宁特别记住了恩格斯于 1875 年 3 月致倍倍尔的一封信,在这封信中,恩格斯写道:“……应当抛弃这一切关于国家的废话,特别是在巴黎公社以后,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 Gemeinwesen【公团】这是一个很好的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贝特兰:《苏联国内的阶级斗争》)

第三,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并不等于国家所有,虽然在无产阶级革命及其之后的一段时间,会掌握在无产阶级国家手中。但首先,这里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国家应当逐渐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社会——即逐渐发展起来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贝特兰指出,尽管《国家与革命》反对国家主义—并且尽管列宁提醒说,他之所以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术语正是为了避免把由国家来组织生产和流通与建设社会主义两者混淆起来。恩格斯多年致力于使群众和党员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的反对国家主义的论点。对于这篇文章的发表,他很晚才得到德国党的领导人的同意。稍后,他又设法删掉了爱尔福特纲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中重新提出的国家主义观点。被通过的草案声明社会民主党同所谓“国家社会主义”没有丝毫共同之处,“国家社会主义”是把国家放在私人企业主地位,“从而把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权力集中于一手之中。” (贝特兰:《苏联国内的阶级斗争》)

因此,在整个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要靠高度集中的以党治国的官僚体制来领导国家,本身与这个方向就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列宁也多次强调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或国有化,并不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他指出,向社会化过渡,要求对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系统的统计和监督,并由社会控制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他还指出,这种统计、监督和对社会的使用都只有当劳动人民自己来做时才能真正地存在。(贝特兰:《苏联国内的阶级斗争》)

第四,从巴黎公社的原则和马恩所设想的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看,他们所主张的完全不是一种共产党掌握一切社会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的党国体制,相反是赞成一种,高度地方自治的,以公社联合体为形态的新国家政权形式,这从以下一些文献便可见一斑:

法国的法律从来没有满足过巴黎,也没有满足过外省各城市及乡村对自己的独立和自由管理的要求,而独立和自由管理乃是使共和国过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使共和国得到巩固和进步的条件。从头一天起就可以看出,参加 3 月 18 日革命的人是为了争取并保障将来法国一切公社的这种独立……公社对中央政权可以有权这样行动,因为中央政权在削减职权以后只能是共同利益的捍卫者和保护者。(《公报》关于 1871 年 3 月 18 日革命性质和巴黎公社任务的论文)

巴黎要争取的是什么呢?……保证每一公社拥有全部权利,保证每一个法国人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和一个劳动者在法国全境实行公社的充分自治,这种自治将能发挥他的全部能力和志趣。巴黎公社的自治应只限于以条约和它联合的其他一切公社的同等的自治;各公社的联合应可保证法国的统一。(公社《告法国人民书》)

恩格斯绝对不像……从官僚主义的意义上去了解民主集中制。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这种地方自治就一定可以消除任何官僚主义和任何命令主义。

“各省”(省或区域)“各县和各公社通过普选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权机关。”(《国家与革命》)

由此可见,先锋队式的高度集中的党国体制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误区,文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对这一体制进行触动,是造成其不能实现自己使命的一个重大原因。那么,如果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取消了共产党对国家的集中领导,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呢?既然这里首先涉及到政党和国家的问题,那么自然产生了两种选择,也就是无党制和多党制。这两种形式究竟何种更符合落后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需要,笔者在此并没有定论无党制事实上就是巴黎公社的体制,但巴黎公社内部事实上也存在各种不同工人派别,马克思主义在其中甚至都不占主流。而且它的实行范围,也只在于一个城市公社内部,当若干个公社联合成一个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后,是否从地方、到省、到中央一级仍然坚决地实行无党制,这是需要实践来加以回答的。因为在地方公社中,可以实行普遍的直接选举,但到中央一级的政权组织中,必然要实行间接的选举,在选民对候选人缺乏具体了解的情况下,似乎由政党来提出自己的政纲并以此来角逐选举更加现实。这也就形成了无产阶级的多党制政体的可能性。过去有反驳的观点说,无产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应当实行多党制。但我们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资产阶级本身在根本利益上也是一致的,然而既然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工业资本和农业资本之间可以互有内部冲突,怎么能设想工人阶级的各个部分之间就是完全一致的呢?事实上,从我们前文分析过的文革时期的群众政治实践就已经看到,即使无产阶级内部,也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诉求。他们对于国家发展政策的见解也不尽一致。

文革期间各种群众组织之间的妥协和折冲,事实上已经自发形成了多党制的雏形和现实性。只要各工人阶级政党承认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那么,实行某种形式的多党制就是完全可能的。

其次,在取消了党国体制那样的自上而下任命、内定干部的形式以后,文革当中所创造的各种群众直接民主的形式才能够给自己开辟现实的道路。除了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普遍选举外,还应当实行选举和轮换相结合的制度。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过选举制度的局限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人人对社会管理的广泛参与,必须要实行各种级别中的轮换制,使之与普遍选举相结合起来,以保障无产阶级的大民主。同时毛泽东时期那种要求个人必须服从集体,牺牲个人自由的文化和组织制度,同样是应当加以批判的理论误区。无产阶级的自由民主是人类历史上真正的自由民主,是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扬弃。要创造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个体,要创造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就应当对个人的各种自由进行充分的保障。哪怕某个人有反革命的言论,只要他不采取反革命的破坏行动,那么社会也不会对他采取实质性的强制行动,对他反革命的言论,应当组织批判和反击,应当由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形式,交由群众自己来辨别和认识,以言论对付言论,以行动对付行动。

最后,毛泽东之所以不太赞成社会主义的地方自治,而要坚持中央集权,除了对先锋队理论的坚持以外,还在于他熟读中国历史,深知中国凡是中央无权的历史时期,必然是地方上贵族士绅豪强土皇帝鱼肉百姓最厉害的时期。但是,一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根本上还要靠无产阶级自己的政治训练,阶级意识,和直接民主经验的逐渐累积,另一方面,党国体制下的政治经济系统,被人俗称为条条和块块。比如一个生产企业,它在技术上属于上一级的专业管理局所指导,即由条条指导,但是在组织上、人事上、财政上是由块块,也就是其所属的上级党委所领导。事实上,条条除了专业指导外,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权力,真正的政治经济大权,仍然是掌握在各级党委手中。

走资派要想复辟,必须同时掌握政治和经济大权,两者缺一不可。因此,为了防止各级的政治和经济大权被新产生的走资派全部掌握,应当完全打破块块,实行政治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权力的分立模式。政治管理组织的组成方式前面已有谈及,经济管理组织,其基层单位首先是各个生产单位。各个生产单位首先也要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我们可以看一下,巴黎公社时期报请公社批准的卢浮兵工厂章程的摘录,便可对其中的基本原则有所了解:

《卢浮兵工厂章程》

第一条 本厂由公社代表领导。领导本厂的代表由工人大会选出,在代表明显不称职时,可随时予以撤换。

第二条 厂长与工长均由工人大会选出;他们亦同公社代表一样,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证明他们不称职,可予以撤换。

第六条 委员会应按规定于每日下午五时举行会议,以讨论次日工作,并听取领导工厂的代表、厂长、工长和工人代表所做的工作报告与建议。

第七条 委员会由领导工厂的代表、厂长、工长和每个工段各自选出一名工人代表组成。

第八条 工人代表每两周更换一次;每星期轮流更换半数代表。

第九条 工人代表在会后应把委员会会议情况向工人们汇报;他们是工人在工厂管理委员会中的代表,因此应把委托人的意见和要求带到委员会。

第十条 在平时,由一位工人代表提议,经大多数同意,工人代表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如果工长、厂长或经理拒绝开会,工人代表有权向全厂工人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公社的利益,组成监督委员会的工人代表有权了解工厂的一切内外业务,在工人代表认为必要时,则应根据他们的要求,提出账册文据以备审核。

第十四条 解雇工人,必须根据厂长报告,经委员会作出决定,方能进行…… 签字:卢浮兵工厂一百零四名工人(《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文件资料》)

在生产单位的上一级,会有领导经济计划的产业管理局和计划委员会。这些单位同样应当由其下属企业的工人阶级普遍选举产生,并实行工人、专家、技术人员的三结合。一直上溯至中央国家机关,也同样实行政治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的分立。如果大体以目前中国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来说,外交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国防部、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大体属于政治管理部门,而农业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审计署等则属于经济管理部门。两大权力系统之间应当建立协调和互相制约的机制,但条条之间互不隶属。同时,还应当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在基层中广泛地建立和发展工人武装,逐步地、有条件地废除常备军制度。

以上这些,都是文革从理论上所根本不能解决或者错误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思考和记取的教训。但笔者的上述设想同样也是非常初步和不完善的,例如与世界革命有关的部分就还未能过多阐述和考察,这些都不但有待于更多人的思考和探索,而且也有待于从未来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中去进一步检验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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