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下半场开踢 -- 方平
处罚的法律依据跟分析在这个帖子里写的清清楚楚了。
补充一点,类似的处罚案例不是新鲜事,早已有之
2018年1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位进行专项抽检,经检测,现场抽取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 GB 2763-2016标准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26条第1款、第4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元 ;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而后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维持了处罚结果。当事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2019)京0108行初27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 : 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虽然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未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不服该判决,二审法院 (2020) 京01行终5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同样的违反行为,同样的上诉法院,北京法院维持了处罚决定,河南法院撤销了处罚决定。请问这样的法院判决,哪个是在维护食品安全法?这样混乱的判决,最终的结果就是让基层的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百姓。而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则如河里某些人一样,每次都能跳出来喷。这次是喷处罚过重,下次就是喷无视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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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管局体制内有编制的都坐在办公室里,去菜市场抽查干脏活的百分百是临时工。
这就是典型的对行政执法权不懂。法律规定有执法权的只能是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在编人员。从来都不会有临时工去执法,临时工去执法任何时候都是违法行为。
第二个问题就是执法问题,为了规范执法,他们都配备了记录仪,上面这个案例里没有一句话提到过这个东西,诡异。
这个案例里根本与有没有执法仪无关。其实质就是法院无视食品安全法的硬性规定。
还是上面说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罚款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市监局执法人员就只能按照这个处罚,低于五万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其实就是被舆论裹挟下的违法判决。如果每个地方法院都这样判决,那食品安全法就是形同虚设了。
怎么规范执法者的职业操守呢?是一个普世问题。
提高员工门槛?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点用但不多。
我看还不如群众监督——手机+抖音
各地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证的发放都是严格的,但这次的问题不是随意执法,而是法院无视法律撤销处罚。你觉得这就靠你所谓的群众监督——手机+抖音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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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搞钱,而是随意执法 2 贼不走空 字1422 2024-04-08 01:19:19
🙂这个意思是按照卖菜十年罚款的意思吗? 1 真离 字0 2024-04-08 06:17:32
🙂严格依照法律执法,能被你说成是随意执法,这样的群众监督只能搞
🙂每一个被巨额处罚的人都只赚了10-30元不等 5 贼不走空 字1014 2024-04-08 07:16:27
🙂玩文字游戏断章取义不就是这帮人的伎俩吗 4 寄意寒星 字654 2024-04-08 08:37:07
🙂不知道你是不是在国内,“搞钱”这个词是有典故的。 9 俺老孫 字522 2024-04-08 05:31:20
🙂你这个典故可能是20年前的典故 1 贼不走空 字427 2024-04-08 06:16:12
🙂视频是去年的,你觉得不可思议,是因为你是一个善良的正常人 12 俺老孫 字1389 2024-04-08 08: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