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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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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这就有点偷换概念的味道了

先看事情经过

张某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获利14元。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明明就是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最低限额罚款的行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是个行为犯,只要触犯了就要接受处罚。到了你这里,却偷换概念,把违法行为解读成按获利多少去处罚。

毒死蜱的危害不用多讲了,对人伤害极大,而且16年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了。

这些蔬菜如果流入市场被老百姓买了,请问中毒的人是不是认为张某委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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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相当于两个罪犯,甲一刀杀死了人被判死刑,乙捅了100刀被害人没死,判了10年,你在那说法律不公平,捅1刀就判死刑了,捅100刀才判10年一样。逻辑是很荒唐的。

换成毒贩,如果也说自己就赚了14元,你觉得应不应该判刑?

这种行为犯从来都不会考虑赚钱亏钱问题的,而是看其行为,最典型的是操纵股票市场被处罚的,很多是亏钱的。

上市公司美尚生态董事长联合专业投资机构,操纵113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累计买入31.4亿股自家公司股票,累计卖出398.0亿元。一顿操作猛如虎,最终亏损了2.38亿元。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800万元。

百姓的认知很朴素:获利14元罚款5万,可以不 ? 可以。前提是,这类事你得都按这个标准来啊。现实呢 ? 往往是类似个人经营的小摊子、小馆子之类的,被罚的倍数更高,而那些大规模生产的企业、能大量批发销售的经销商,影响人数多和范围更大的,被罚倍数反而低的多。

你说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哦,是一个老农带来的不安全大还是那个大企业带来的不安全大 ?这边挣了14就被罚了50000,那边挣了500万被罚才不到1000万,你是保护企业还是保护食品安全 ?

这些都是你自己想的,而不是事实,你能找出来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企业挣了500万被罚款1000万的例子吗?

就跟偷猎珍稀动物被判刑,要说成是掏了鸟窝;违反禁渔令被处罚要说成捞了几斤螺蛳,不过都是无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而从自己有利的一面去说而已。

就如这个卖菜的案件,明明是法院在舆论裹挟下硬是无视了法律规定而撤销了市场局的处罚决定,却被你说成了“联合走一场戏”

老人没事了,法院体现了“温暖人性化”,监管局表现了严格执法

事实上是这样吗?法院、市场监管局是闲着没事了去专门找个老人演这个戏吗?

前面你反对法律一会刚性一会弹性,说是无所适从,到了这里又对法律的刚性有意见了。其实你支持的不是法律的一视同仁,而是是否随了自己心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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