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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申明】我为什么要做个质疑者 -- 昔杨今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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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两案的时间差了3天。

              我只能说, 如果能够在溺水案结案之前, 先把打人案给结了, 恐怕说服力会更强.

              溺死案22日结论就出来了,所以会有23日的急案侦破申请书。

              打人案发生在25日,当天写了加急申诉。

              两者差了3天。而且前者结案时又不知道会有打人案。

              如果李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溺死案的结论是有可能推翻的,奈何他提不出。所以结论就维持下来了。俺觉得公安局在这个溺死案的处理上没有可指责之处。

              就是对3个孩子的问话,侦破申请书说:

              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她,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虽然没有具体时间,但从文中可知,是在事发现场3人向亲属说明情况后被警察带走的。

              那么是什么时候放回来的呢?加急申诉说:

              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这个报案20个小时后,算0点报案的话就是晚8点,之前8小时就是当天12点。那么3位现场证人在警察所呆了有不少于8个小时还多。这段时间里当然不一定都在问话,就算一半时间被询问的话,也被询问了4小时以上。通常这种询问都是分别进行的,所以当他们报警、报告李哥到警察、家属赶到现场,其中不超过半小时。在这半小时里即使他们串通了口径,恐怕也难于抵挡警察长达4小时以上的询问。他们的证词要被采用,不仅要每个人前后所述一致,3个人之间也必须无矛盾。再者他们的供词中有刘曾跳下河试图救李的陈述,那么他衣服必然是湿的,这是物证。警察或者现场其他人如果发现他衣服是干的,他的证词就不会被采用,而且会被当作嫌疑犯审问。

              另外的物证就是尸检报告了。

              公安局作出自杀的结论意味着所有的证词和物证都没有指向他杀。死者家属的诉求不被置理乃是理所当然的。

        • 家园 找到了指使人,您能结的这个还是打人案,不是溺死案。

          李幺叔被打案,这是有人看见的。

          李淑芬被杀案(姑且这么说),没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

          你是说找到了被打案的指使人就找到了被杀案的凶手么?

          这两者的关系是怎么发现的?

    • 家园 向您这样的质疑者以及质疑理由我认为很好。

      拿这个事来说,经过几方面的一对话(都是网上的),作为个人,对此事就有一个基本判断了,这个时候有人如您这样去质疑会让这件事情更加确定,对我这样的围观者(现在叫打酱油的)来说意义就不大了,一般说,我就不会再关心。

      至于为啥那么多人冲击zf,我觉得也很简单,现在地方zf基本无视平民阶层,得到这个结果是活该,不改革还会有更严重的情况出现。

      如果还有人想用后者来说明前者,我就有一种自己的智商被侮辱的感觉,拉人当枪使也不是这么拉的。

      所以看见有人说,那个做俯卧撑是在暗示当初那些谣言是真实的,我真的觉得这些人心理有毛病,说固执是好的,说心理阴暗才贴切。

    • 家园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很容易陷入“为了挑毛病,而找毛病”

      在过程中迷失了目的,或者最终发现目标其实平淡无味,而否认是真实的目标。

    • 家园 献花支持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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