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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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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谢谢捧场

                请问,你的“用力摸”是属于这些行为的,又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故意伤害?你到底掰扯清楚没?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即便是没有录象,那你可以举证人啊,谁说只有录像才能证明“当众”呢?

                请看原文: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什么是当然可以?你这个法盲定的?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原来你根本不思考,也不懂法,只是在胡扯,这样很有意思吗?

                原文: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有自知之明总是好事。

                那可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你喜欢列法条,我看你还漏了一点,提醒你一下。你的理解力的确不好。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 家园 再来谢谢我的捧场吧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 家园 回复捧场,谢谢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 家园 与你在前面掰扯完,轮到这后面的啦,重复的也没关系啦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哗,用戳穿啊,你承认你是在胡说啦?你是说你可以胡说八道?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我怎么会不满意!你这可不是改帖子,而是应该改没有改,就像写字错了不划掉。我的天,原来你在敲字时根本不会用delete!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你等小民当然可以解读法律啊,可把自己扭曲的解读当真理那也太好笑啦,你不是要通过自己解读的法律把姓林的关进去吗?这与你自己辩护可不一样,你自己辩护说什么都没关系,可你把自己解读的意思当法律规定,那也太扯啦。

                      法律写给大家看,可不是每个人要遵循自己解读的法律。

                      说你破坏了小姑娘的名声是建立在你不能解释“用力大”不是故意伤害而是猥亵上的,你不能做答,当然是破坏人家名声啦。

                      你以为公开讨论案件就不涉及破坏人家名声啊?你瞧,又法盲了不?

              • 家园 送花得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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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如果林高官和陈父/陈MM换个角色

      同样的场景,同样的醉酒,同样的争执和身体接触。

      公安局立案,口供,侦察,递交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如果是,由法院判定裁决。

      你问我,会不会骂陈高官仗势欺人?

      不骂。

      你问我,是不是唯心的话?

      不是。

      因为,我不赞同陌生人,男女,没有成年监护人的情景下的身体接触,包括掐。

      有个糯米园子教育了我普通法和陪审团,我受教了。

      请糯米园子把同样的场景搬到有普通法和陪审团的国家,看看这种情况下的身体接触算不算猥亵?这样国家的Police会不会立案,并移交Prosecutor?

      • 家园 花~!

        理性对待法律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的公正性有保证。在目前送钱消灾,特权分子免除法律制裁的例子比比皆是的情况下,再如何强调理性对待法律,再如何批驳人民法盲都是荒唐可笑的。

        吃肉的立了一部法,然后自己又不断破坏它,高举“人治”大旗,这种情况下你凭什么跟老百姓讲法律?

        • 家园 你的话正说明了违法、犯法有理,公务员有原罪

          的确诛心

          • 家园 事情已经这样了

            不管厕所门口的那段录像是否真的存在,当时的情景如果发生在另外一个场合,就冲姓林的那几句话,如果小姑娘的父母不是那么有涵养,估计姓林的早被揍扁了,如果姓林的是一个普通人,估计这顿扁也就是哑巴亏了。

            这里不是法庭,也不是中国足协,哪一方也拿不出比网络上公布的更多的证据,对姓林的这次的处理看来也就到此为止了。

            深圳警方在没有更直接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定罪,这于公于私都没什么可说的。但是我们是不是从常理考虑一下,以小女孩当时的反应,和姓林的色厉内荏的言辞来看,但凡有正常社会经验的人都能想到姓林的当时想对小姑娘做什么,他是猥亵未遂!国法奈何不了他,但自视道德标准和个人修养高于普通老百姓的党总该有进一步的处罚吧?

            • 家园 还是别先预设立场,如果要“设身处地”的话,也要同时为双方

              设想。

              从小姑娘的家人一边来说,听说女儿遭人欺侮,不及细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林某的角度来说,如果所谓的“猥亵”本就子虚乌有,忽然被一群陌生人围住指责,说其“猥亵”,当有口难辩,或者对方根本不听解释的话,如果不会火大,那也就基本上不是男人了--我一直认为自己属于脾气比较好的,遇到事情也能尽量冷静,但面对这么大的罪名,我担不起,我无法保证自己最后一定不会暴跳如雷。

              考察当事双方的身份背景是没有意义的,并不因为林是政府官员,就必定要承担所谓的“原罪”,如果角色互换一下呢?

              --如果小姑娘的父母是高官,而林只是一个普通的顾客,是不是就要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了?

              “正常的社会经验”不能乱套,“经验法则”也不能乱用。你所谓的“正常的社会经验”,至多只是你自己的经验,而且你必须扪心自问,你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中,其中有多少是受到了最初录像视频配发的“解说字幕”的单向引导,有多少是受到了当事双方社会身份的影响。。。。

              同样根据“正常的社会经验”,我可以说:

              1、在中国人的传统中,成年人对于性征不明显的儿童,其行为动作是没有相对于成年人之间的严格禁忌的,往往会以摸一下脸蛋,捏捏手臂,刮鼻子,甚至拍屁股来表示欣赏或亲近;

              2、成年人由于身材体重的原因,会使儿童感受到一定的压迫感;

              3、醉酒之人由于意识相对于常人的模糊,会难以适当地控制自己的力量;

              4、成年人皮肤粗糙,而儿童皮肤娇嫩,两者的接触可能会使儿童产生疼痛感,而录像表明,当时的小姑娘穿的恰恰是无领汗衫,肩膀皮肤裸露

              5、儿童由于心智不成熟,往往会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心理的急剧变化,并产生误判;

              6、正常人在遭遇难以辩白的“不白之冤”的时候,都可能会急躁和愤怒,甚至会情绪失控;

              。。。。。。。。。。

              这些都是“正常的社会经验”,这些“正常的社会经验”足以挑战你所提出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了。

              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断言“猥亵”,还是“猥亵未遂”,都是不负责任的。

              • 家园 你,还有alarm,两个人的帖子

                我从来都是视若无物的,因为你们都是立场决定论调,而不是用常识来解释客观事物的,你们的帖子我以后永远不回,我的帖子你们最好也永远别搭理

                • 家园 呵呵。。不回没关系。

                  但是我们看到不入眼的还是要说的。

                  至于所谓“立场决定论调”,貌似这是我和alarm一向反对的。

                  我就记得我曾经清楚的说过,我判断一件事情,首先就不会把当事人的社会身份作为首要的考量因素。

                  而常识么,但愿你能够驳倒我指出的那些常识。

            • 家园 林高官已经承认有身体接触,性质就不是未遂

              醉酒,无监护人环境,对11岁女童身体接触,并使其惊恐,就足够公安机关立案,并移交检察院了。

              • 家园 身体接触就是“猥亵”?

                你看到有个小朋友一个人在马路上走,你走过去拍拍小朋友的肩膀,小朋友一看吓一跳,哇地枯起来。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OK,你--猥亵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种情况下,当然应该移交检察院

                  你看到有个小朋友一个人在马路上走,你走过去拍拍小朋友的肩膀,小朋友一看吓一跳,哇地枯起来。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OK,你--猥亵

                  在现在的社会,马路上任何人看见这种情况,都应该报警。

                  警察来了以后,首先是拘押,录口供,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过去无犯罪记录,许可下,你可以找人担保你出来,继续工作,但需要随叫随到。

                  警察其次寻找监护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当发现有14周岁以下的儿童,无监护人,你需要报警。而不是背后双手按头颈(掐或者摸)。

                  补充:

                  也不是让这个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为你自己找厕所带路,将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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