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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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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律师兄,看了您提供的链接

          认识到自己原来对现行法律的一些误解,心态相对平和了一些。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您对我的一部分提问的解答:

          体制外的推动有没有可能给她一个相对的公道?前提是体制外的力量已经造成了体制内对她合法利益的损害
          以专业之名,行不专业之事(更重的话因为是推测,就不说了),那还不如让警察去瞎搞

          您的意思是您对警察相对有信心,甚至在邓的具体案例上?

          您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警方一开始的举动是完全合乎程序的。您对现行法律体系对相似案例的公平处理有一定的信心,如(您上一个链接所述)艾滋病牛二例。看来我一开始指责警方枉法是站不脚的。

          第一个链接里高一飞的基本观点(编者按)我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对访谈里的一些具体评论不敢苟同(我下面会说到。)第二个链接是高一飞指责夏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对中国律师届的规范不了解,但刘晓在第三个链接中指出

          在国外喝过一年“洋墨水”的高一飞教授,竟然拿出了美国律师执业道德标准来说事。但他却忘记了,美国司法是独立的,行政无权干涉司法,更不可能替家属发表解除律师声明。
          正中要害。黄晏铭亦对高一飞前文逐条驳斥,除却“正义感”的主观判断,我以为他的批驳基本到位。注意标题是驳“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黄晏铭在文中并没有对对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直接阐述。

          除了刘黄已指出的问题,高一飞以下的问答很有意思:

          [番薯仔]:嘉宾按照您的说法,只有阴茎插入阴道才是强奸吗?

            【高一飞】:问题是凭现在的证据我没有办法认定为强奸,我并没有否定其将来有证据显示可能是强奸,这需要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查证。强迫她去服务,并没有明确提出我要和你发生性关系、你干不干。现在公安机关的材料讲是异性洗浴服务。所以说对这个情况不明确,认定强奸证据不确实充分。所以这个情况还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去调查。

          【高一飞】: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鉴定的问题,法律条款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就象有河友指出的,按照这个逻辑,可以光明正大的强迫MM一起洗澡了。讽刺的是我认为高一飞的说法和河友的引申从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问题,但对妇女性自主的有效保护在什么地方?大概比一些穆斯林国家要强一些。

          我的感觉,高一飞对公安机关和夏律师的具体评判采用了双重标准。两者的行为都未触及法律的红线,但都有打擦边球的表现。高一飞严此宽彼,从善意的角度理解,身为律师对同行游离于现行法制边缘的姿态很不容忍。

          • 家园 先花后说

            马兄真是认真.感谢!

            再说说自己想法吧

            一、高一飞引用美国律师规范,我也认为是掉书袋,上学是老师们也是英美日俄一路说过来,不胜其烦,反正文科老师都这样,现在想想大约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是纯西方的产物,所以要提渊源。但高最后还是说到中国律师规范了,夏对公众发布邓mm隐私(不是指提到强奸,而是暴露细节,邓的妈妈和爷爷都表示过不满,当然反对者可以认为是政府收买和胁迫的,邓本人现在当然没法对外发表意见,但她总有可以说话的时候吧),这个是明显有违职业道德的,我的前贴中有职业规范链接。

            二、“插入说”是刑法对成人强奸既遂的标准,如表现出强奸犯意和前期行为一般是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的,不用等到那一刻。但我认为邓贵大是一个认知错误加个人膨胀,他坚持认为邓是陪浴女或卖淫女,喝了酒的人是很容易自我膨胀的,认为邓不愿意陪他们洗浴或是卖淫,我前贴说过动机是很难判断的,需要细节,但钞票打人和推倒更像是侮辱和自以为是的责罚,推倒一词是不是大家都有点受日本人影响,loli是个宝,什么什么好推倒,这就和强奸不远了。

            三、mm陪浴是个准色情和半色情服务,卖淫还是要回到按摩房的,这个警察肯定比我清楚,写到这突然想到马兄是不是不在国内,西方发达国家没有这些准色情东东吧?至于强迫者,我理解应按侮辱妇女罪定罪较好

            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5317&sort1=77,

            法有明文,当从明文,对这个罪名也有不同意见,举一例

            http://www.lunwenwang.com/Freepaper/Legalpaper/criminallawpaper/200608/Freepaper_13199.html

            如认为惩罚力度不够,循立法途径解决较好。

            四、看到马兄支持夏律师的理由之一是他坚持无罪辩护,苦笑了一下,想到了在功德林研究永动机十年的黄维,以我一个文科生的直线思维来说,黄维比其他中国工程师都好,因为其他家伙最多研究低能耗的。事实上的分歧不说,策略上会使邓失去自首和如实交待两个攻击点,夏律师手上牌很多吗?多乎哉,不多也。

            五、对马兄的结论,我提供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夏律师可能违反这条.

            补充一点,兄弟正好研究过一年美国法,对于司法独立,我认为这样的表述更好,美国和中国都是追求司法独立的,中国受政府及党的影响多一些,美国受其他东西影响多一些,总的来说,美国司法独立性高于中国许多,中国在司法独立上也是个发展中国家.

            • 家园 回复

              高一飞掉书袋我没有意见,虚心想他人学习是好事。只是不能忽视中国的现实。关于邓MM隐私问题,下结论似乎太早。我猜测邓姑娘本人可能会在乎,不过不知道夏律师发布消息的时候有没有征得她的同意。邓妈妈和爷爷的意见大概不能作数?问个问题,为什么正式解除律师委托的是邓妈妈?政府宣布的更早。题外话我从您的链接里看见一些对邓妈妈的邓(后)爷爷的一些传言。

              对于是否有强奸的意图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我没有理由反对您的看法。官方的通告严格表述为洗浴。色情业国外的管理相对陈规,但看脱衣舞和妓女在技术上也是两回事。所以我看见阎工直说卖淫就笑了。当然即使按他的说法还是有回旋余地,我只有苦笑。

              再次感谢您认真的提供链接。看来国内对强奸的定义还是很严格的,好像以是否以性交为目的分界,而性交定义为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好像国外对性攻击的分类远远不是这般详细。设定这些标准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我是完全晕倒了。我听说对强奸有无限防卫权,但对强奸以外的性攻击呢?如果有强烈分野的话这个判定性交目标的可操作性太差了。

              如认为惩罚力度不够,循立法途径解决较好
              这个我很赞同。立法需要民意的支持和推动,公众舆论对邓案及其它焦点案件的关注,是体现民意的重要途径,尤其在其他渠道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

              夏律师与黄维的类比,窃以为很不妥,请兄多思量。回到夏律师的策略,抛开场外手段不说,做无罪辩护,即使把握有限,有什么大问题么?如果法庭不采纳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自然会回到检方的防卫过当。自首是公安机关一开始就认可的事实,不知道您所说的如实交代是什么意思?俗话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美国的话,检方会试图和原告做一个交易,以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指控。辩方律师无条件让步,算是什么?律师兄我是外行的想法,如果不对请指正。

              兄可能体会到我对律师网暴的态度比较温和而对政府的态度比较严厉。中国的司法独立

              受政府及党的影响多一些
              这就是我作为一介草民执此态度端的原因。

              我因为在讨论夏律师的辩护策略时提到JJ被人投诉,可能会进小黑屋呆一阵。如不能及时回复还请见谅。

              • 回复
                家园 法庭庭审不是商业谈判,不可以一个策略不成功再来一遍的。

                  庭审结束后只有法院的判决出来后你才能知道辩护成功不成功,被告律师只能选择一个他认为是最佳或最保险的的辩护方案,不成功只能有待上诉后的二审,而二审的重点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只能着重于一审的证据认定、判决尺度是否有问题,不是你可以再提出个退一步的方案的。

                • 家园 不是再提出个退一步的方案的

                  而是退到检方的防卫过当的立场。当然律师兄在回帖中说的很清楚,我对自首的理解有偏差,搞得不好的话从轻情节四去其三。

                  夏律师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邓MM辩护,可能无罪辩护的姿态只是用作开庭前讨价还价的手段也未可知。或者也许象你们说的他就是个蹩脚律师。无良律师则完全没有根据。

                  我不是当事律师,连律师也不是。所以证据不足的话只好把夏律师往好的地方想。

                  • 家园 夏律师不是没有经验的新律师。

                      至少可以说他把自己的名声看得比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

                      好律师一般是这样的:有不同看法先与警、检方沟通以争取警、检方改变观点,如果沟通不成再与法院沟通,争取法官的支持(庭审前与法院讨论案情是允许的,当然吃喝送礼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很普遍。)。如果这两手都不成功再考虑舆论的支持。他倒好,一上来就把自己放在警方的对立面,而且是把自己作为正义的化身,把警方和当地政府钉在贪脏枉法的耻辱柱上,这样难免造成警方和当地法院的对立。这个案子本来就有很大的模糊性,判轻判重都有能说得过去的理由,造成对立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极端不利的。

              • 回复
                家园 老兄被关了?

                你这个是主动出击,不是防卫阿,歇息一下也好,我也想歇歇了.

                一、我的公益律师一贴中说过,近亲属可以委托,但律师应该会见时应该和当事人把委托作实(

                1、首先自我介绍,

                2、出示其近亲属的委托书,问当事人是否也接受,通常这时候当事人会接受,记入会见笔录,请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后来邓的母亲说解除夏的委托时,夏口口声声要邓母当面办理,如果有邓mm的委托书,邓母已无权解除委托,应该要求见邓mm,让邓mm表态,这不主动的多,也许夏有,最后拿出来未知),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216751

                ),夏大概会见时光想到黄的jj,所以他的委托还是邓妈妈给的,邓妈妈当然可以撤销,此也为不专业之表现,夏的学历和经历,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执业20年,不该犯这样的错误,加上其他类似的表现,所以——。

                二、提前宣布一事,我推测巴东政府肯定是不爽夏了,知道邓妈妈解除委托后不够厚黑,嘴巴快了些。

                三、无罪辩护要谨慎,操作不是无罪辩护失败,就回到防卫过当这么简单,无罪辩护要当事人配合,但法院的做法是认为你不认罪,所以不承认你的自首,你google一下国内法律自首的定义,不是光主动投案那么简单,有些法院还会认为你连坦白都没有,我以前贴中列过邓mm四个从轻或减轻情节。这一下就要去掉两个(再加上精神问题夏也不承认,这就去掉三个了),我对这个做法也是有不同意见的,但法院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还没有完全去掉。本省作无罪辩护要事先报告律师协会。这个也可以认为是司法不独立的一部分,但本所合伙人会议肯定要报告的。

                四、美国的控辩交易中国司法文化可能不容易接受,想想邓mm案,邓m认罪换取缓刑,或胡公子认罪换减刑,公众能接受吗?有了解的兄弟说下美国刑事案件控辩交易比例有多大,这个在中国,没有人敢公开做的(但我知道有法院在尝试),肯定又是个腐败空间和互联网话题,还是饶了互联网吧。交易在司法中现在比推倒更雷人啊.

                五、我和老夏无冤无仇,律师发挥作用大,地位高客观上是有利我们的业务拓展的,但我认为不专业的、草率的做法从长远讲不利于行业发展,兄弟在单位还管一点实习律师培训,经常告诫他们要保护自己,官方机构、当事人都会伤害到律师,都是草民,但兄还是国外的草民,我们做的不专业就麻烦了。夏的话题我以后就不再西西河说了。

                六、强奸既遂(未遂还是要看动机,是一难题,警方可能是偏重于口供)有插入说,接触说,射精说等,但这也是西方资产阶级传给我们的 ,是我们大学卧谈会的话题,老兄自己g吧,别我们都给关黑屋子里去。

                • 家园 这个未免看的轻了些

                  二、提前宣布一事,我推测巴东政府肯定是不爽夏了,知道邓妈妈解除委托后不够厚黑,嘴巴快了些。

                  只是嘴巴快了些吗?如果律师说的是事实,(我想不出来为什么律师要做假,毕竟是否通电话有记录。)邓母打电话说不是想解除,而政府之前就宣布解除。个中理由,不是嘴巴快了而已吧。

                • 家园 最近好象看到过一个国内控辩交易的报道。

                    记得是作为正面来报道的,说是节约了法律资源。好象网上也没什么波澜。

                • 家园 补充解释一下

                  我是中国的草民。就是跑的远了一点。我的屁股在哪里我自己还是很清楚的。

                  我没有责备您的意思,希望不要误解。河里另一位律师朋友说过一句话,大意是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积累,必须要沉的下来多看多听多想多做,我感觉您就是这样身体力行的。

                • 家园 我现在是取保侯审

                  严格的讲对我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您说的我收到了。谢谢您参加和河友的讨论。大部分河友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对法制的中国特色也不是很了解。您的输入把其中的很多关节点明了。

                  从电视上看(汗)美国辩控交易好像是例行或常用的程序,当然成不成两说。美国的罪名分的比较细,对于一项具体的指控,排除枉法,根据证据的强弱,定罪在一定区间上有一个分布。为了减少司法成本,控方放弃定罪分布的正尾部以交换辩方放弃分布的负尾部,如果两者有交集,交易就成了。看双方手里的牌了,虚张声势能吓住对方也成。和菜市场上的正常买卖没有两样。

                  性这个东西,从人的生物性和当前的社会性看女性仍然处于被捕食的地位。西方资产阶级法制对妇女的保护,以及其他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远远走到中国前面去了。

                  另,花等您有空的时候和大家分享律师实践的经历。

        • 家园 这个高一飞不错

          比刘晓原、夏霖,甚至更早的许霆案的那种投机律师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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