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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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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记得应该是对流氓行为有惩罚的啊。

          治安处罚条例,有劳教的条款?

          如果当时,就把追逐者依法惩治,后面不就不会有骚乱了?。

          再想来,这不是第一次“追逐”吧。否则也汉人百姓的忍耐度,怎么会一次追逐就闹这么大的乱子?

        • 家园 黑岛兄此言缪了

          此事上政府的正式宣传口径朝三暮四,漏洞百出,本就已经信誉扫地,最后又发明出“被追逐”一词,却对责任者不作任何处理(或处理了不作任何报道)。请问兄台,以您之常识,真的相信那名维族(又用了可笑的“疏附县”的代称,好象以为这样一掩饰读者就看不懂了)男子仅仅是在无目的或恶作剧式的“追逐”汉族女工吗?还是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未遂”的条文?而又请问,以您之常识,若发生同类事件,但男女民族身份颠倒一下,引发如此严重后果的那名男子会如此轻易便逃脱法律制裁吗?

          既然是法庭审判,至少在形式上就要遵循法律的规则。

          法律是讲求严密的,没有证据则不能定性。

          所谓的“被追逐”,只是表述一个客观事实,你无非就是认为“追逐”是欲行强奸而已。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猜测,但在法律文书上,却不能妄作定论。

          试问,判决书上写上“强奸”或者“欲行强奸”的文字,请问有证据吗?“追逐”必然推导出“强奸”吗? 这在逻辑上显然是无法成立的,难道不是吗?

          你说应当对“追逐者”进行处理,那么试问,应当如何处理?应当以何名义处理?

          仅仅因为“追逐”就判刑?那么在《刑法》中能找到依据吗?

          恕我直言,说难听点,仅以“追逐”而论,若无证据证明“追逐”对“被追逐者”直接造成了明显的伤害,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

          黑岛兄也认为判决本身并无不当,那这个“被追逐”的提法有有何不妥呢?

          如果认为不妥,那么如果由您来写这份判决书,涉及这个“追逐”的情节,您认为怎样写又是正确的呢

          • 家园 法庭应当在写法律判决书前,调查清楚追逐的动机

            如果有不良动机,追究追逐者对引发事件的责任;

            如果无不良动机和前科,为追逐者公开辩诬。因为在7月5日后,新疆区主席曾经在电视上宣布当晚追逐者的行为是挑逗戏弄女工。

            法庭应当以此实际行动彻底维护判决的合法性与事实逻辑的自洽性,并且洗刷先前媒体不实报道的影响。

            • 家园 问题是这个是没法调查清楚的

              法庭应当在写法律判决书前,调查清楚追逐的动机

              谁会承认自己“追逐”的目的就是“强奸”呢?

              动机是很主观的东西,只存在于当事人的脑子里,当事人不承认,或者没有相应的事实或者证据,怎么调查清楚,又怎么写到判决书上去呢?

              • 家园 这个是可以调查而且应当清楚的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与过失之间,量刑差距大到生死之别。当事人不承认,法院就要查实证据;证据不足就不可轻易断案,因为此事关系极大,大到人的生死。同时,当事人必须对深夜追逐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工作出合理解释。

                当事人不承认,或者没有相应的事实或者证据,怎么调查清楚,又怎么写到判决书上去呢?

                我想请问,古今中外哪一家法院会以这样的理由不调查就径自判决呢?

                • 家园 呵呵,有点一厢情愿了

                  你的意思无非是要调查出当事人“强奸”的意图来。

                  换你,你会承认自己有“强奸”的意图吗?

                  至于其他的理由,什么理由不好找。

                  当然,你肯定不信,那你就证明他撒谎呀,你能证明吗?

                  法律需要经验和推理,但判决最终要靠证据。

                  • 家园 呵呵,一厢情愿了

                    你的意思无非是要调查出当事人“强奸”的意图来。

                    错了,那不是我的意思。

                    再说,按您的“意思”,人的意图是他人无法调查出来的,那您咋斩钉截铁地判断出我的“意思”来

                    我的意思就在您的回复前面,请您不妨再看一遍。当然,我不隐瞒自己对判决书有所疑惑,认为它是个有瑕疵的判决。

                  • 家园 不,绝不是预设结果

                    因为司法机关一旦预设审案结论,很可能导致刑讯逼供,造成冤案。

                    我的目的不仅要确定“追逐者”与本案的关系与追逐的动机,也想在查证无不良动机的前提下洗刷他的嫌疑。

                    结论可能是双向或多向的,目的是为了给死伤者、追逐者和被追逐者与整个社会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 家园 糊涂了

                  那个“追逐者”是本案的“当事人”么?

                  看了以后你这个帖子我完全糊涂了,还以为自己记错了,又去查了查,发现那个“追逐者”既不是本案的受害者,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好像连证人都算不上。这个法律上的“当事人”一词,到底范围有多广啊?

                  • 家园 “当事人”一词不妥,抱歉

                    我去查了一下法律用语,“当事人”有特定含义,“追逐者”在本案中没有被列为当事人,我的用语不够严谨。

                    这里我想表述“追逐者”是与韶关本案有关的人。

                  • 家园 根据新闻报道和法庭判决,已知:

                    第一,案件发生之初的6月25日夜,存在至少一名对女工的“追逐者”;

                    第二,他的行为与本案相关。

                    对这两点楼上两位朋友同意否?如果达成共识,咱们再往下讨论。

                    • 家园 这两点都承认

                      第一,案件发生之初的6月25日夜,存在至少一名对女工的“追逐者”;

                      第二,他的行为与本案相关。

                      但问题是你根本查不出什么你想要的结果来。

          • 家园 我说的很明白了,错不在法官,不在刑罚,不在判决书

            不知道为什么已经好几位网友认为我是在说判决或判决书本身是错的,我应该已经说的再明白不过了——杀人者当死。

            问题是整个事件处理的明显极不平衡上,此事虽然最后死亡的两名受害者都是维族,但引发和扩大事态的也是维族。杀人案主犯是汉族,杀人者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但殴斗案的首犯是维族,这个对错是非有同样明明白白的公示于天下了吗?

            PS:为了避免被再次误解,说明一下,我不认为引发殴斗或在殴斗中比较活跃就应该犯死刑,以和肖许二犯形成所谓“平衡”、“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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