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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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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小小补充一下

              把“追逐”(或者无论什么各人自己心中认定的发生)当做“强奸”的事实放在网上流传,进而组织了针对维族人的无差别暴力,致伤致死还不让医治,不能不说韶关的一些人对事态的扩大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他们一时的意气用事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于是有了一个多月后乌市发生的惨剧,他们会心不安吗?

              此事虽然最后死亡的两名受害者都是维族,但引发和扩大事态的也是维族。

              • 家园 兄台的回复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指出

                1。绝不是因为韶关事件引发的七五事件,这是世维会制造企图蒙蔽世人的无耻谎言!

                2。网上传出“强奸”的消息远早于直接引发殴斗的“追逐”,后者是当场被人直接目睹的,才是导火索。网上谣言对于外地网民的情绪影响可能不小,但对于当地人本厂员工嘛……至于“组织了”三个字更根本说不上,这个罪名在本朝,还是不要乱加的好。

        • 家园 诶,和俯卧撑一样的逻辑:你真的相信那个男生是在做俯卧撑吗

          其实话说到俯卧撑和追逐,再辩下去就没有意思了。瓮安的李树芬姑娘没体表伤,法医也没检出被强暴的证据,但就俯卧撑一节,直至今日有几个人相信俯卧撑仅仅是俯卧撑。有几个人不就俯卧撑三个字反过来质疑法医鉴定结果。有几个人相信李树芬就是一时想不开自杀?

          或者我们假设当时在场的男生不是在做俯卧撑而是在案情通报中“追逐”李树芬,会不会也有这样坚决的喊打喊杀?对瓮安黑社会成员的判决,是否也有现在这样强烈的打抱不平?

        • 家园 “追逐”何以成未遂?这不是八三严打的时候了

          根据“追逐”一词所能合理推想的行为,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那个特殊时期才有可能被定流氓罪。“未遂”是一个必须结合主客观方面严肃认定的概念。在大马路上对女青年吹个口哨是否构成猥亵未遂?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才会有这可能(当然那时候没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有流氓罪)。

          至于判决书中使用“疏附县”而不是“维吾尔族”,我认为恰恰非常妥当。如果在判决书中突出当事人的民族属性(明正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时除外),那简直狗屁不通。

          同样,我们看到在几天后的7.5事件第一批宣判中,无论对于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文字上都不刻意体现他们的民族属性(除外同上)。

          这不叫欲盖弥彰,这是因为执掌法律的正义者应该是蒙目的,他们的眼中不应看到民族、种族、性别、国籍…… 我承认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真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但在6.26案的判决中我找不出理由认为广东韶关的法官没有做到。

          • 家园 如果坚决要蒙目闭听,那也无可奈何

            首先我已经明确说明了,我认为已宣判的个案判决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和宣传上。您说法官判的对,没错,可我根本就没说法官判错了,您岂不是对着空气在挥拳。

            我上面想问且问了的是,以社会常识和正常经验看,能引发如此多人参与如此严重的殴斗,在这些比你我都对事件的直接起因、背景都更了解百倍的当事当地人看来,他们对这“追逐”的目的、性质的判断是什么?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显然您认为他们的判断都是根本错误的,这倒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这么大的事情,这么严重的后果,至少把人们关心的是非起源具体说明一下,不是什么过份的要求吧,得到了吗?而且,真的是仅因为正义的蒙上了眼睛而拒绝提示吗?请看判决书相关内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23时许,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女生黄某某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为什么“被追逐”的受害人姓黄可以说,而追逐者却成了彻底的无名氏呢?巧合?习惯?还是精心的文字安排?

            社会制订法律,是为了通过打击劣恶,保护良善,来使社会尽可能的趋向和谐稳定,而不是为了满足象牙塔里的理论自洽和圈内人的自我崇高化。但现在如果韶关案件仅仅有这几宗判决就落下帷幕,能达到的效果是前者还是后者?

            最后我想说,您把“追逐”行为同样没有合理推想理由的弱化等同成“在大马路上对女青年吹个口哨”的性质,也是不合适的。任何有理智的成年人无需熟悉法律,就能且应该能区分出二者的性质,对受害人造成的威胁都具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恰当的类推看上去简直就是替祸首开脱,老实说,很令人不满。

            • 家园 您对“蒙目”的理解很妙

              不亚于您对新闻摘要的判决书中“追逐”一词的发挥,以及对为何不提及疏附县员工姓氏的联想。

              黑岛人先生,您在天涯、西西河写过的一些资料帖很好,但是,从您对这次新闻的解读来看,我感觉您还有酷吏的嗅觉。

              在过去的某个时代,腹诽真的可以杀头的。

              在20多年前的某一年,对女青年吹口哨的男青年,就是按照您对“追逐”这个词的解读方式,被定了流氓罪送去坐大牢。

              还好时代和司法有些改变了。

              我在本帖下谈的只是法律问题,所以对于您的前次回帖,我只挑出其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您却以您那特有的嗅觉理解为我顾左右而言他。

              对于6.26事件,我没有特意去搜集有关的信息,所以也无法像您一样已经完成了对事件过程细节栩栩如生的构建,您与我讨论那些细节,也不过是在空气中飞腿罢了——以我目前的状态,我很羡慕您。

              于是,我还是再解释一个法律问题:对于那位“追逐”的疏附县员工到底做了什么,从正常司法程序判断,公安机关应该做过调查,那么,在没有发现这位员工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逮捕、不会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就不会对此进行审理,那么针对其他人员犯罪行为的判决书中,审判庭就只会作为背景情况一笔带过。因此,我看不出这份判决书有何必要对这个员工的行为进行详细、清晰的阐述和认定。

              至于公安机关会不会把他们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 家园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也就是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辩论不会有结果的,我感觉好像在自说自话,一个说的是判决书没问题,一个说的是政府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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