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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闵行拆迁事件之我见 -- 乡下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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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想知道什么是杯具中的杯具吗

      根据今天QQ的新闻,1994年在张其龙夫妻出国前,张其龙的父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三件屋的祖产转到儿子名下,并办理公证。其实就是免费将房子卖给了儿子。为什么原因不知道,为了以后减少遗产继承的相关费用,为了儿子媳妇出国手续更好办一些?反正当时他们父子应该是觉得算盘打得不错的。这样,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农民卖掉房屋后不得再要求分配宅基地,也就是张父已经自动丧失其宅基地使用权了。如此时张其龙夫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要求也就是张其龙是当地本村户口的话,可以要求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为自己名下。

      然而,当张其龙夫妻放弃中国国籍加入新西兰籍的同时,也就自动放弃了国内那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了,只剩下对地上那栋房子的所有权了。2005年,当张其龙将其祖产翻建成现在这个4层楼480平米房子的时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将那栋经过公证的他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拆掉了,却造了个违法建筑出来。他爸给他的所有财产全被他败光了,这个超级败家子啊。

      于是可悲的来了,张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了,这对败家子儿子儿媳放弃了宅基地还拆了产权房。如今拿着造在别人地上的违法建筑很”受伤“的说,我是外国人,你们必须按照中国当地农民的标准给我赔钱。一堆打酱油的在旁边为他们吆喝,是啊是啊,中国农民拿了多少,外国人决不能拿得比他们少,否则就不是公平公正合理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732296&extra=page%3D1&page=4

      通宝推:白玉老虎,
      • 家园 上海市的新闻已经证明上述关于产权的说法是谣言了

        http://sh.sina.com.cn/news/s/2009-11-28/1440124284.html

        引发此事的房屋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陆家弄,这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是当地农民张全余。1994年10月14日,他的儿子张龙其、媳妇潘蓉,注销国内户口赴新西兰定居。同年12月26日,张全余经公证机构公证,将自己在闵行区的6间平房赠与其儿子,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人

        • 家园 既然产权所有人都没有变,潘蓉夫妇对此房子

          的权利更是奇怪的事了。口口声声说是自己的房子,却不是权利人,更说明这个报道多么的荒腔走板。

          然后,这户人家到底拿了补偿呢?

          • 家园 新西兰人利用自己国籍优势为老父守房子要补偿

            也不是什么说不过去的事情。

            两边记者的报道,基本上可以认为在所有权的归属一事上都没搞清楚了。

            按240平米赔应该是合理的。

            • 家园 区别大了

              这不让很激动的人士以为政府在剥夺外国人在华房产嘛。

              这位潘女士始终是以权利人的身份出现,该出现的人比如她的公公、房子里的其他权利人却都不出来说话。所以到底他们家拿了多少补偿,现在还不清楚。

              报道的偏颇或错误多误导人啊。

              • 家园 要剥夺外国人在华房产不是政府,而是楼上那叫杯具那人么

                对于潘女士以权利人身份出现,倒并不意外。

                按中国人传统,家里跟官府打交道的,都是见过世面,有头脸的成员。潘女士显然符合这个身份。做她公公的代理,也不是不合法的么。

                更何况,潘本身并不一定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意思,完全可能认为有赠与协议在先,房子就是自己的。

                记者搞不清楚, 那是应该打屁股。

                • 家园 非也非也

                  在开始的报道里,你看出来潘女士是代理人而不是权利人吗?她有充分的时间弄清楚这个问题,毕竟拆迁不是一时半会的事嘛,记者也有时间弄清楚这个问题,毕竟不是现场直播嘛。

                  所以说像这类事情,不要那么快下结论,真相总会随着疑点的增加显露出来的。

        • 家园 这个赠与有意思

          将自己在闵行区的6间平房赠与其儿子,但没有变更产权所有人

          进可攻退可守啊。

      • 家园 自作孽,不可活
      • 家园 农民的宅基地政策是个很有意思的政策!

        虽然号称土地是国有的,但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私有的,但这个私有是属于整个生产队(村)的。当宅基地上的建筑毁灭(只要架子在,不算毁灭)时,宅基地地契自动作废,待村委会分配后再建造新房。宅基地是可以继承的,条件是继承者必须是农村户口且是该村成员。但当继承者非农村户口时,只享受使用权,所以当建筑毁灭时,继承者就变得一无所有。

        所以我用钢筋水泥加固我家宅基地上的建筑,确保200年不毁灭。哈哈。

        农村宅基地可是货真价实的土地所有权啊!

      • 家园 这些话顶多说明权利人是张父

        农民卖掉房屋后不得再要求分配宅基地

        土地法原文是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句话指的是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

        而根据相关法规,小产权房不能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因此上面描述能推出的结论是,这套住宅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张父仍然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好像不存在你所谓的什么悲剧中的悲剧。

        • 家园 那转让的时候张某是否还是本集体成员?

          他貌似办出国在后啊,出让的时候是不是还有效?

          好奇地问……

          其实国内各种各样的规定太多,也不尽合理,不过就是想知道如果真的抠规定会是个什么结果……

          • 家园 查了一下相关规定

            外链出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因此无论当时转让是否有效,张父或者张是有一个人拥有对这片土地的使用权的。那篇文章在一些关键的地方有混淆视听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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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现在信息不足啊

              行为的先后顺序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再加上入外籍以后实际上整个事情就比较复杂了。非农和华侨可以有,那外籍也可以有吗?如果入外籍在后,那原来所得的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这都算盲区吧?

              • 家园 外籍当然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啦

                宅基地上房与地可以说是“分离”的。有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子,买的其实是砖头,宅基证是办不出的。所以,遇到征地,就赔偿款起纷争的有不少,买房子的认为钱都应该是自己的,卖房子的人认为土地的钱是自己的。

                在我国值钱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子。所以,外籍人士对房子是有权利的,对集体土地是没权利的。其实,平时保持原样都没问题,一旦遇到征收征用,价值差异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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