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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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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建议飞天鸭出面组织大家打倒“优生优育”

        现在国内医院在孕妇怀孕过程中都会对胎儿做孕检,通常是B超,一旦发现严重畸形,会建议父母引产。如果发现的晚,比如怀孕九个月才发现, 那几乎等于,直接“结束”一个生命。

        而因为有些畸形,比如发现一条腿比另一条短几厘米,也就是长大以后是瘸子么,结束一个九个月大胎儿的生命,按照你们这些爱心人士的看法,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太残忍了? 据我所知,放在全国看,这些被优生优育选择掉的婴儿有一个巨大的总数。远比这次抢婴事件的特例普遍的多。因此我强烈建议你出面组织向大家宣扬生命的权利,打倒所谓“优生优育”,让各类残疾胎儿都有出生的权利。

        • 家园 首先,这个小孩父母一路孕检下来,最后还是把她生下来了

          一旦生下来,她在法律上就有完全的生命权,所以你的讨论话题和本主题没有关系。你的话题涉及到堕胎的伦理话题,建议另开主题;如果是优生优育的话,中国目前对优生优育最大的威胁是环境污染,我们也可以另外讨论。

        • 家园 优生优育的定义

          所谓优生就是生优,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优生学研究遗传健康,探索影响后代的各种因素,从体力和智力方面改善遗传素质,从而达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它是一门综合科学,在社会、经济、文化、伦理的支持下,以预防性优生学为重点,以生物学、医学、环境学和遗传学为基础,采取遗传咨询、植入前或产前诊断、选择性植入或选择性流产的方法,减少或杜绝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缺陷儿的出生,并积极关注孕期、围生期和新生儿期的保健以及婴幼儿期的早期教育,以达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还要为积极优生探索

          方法和积累资料,为将来人类控制和改善自身创造条件。后天的良好养育,包括饮食营养、体育锻炼、经济状况、功能开发及文化教育等称为优育。

    • 家园 成人教育还没结束啊

      大家给你教育这么半天(要一个月了吧),还在表演,小生佩服佩服

    • 家园 公众舆论介入私人生活超出了常规,

      也不啻于一种道德绑架。

      就法律而言,很明显女婴的家人自始自终并未放弃责任和权利,而一些打着爱心旗号的网络舆论和公益组织的言行已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就道德而言,生养一个不健全的孩子所需要承受的东西也不是简单的负责与否可以评价。

      道德有时候是一个可以任意解读的东西,但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理应受法律保护的。公众爱心并不能成为侵权的依据,这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也可以说明国内很多人“道德”泛滥但法律意识不足。

      • 家园 监护权不等于杀人权,你有没有看过法律

        虽然中国的现状是,监护权基本要等于生杀大权,不过国家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你这么说无非是说国家法律全是装样子,这样不太好吧

        • 家园 谁告诉你放弃治疗就是主动杀人的?哪部法律这样定性?

          如果有,你直接带着《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法院投案去吧,来这里说说恐怕不能达到你的维护正义的目的。

          • 家园 不是放弃治疗,而是主动放弃喂养

            而是主动送临终医院放弃喂食,也不许其他人监护

            几个无肛女婴没有任何手术治疗长大的例子

            http://health.anhuinews.com/system/2003/10/21/001197758.shtml

            http://bbs.powerapple.com/archiver/?tid-504858.html

            http://news.eastday.com/s/20090515/u1a4373998.html

            这些孩子都智力正常,行动正常,可以上学,虽然需要换尿布,虽然受到某些“正常人”的鄙视,但既然我们没有因女性来例假就剥夺她们生存的能力,也没有道理说,这些孩子生下来就该摔死的

            附: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家园 “很明显女婴的家人自始自终并未放弃责任和权利”

        他们放弃了责任,却不肯放弃权利,孩子生命始终要控制在他们手里的权利

        • 家园 首先我不认为不选择让孩子继续医治就是放弃了责任,

          你这么说可见你并未设身处地想象过人家父母的处境。何况做父母的并没有放弃监护孩子的义务,选择临终关怀医院也是他们的选择,而这是人家家长的法定权利,你可以对这种选择不认同,但那是人家的权利,你必须尊重,除非你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另有解释,那我认为你应该做的是去人大递交议案反对现行法律中关于父母监护子女权利的部分,而不是对一个已然面临痛苦抉择的家庭进行道德指责,这样固然可以彰显你的“爱心”,但似乎也很容易彰显你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世事理解的浅薄。

          • 家园 有趣,也就是说法律保护了家长杀死可以活下去的孩子的权利?

            这个孩子不是智力伤残,不是肢体残疾,也不影响说话表达,这样的孩子都要杀,唇裂也要杀了(他们一辈子说话不和正常人一样),更不要说孤独症、脑瘫先心了,我现在觉得像我这样的高度近视也应该杀的哈,

            • 家园 本来呢,西西河是一个理性探讨的地方,

              有贴必回也是大家的规矩,可对你这种理解力有问题还喜欢混淆概念的人,也就没必要和你说下去了,你请便吧。

              • 家园 在对你对法律的判断上,我们倒是可以探讨一下

                何况做父母的并没有放弃监护孩子的义务,选择临终关怀医院也是他们的选择,而这是人家家长的法定权利,你可以对这种选择不认同,但那是人家的权利,你必须尊重,除非你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另有解释,

                我希望你能给出支持你的说法的法律条文,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前面回帖有冲动的地方,请包涵,我原以为拿“这就是法律”又不说什么是法律的人不是诚心来讨论的,如果有误解请多多包涵

            • 家园 若有家长杀孩子,麻烦你报警

              公检法肯定要管滴。你为什么不报警涅?这是为什么涅?

              你这样的高度近视,可以自杀。咱们抠抠字眼,自杀可是不违法的“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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