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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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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现在越来越混蛋了!

    混蛋的不是最后判决的结果,而是竟然允许律师用自首行为作为故意杀人案的辩护陈词!

    这种法律体系就是乱国。

    一直想一个问题,

    律师这个职业的作用是否就如同西方金融的衍生物一样,看似作用巨大,其实就是摧毁西方经济制度的工具。

    而律师呢,摧毁的则是一个民族的道德的工具。律师不过是依附在司法身上的利益寄生虫罢了。

    ==================

    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

    2011年03月23日 21:24:4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西安3月23日电(记者梁娟)23日9时45分,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药家鑫一案审理,除了双方当事人亲友外,许多媒体现场采访,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就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刑法》有关条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药家鑫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无异议,但要求以自首情节和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则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完)

    通宝推:大熊甲,
    • 家园 不强调法律的制定标准而把目光聚拢在法律执行的公正与否上,

      这是一个陷阱。

      远离民族价值观的法律是乱民之道。

      中国法律系统正在走向邪路。

      总在强调执行的公正、公正、公正。。。。。。用这个吸引大众的目光。而不让大众关注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的依据。背后这些人真聪明。

      某国用石刑,某国用鞭刑,不论何种刑罚,只要大众认可接受,那这个刑罚就没有错。

      某国取消死刑,只要大众认可也没有错。

      错就错在,违背民族基础价值观,把别的法律拿来就用,也不管人民大众是否接受的了。而为了让人民被动接受,就开始不断的把口号喊在公平公正的点儿上。这些人在想什么?

      想的无非就是不顾民众的价值观把法律的制定规则大权揽在手里,想的就是在法律在人民大众之间扩大自己的权力。

      乱国之道。

      法律本来没有什么先进与落后之别。

    • 家园 总体归纳一下

      昨晚看了大家的新回复,这里总体归纳下个人的看法。

      律师这个行业就是不合适中华民族的文明文化。

      这里不管是法律还是律师都涉及到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

      法律应该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服务。而律师呢,其实律师更像个服务业者,只对当事人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也就是说律师职业对社会舆论也好、大众道德也好、社会秩序也好,在行使律师职业权力的时候不负有任何责任问题。

      这点很重要,因为这点是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基本,这个基础就是只把点对点的服务作为公平公正的借口,也就是在主观意识中更强调的是个体。

      这点也成为了,大众在很多时候谴责律师某些行为时,这些律师给自己的辩护词。

      但关键是与其他社会服务业者的不同,律师的工作实质却总是涉身在社会舆论、大众道德和社会秩序之中的。

      所以,律师这个职业应该取消,然后去探索一种全新的为当事人辩护制度和规则,以及职业。

      上面说到了中华民族的文明文化,这就不能不提到海洋文明与陆地文明的那些差异。在这个差异的存在下,一个文明中起到维护社会发展进步的那些优点不等于这个优点就能给另一个文明带来同样的发展和进步。

      甚至当这个所谓优点被另一个文明采用的时候,最终的结局对这个文明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有着毁灭性的打击。

      最后如果想讨论文明可移步这里

      http://www.talkcc.com/article/3310295

    • 家园 【欢迎辩论】到底什么是法盲?

      我就把统一的回帖发在自己主贴下了。欢迎各位辩论。

      ===============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其本质核心不在于对法律的执行,而是对法律的制定。

      制定----定罪、定刑

      执行----符合什么罪、按照此罪规定的模式去执行。

      如何通过法律维护统治下的社会秩序稳定?

      答:制定的法律要与被统治者该历史阶段的道德价值观相吻合。也就是说不仅仅某行为的罪名要符合该历史阶段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而且对于该罪的刑罚也要符合道德价值观。

      现在的律师:

      第一:要为嫌疑人去辩解其的行为是否确定是某种罪,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第一条是律师应该做的。

      第二条,律师不是在挑战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是什么?

      什么是该历史阶段大众意识形态?

      答:就像一些国家不存在或者存在死刑、就像有些国家还有石刑、鞭刑。之所以这个状态能够在一些国家被认可,并不是说明其进步还是落后。只能说是符合该阶段大众意识形态罢了。

      比如,或许未来某一天美国人会重新实行死刑或石刑鞭刑的,因为历史发展是不可测的。

      再比如中国人思维中的贞操问题,每个历史阶段大众都有不同的认识。

      公平公正指的是什么?

      答:只有在执行中才存在公平公正。简单说也就是要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而法律的制定依据的是该历史阶段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这里根本就涉及不到公平公正。因为这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造就的。他是强制划定的各种罪名和刑罚标准的集合。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下,当下律师的权力有多么大?

      最后问一句,那些一口一个‘法盲’的人,有几个真正懂法的?懂法难道就是只知道那些法律条款?只知道那些审判规则?

      可笑。呵呵

      • 家园 大井故事兄老实说

        律师应该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只不过目前实现不了

      • 家园 说实话我开始没太看明白...

        我实在看不懂您说的“被统治阶级”的外延到底是什么?被害人肯定算,那么刑事被告人算不算?如果算,法律是否应该体现他们的价值观,比如“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不算,那么他们算“统治阶级”么?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试问律师所找的这些“借口”是否在成文法规定的适用减、免刑罚的范围内?如果是的话,那么就符合您说的“与被统治者该历史阶段的道德价值观相吻合”。比如孕妇不适用死刑,无论她犯下多大的罪过都不能杀;当然生产后能不能杀是可以商榷的。如果“借口”不在成文法的界限内,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因为法律并未授予任何律师在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进行量刑抗辩的权利。在极端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用各种理由进行辩护,比如“被告人身高1米65,因此不适用死刑”。但是能否影响最终的执行,根本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

        再从司法过程延展至立法,即法律是否应当允许量刑抗辩,允许哪些事实成为抗辩理由。以自首为减轻刑罚的抗辩理由是古已有之的,《唐律疏议》中就有“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也就是自首免于刑事处罚。当然唐律的自首和现行刑法的自首概念是有差异的。并且自首并非一概免罚,武松杀了西门庆潘金莲,自首后处杖、流,实际上还是减刑的。所以说以自首为由进行减刑抗辩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尤其是在程序法的层面上,钉子户杀死拆房队可以,父亲杀死流氓儿子可以,要加薪杀死张妙当然也可以,这正是您说的

        执行中的公平公正

        而最终的判决是否在实体法层面上支持这一抗辩,如上所述,律师根本没法左右。

        我觉得您的错误有这么几点:

        第一。律师的辩护权是对抗检察官的检察权的,而不是对抗法官所持有的裁判权的。也就是说,实体法对于律师来说是界限而非工具,律师不可能操纵法律,只能在程序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将实体法运用于具体的个案。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相对弱势的被告人对抗检察权的力量,但以不干扰裁判权为限。

        第二。律师的辩护权是被告辩护权的延伸,律师不能在当事人委托范围之外进行辩护。换句话说,律师是被告的工具,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如果要加薪不愿以自首求免死,那么即使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法官一般也不会采纳。所以要说不要脸,只能说是部分罪犯,板子不能打在律师屁股上。

        第三。严格区分律师制度与现实中的律师行为。律师在严格的裁判程序中不拥有任何实体性的“权力”,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施加影响。所以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下,当下律师的权力有多么大?

        答案是在与检察权的对抗中,当下的律师并没有任何“权力”。当然,有的律师“能量”很大,但这也是非法的,不是律师制度的问题。

        最后对您的愤慨发表一下我的观点

        最后问一句,那些一口一个‘法盲’的人,有几个真正懂法的?懂法难道就是只知道那些法律条款?只知道那些审判规则?

        单看前一句还蛮有道理,不懂法的人说别人“法盲”还是很常见的。但懂法首先必须了解(不说熟知、精通吧)法律条款和审判规则,这是必要条件。不了解法律条款和审判规则的,无论他在法理学、法哲学方面有什么高见,都只能算个法盲。

      • 家园 别的还不太好说,但这一点大错特错

        现在的律师:

        第一:要为嫌疑人去辩解其的行为是否确定是某种罪,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第一条是律师应该做的。

        第二条,律师不是在挑战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是什么?

        不对。冒昧的说一句,老兄可能还是案例看少了。比如说这类案例:

        假如说一个妻子故意杀害丈夫,确实是她干的,无可辩驳。怎么判?律师到这就不应该辩护了?NO。故意杀人也有个量刑标准,可以判无期,甚至有期;也可以判死缓和死刑,取决于案情现实情况。

        比如说想谋夺财产所以杀害了丈夫,那就应该判死刑,死缓都不应该。

        可是要是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呢?那判无期都太重了。

        不堪家庭暴力女子杀夫 被判刑14年

        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成立,有没有什么具体情况?

        杀人者因为什么原因杀人的?被害者有没有过错?

        有没有受人教唆?有没有受被害者逼迫或敲诈勒索?

        有没有被长期虐待,殴打?有没有患精神分裂症无法自控?

        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受挑拨一时冲动还是早有预谋?

        等等。

        这些都得靠起诉罪名的检察官,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判定证据是否可靠,是否采纳某方的观点,来最终判定量刑轻重;否则跟“葫芦僧判葫芦案”也没什么区别。律师提交的证据,首先你有什么证据判定证据的真假?靠自己的感觉,感觉有理就有理,感觉没理就没理?至少他总有提交证据的权利吧。

        这还是个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案子,你觉得这个案子的箱子很透明了,但也未必,现场情况还必须进一步通过提交的证据还原,来最终进行量刑。我现在只能说按照自己的判定,应该是判死刑,但这不是靠我的气愤和所谓的正义之心来决定的。(真说起来篇幅过长,只能简单说一下)

        • 家园 你这种特殊案例我早已想到了

          同时,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邓玉娇案。

          但是,这里你文字的指向是,已经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现历史阶段民众道德价值观的代表。而他在辩护行为中也是在行使着大众赋予代表权。

          人民大众基于现在的道德价值观去同情邓玉娇与同情你举的案例中那样的妻子同出一辙。

          可惜你举的都是特例,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人民大众恨不得对某些犯罪分子加刑的严厉判决。可惜的是,判决的结果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对法律不满的行列。

          你所举得例子可以把律师放在维护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但是面对着大众那些充斥着抱怨不满的案件判决结果,为什么那时的律师没有站在人民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去行使权力?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用的工具。如果当大众对法律判决结果的不满越来越多,那说明这个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而这点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 家园 这就更偏了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用的工具。如果当大众对法律判决结果的不满越来越多,那说明这个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而这点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大众皆曰可杀,那就杀。大众皆曰可赦,那就赦。

            欧美法系也没有这样玩的。

            那是开批斗会,不是依法办事。人命关天四个字,不是说的那么轻松的。

            当初佘祥林案,给问到为什么要办成铁案,当事的公安局说,主要是女方家属不依不饶,不定罪会很麻烦。

            不说女方家属有什么后台和能量,光是“杀人者死,杀妻凶手”八个字,“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里,是不是该死?

            幸好当时“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不然的话,黄泉路上又是一条冤魂哪

            • 家园 佘祥林案其实还有很多料可以深挖

              个人觉得这是民意挟持司法的典型案件,当时佘祥林老婆的娘家人不仅不依不饶,还抬棺在县城游行,当地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大门被多次围堵过。

          • 家园 这个问题我真想了一阵子

            但是,这里你文字的指向是,已经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现历史阶段民众道德价值观的代表。而他在辩护行为中也是在行使着大众赋予代表权。

            我要说明,我可没有这个意思,最多就是认为律师是应该存在的而已。律师们自己的宣传文章经常这么干,我对这个是有警惕性的。

            大家都对某些判决不满意?或许。可是问题是,现在的李刚70码什么的,我查过,真是按照法律判的,没有枉法行为。你说应该怎么判呢?

            我是认为一半要归咎于传媒吸引眼球的恶炒,让大家都觉得这帮人罪大恶极,心里就觉得他们该杀该重判,半懂不懂的一扇就起来了。实际上呢?网络上懂法律的进行普法,根本没人听。

            修改法律?可法律这个东西有滞后性,不是说改就能改的,你应该也知道不能现判现改吧?那像抽风一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得开会研究,权衡利弊。

      • 家园 以俺了解到的情况看

        现在的大多数律师确实没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被某些无良的公检法机关逼着违法,这是事实。

        但在另一方面,一些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或者善于利用媒体炒作的律师,其能量之大令人咂舌,尤其是这些人和一些有良心、有责任感的媒体结合起来以后,能量更是惊人,远的不说,近期的李刚门和钱村长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一搜张凯、周泽等律师的先进事迹。

        关于死刑的存废,目前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届,共识是中长期内不可能废除,至少暴力犯罪不可能废除,至于这个中长期有多长,某些人的观点是一百年左右。

        大众的意识形态问题不好说,这个问题太复杂,比制度建设和执行法律的问题还要复杂。

        • 家园 能量大的惊人关键在于靠上什么势力

          现在是全球历史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各个势力博弈的时代。

          关于大众意识形态的问题,我是这么看。

          西方现在的法律能够行使维护社会秩序的条件是在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认可的基础上的。关于西方现阶段大众道德价值观认可的核心基础就是自由、民主、人权。也就是说西方大众从心底就认可了自由民主人权。

          关于这点的讨论就涉及到了海洋思维和陆地思维的不同,也就是历史发展的不同。

          铁手近来的几篇文章就是讨论这点的。---美国的制度。

          在这方面我也只是有一点儿思考心得,因为要思考清楚这点这需要大量知识。

          这里有我几个思考帖子

          文明来源于地理环境和生产力发展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48500

          美国制度形成的一种思路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10295

          对于律师权力的思考,不在于他们现在能做什么,而在于他们这个职业现阶段已经具有了对价值观的挑战权。

          我想这也是发动颜色革命势力比较喜欢选择律师、记者这两个行业内人士的原因。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我也有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刑罚还要分那么多档次

        就用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这样也就不会有什么“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的问题了。

        其实整个现代司法制度就纯属胡扯,那么多条条框框,缚手缚脚,这也不许,那也不准,分明是包庇犯罪分子么。就该和几十年前一样,压上台来,历数罪状然后问一声,“杀不杀”,要是下面大声喊“杀”,直接压下台毙掉。这样绝对“符合该阶段大众意识形态”。

        • 家园 首先法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系统

          而现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使用西方思维的传统核心。就是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关于这点就涉及到海洋思维文明和陆地思维文明发展的讨论。

          上面我回了一个贴以及其中的链接,你可以看看,我们大家共同思考下

          能量大的惊人关键在于靠上什么势力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4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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