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冷看梦鸽要求公审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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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胡扯嘛

            还权利可以放弃云云。你是人大呀,还是双高呀,可以肆意解释了。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还跑到宪法里去了,这是那门子法理?

            中国的法律本来就不咋样,加上无数的"法律评论员",这法律真成了荒唐可笑,可有可无的什物,越发的左右为难了。

            这西西河,牛是越来越少,水是越来越多。

            • 家园 如果连这都不懂,就别出来丢人了。

              不能放弃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叫义务。

              人大或两高也高不过“天理”。

              • 家园 年轻人,这个世界的东西很大一部分是独立于你的意识之外的

                不是你慷慨激昂,你的意志就成真的了。我知道,跟你诚心交流是不成了,但是还是希望你能理智些,就算自我膨胀过了头,爆了也就是西西河里的小泡泡。

                • 家园 不要用年龄上居高临下的口气说话,这里不是比年龄,

                  这是讨论问题。讨论问题与年龄无关,只与该事件相关的情节、必要的知识储备和智力的运用有关。否则,是否李双江来就该听他的——他肯定比你年长。

                  而且,我也可能比你年长!但年长在这里毫无意义。

                  在河里,至少在我看来,年龄、性别、国籍、学历、官职、民族、宗教信仰、政治意识形态、个人道德信念(注意是个人的,而不是社会道德规范,我实在担心有人不仔细看,或是就看不明白,然后蜂拥而至!)等都无关,真有关的就是说理,就是智力的运用,就是提供有关问题的准确信息;希望能达成一致,但不强求一致。

                  但我知道,这注定是梦!中国梦!

                  通宝推:白芍,puma2011,jyzh,XXXXXXX,
          • 家园 您还说法理?

            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不是权利,只有私法上的权利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弃行使,刑诉法是公法没有这一说,必须执行的。

            • 家园 必须执行的,

              肯定不是权利,是义务。

              所谓权利,就是在规则范围内,你可以选择为之,可以选择不为。

          • 家园 您还说法理?

            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不是权利,只有私法上的权利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弃行使,刑诉法是公法没有这一说,必须执行的。

            要公开审理也要受害人同意吧

            那么是否需要考虑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呢?如果公开审理,受害人得实名参加吧,得控辩双方讨论细节、展示证据(包括被强/轮奸的物证、影像资料等等)吧?现在受害人放弃了这个权利没有?

            公审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伤害

            众目睦睦之下,律师刨根问底的追问细节,嘿嘿,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氛围,受害人是什么感觉。说实在的,也就是我觉得梦鸽的要求只是一个笑话,否则我真的会觉得她作为女人其心可诛。

            • 家园 在诉讼法上,这明确是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我觉得你的考虑已经很细了,但还是不够细,我以我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的问题来回复你:

              第一,你注意公开庭审某些追问可能对杨女士造成伤害,很对;但也应注意到不公开庭审因省略了另一些追问(我下面会说)则可能给李造成伤害,比方说,不是李干的事强加在李身上,或此案仅仅对李从严惩处;法律要让李“死”的明白;这是典型的科斯的问题;

              第二,不公审,法庭上仍然会追问那些可能伤害杨女士的细节,只是没有记者等旁听而已;

              第三,公审,法官也完全有权不允许,及时制止,律师追问或纠缠这些细节;

              第四,公审,即非直播,也并非什么人都能去听审,法律有规定,对这种本可以不公开而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某些相关的人可以参与;换言之,公审也并非对听审的人完全不加限制,事实法庭也就那么大,因此所有的公审都是有限的公审;

              第五,或许对杨女士也有意义是,公审,反而会令李家和李家的律师有所忌惮,反而不一定敢过分追问某些羞辱女性的细节,因为“人在做,天在看”,除非李家——比喻意义上的——“找死”;而此案若不公审,追问肯定更无情;

              第六,对于司法来说更重要的是此案中其他你没想到的但必须查清的其他细节,例如,事先究竟有无交易,杨女士是否醉了,有无收钱,什么时候发生争执,以及是谁发短信向李家要钱并主张私了等等;

              第七,这类细节对此案的定性和量刑都极为重要,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如果李方的律师还在法庭上矫情胡扯,从严惩处李,这就是他自找的;但在案件审理查清事实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法律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舆论和情绪;

              第八,我从一开始就说了,梦鸽只是可以申请,而法院也可以不批准;这里也再重复一遍。

              我的思考和分析还是可能不全面,但自信比许多人考虑全面多了,也冷静多了;我们来这儿不是吵架的,不是表态的,不是表现自己多么有道德感的,我们是来交换思路、开拓视野,或许还可以增加点智慧,如果智慧是可以增加的话。因此,在你提出细致且平衡的利弊分析之前,请原谅我坚持自己的判断。

              通宝推:没我什么事,
              • 家园 梦鸽这种明显增加司法成本的做法是否需要受到处理呢?

                法院当然可以驳回,不管是不是当场。抛开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大话题不谈,用大量增加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成本的行为来进行所谓的“公正”,是否该受到限制或者是受到处罚。

                老赖也许是最爱程序的。呵呵

              • 家园 其实不止是放弃某项权利的问题

                李家提出程序上的动议,这也是一种权利。合理,法院可以接受;不合理,法院可以反驳。公诉方还可以反对。如果连被告提出这种动议的权利都要被反复质疑,还谈什么程序的正义。抱着这样的逻辑,被告方的辩护权利更是不能支持了。因为所有的辩护肯定都是陈述自己这一方的立场,肯定是“为自己”辩护,是不为对方着想的。如果连“公开审理”的提议都不能提,辩护怎么能允许呢。现代法律精神显然不是这样的。被告方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没有为对方考虑的义务。很多人,在法律作出审理以前他已经做出了审理。在所有事实出来以前他已经作出了判断。幸亏法律的运作不是基于这样的原则。

              • 家园 写八条太多了

                人家说的是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不是可以选择的。你的意思我不管,我说一下总可以。

                至于说其他那么七条,是在讨论有无必要修改这条法律,对这个案子就没意义了。是不是需要修改那就不是只考虑一个案子一个参与者,而一般需要正反两方面几个维度都考虑到方为全面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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