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点评“上海著名律师对财政部公开置疑” -- laska
至于中国的现状,我当然不敢说全部了解,但相信比这里不少长居国外的人要了解得多得多.
首先,虽然鲁迅教我们不吝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同胞,但这是无奈之举,真的这个社会就没有一点良知与公理了?
其次,如果你是一位律师,我只能说你是一位法律工作者,还不能称之为律师。如果律师只执着于法律条文,他只是法律的奴隶,格局未免显得太低。律师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其实我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这场官司即时真的打,财政部也不会输的,甚至案都没法立。你说行政法,大哥(大姐)你难道不知道中国的行政法案子有多难胜诉吗?我遇到的行政法的案子,除了明显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条文,其他的原告基本没有赢过的。
最后说一句,明知不可为而为的人,有理想有骨气的人在现在中国我们应该更多的鼓励而不是恶意揣测。如果按你的说法,我们对日赔偿的官司就可以休矣,按日本的诉讼法律,已经很难赢了!
顺便多说一句,在你抱怨河友“不看清楚就回复”之前,更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发言,你自己也说了,可能由于自己思维跳跃的缘故罢,我不得不说,你思维跳跃得太厉害了,我等河友实在是跟不上。
纯生理反应好象不需要
我觉得讨论应该就事论事。谈论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不应该把刑事案件拉进来,更不该为整个司法体系扣个全不靠谱的大帽子。如果一片黑暗,那我们也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我们是为了让明天变得更好讨论的,有改进必要与余地才有讨论的空间嘛,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
如果股民觉得必要,当然有权诉讼,诉讼是权利没错。但权利滥用对社会是不利的,特别是法律人,明知起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还公开鼓励甚至为此造谣、污蔑,那就是对法律的极端不尊重。有专业知识的人更应有社会责任感。媒体也应如此,它们对财政部发言的随意解读最起码是它们业务不熟的体现。
你自己承认美国也是有错案的...
有理想有骨气的人,就不会信口开河....哗众取宠....
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就是你的逻辑?
人也好,事也好,都有可能出错.这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出错之后怎么办?是否有纠错机制?是否能认识到错误,采取措施纠正此次错误,并改进制度以防止下一次类似错误.
美国的法律不是这样一步步演进的么?谁会天生永远不出错?
这么简单的道理,没想到还需要在这里重复.sigh...
到此闭嘴.您爱说甚么说甚么罢,我不会再回复您的帖子.
想起是去年还是前年,纠正了一件让无辜者入狱10几年的错案,发言人好像就为此很得意的说他们的工作在进步...不知道你是否也这么认为...
老怪别人...
1)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同胞是无奈之举?那我能否恶意揣测你一下?污蔑你一下?帮你造谣一下?但我不会做。这种侮辱别人也侮辱自己的行为相信大部分人都不屑为之,为侮辱别人找借口更加是卑劣、懦弱的行为。
2)遵纪守法变成拘泥于法律条文,成为法律的奴隶?那真抱歉,相信全世界大部分人都是法律的奴隶,我们的世界就是一奴隶社会。
律师不尊重法律,不对自己的专业素养负责,还谈什么格局,谈什么良心,完全一讼棍嘛。这位律师的荒唐处我已指出,恕不累述。
你不是对律师有要求,而是要律师改行当革命家。
3)立案与否当然得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你也不必做这种事先预测。如果立案,财政部输赢都正常。今天不刚出了个新闻,财政部在一政府采购案中一审败诉了嘛?当然,你可能会说二审它肯定会赢的。把财政部放在赢了就不正常不正义的位子上,本身就是“有罪推定”(借用)了。
行政案子难打是事实,但难打就表示案子必定是错判了?你也承认也有起诉人胜诉的情况了,不是吗?
行政诉讼是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这就是你所说的“除了明显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其他的原告基本没有赢过的”的原因之一,大哥(大姐)!
4)你的回复完全是理智大于情感,只有宣泄,没有正常的分析。与对日索赔放一块讲,更是荒唐。你不会认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一样的吧。
律师不是法律工作者是什么? 立法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 ,行政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律师只不过是拥有专业知识的服务行业工作者。 不执着于法律条文,如何算是律师?法律的条文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工作的基础。难道你心目中的律师,是法律条文的创设者吗?
你觉得 ,河里面就没有长居国内的人了吗?你以为 ,长居国内的人在河里面就少了吗?
不过佩服你的勇气,因为你说出了国内外所有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都不敢说的一句话。
才疏学浅,相信河里大拿不少,班门弄斧,说错了请大拿们指点。
首先 ,财政部上调印花税的决定是属于宪法90条规定的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命令、决定。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命令、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作出起诉的。 相信宣律师不会不知道这点吧?如果有人以此起诉财政部,那么,根据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这点,中院可以轻易地裁定不予起诉。
其次,财政部的命令,决定的监督权只有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个人对这个行为是没有监督权的。
不知道宣律师代理被告诉讼这个说法从何而来?难道仅仅因为北京中院是管辖机关,就可以断定可以起诉了吗?
法律对此已经有明文规定禁止,如果是道听途说的,就没有必要放到西西河来,如果是确有此事,可以举报。这个是严重的违规,不可能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