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量化看股】[辽宁成大]三季报简析 -- 老拙
呵呵,咱小散就是被动啊
可用于出售是成本法下的3个分类之一。
如果决定了使用权益法,那么就是按照比例将子公司的收益记账。
我对新会计准则了解不太多。我的理解是以前是规定超过20%就用权益法。现在主要是需要管理层判断是否有决定性影响。只要实际控制就要用权益法。毕竟在现代的资本市场,很可能拿个5-10%的股份就能控制该公司了。
这东北双雄以前就是权益法,没有改到成本法的理由。
问题是如果广发上市,权益法并没有什么好处。
券商的高成长也不是每个人都看好的,因为我周围好多人都认为奥运会以后就把钱撤出来,就好像都看空的时候就是大利空一样,可能也是基于这样的判断,说券商的利润不会持久一样,毕竟炒股的又懂股票并不是十分的多。以上是我的一点小看法啊
成本法/权益法解决的是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的核算问题;可用于出售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解决的是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的问题。
2组概念之间属于不同法范畴,他们之间的联系就是: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的增值=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长期投资的增值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被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早晨买了200股,打算越跌越买。
在吉林敖东三季报中显示,占有S延边路46.16%的股权;
假设批准批准广发借壳,那么下一步动作就是吸收合并S延边路的股权,相应的,吉林敖东占有广发证券的股权比例从原来的27.14%会由此得到提升?
会是这样的吗?
广发上市的前提条件之一
敖东拿到原来延边公路的所有资产 + 2000万现金(广发证券补偿吉林敖东)。
在2006年9月26日的公告中看到
S延边路使用其资产净值22,965.25 万元回购吉林敖东持有其46.16%的股权,回购后注销;
同时广发证券补偿吉林敖东4000万,因吉林敖东承接了S延边路的资产及负债。
结论:即使证监会批准广发借壳S延边路,吉林敖东占广发证券的股权比例依然是27.14%。
记错了。
不知道多少散户出了
首先还是要讲同一句话,我对中国的新准则不太了解,所以主要还是自己凭经验猜测。大家一起探讨。
先讲讲美国准则和IFRS在这点上是比较统一的。所有的股权类投资都是分成3个层次。首先是合并报表(consolidation),然后是权益法(equity method),最后才是成本法(cost method)。
合并没啥可说的,因为合并后该投资已经不再出现在报表上,没有讨论如何处理的必要。
权益法和成本法值得探讨。美国的FAS115规定以成本法记账的长期投资应该根据购入时的意图分成3大类,持有到期,交易性,和可出售。并且规定了对这3类证券的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已实现部分是一样的。)在115开头适用范围里明确界定了该准则不适合权益法,也不适用于券商。115通过于1993年,至于权益法要遵守APB18就年代久远了,70年代初吧。以后多年里都没有实质性改变该准则的法案。相关的有几个,比如FIN46和FAS159。但都是向上靠拢的,并不讨论成本法。而是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用成本法。
我对中国准则的理解。以前的规定比较生硬,20以上权益法,50以上合并。现在则更多的按照FIN46的描述法,要求管理层自行判断。总体趋势也是向上靠拢。如果哪个公司把合并级做成成本法,即使能通过审计,证监也肯定通不过。
换成我们的案例,也就是说,在辽宁称大的账本里不会出现与广发相关的未实现损益。而如果广发上市,其股价也和成大账面上的长期投资不相关。也就是说,一旦用了权益法,总是按照被投资公司的账面值记账。所以对成大不见得有利。
不记未实现损益,其实依据也比较简单。成大的25%的市值不好估价。我们买点股票想抛就抛,成大不行。每次减持1定份额都要公告。所以成大这25%的净可变现价值不太好估算,但肯定比市价要底不少。而且一旦决定了权益法,就表明这笔投资是权益性的,如果要减持,属于变更会计方法,审计证监也都要管的。
所以我认为,你的2个公式的第2个不成立。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是关联的。任何一个会计政策都必须同时分析对至少这2张报表的影响。利息和红利总是小头,如果不考虑的话,一个公司的任何一个长期投资非常不可能同时有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和投资收益被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