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我在垃圾桶倒垃圾的行为是形式上正确的,在形式上我的操作与你们倒垃圾并没有两样,甚至我并没有主动去创造这个化学反应方程式,如果不是化学反应的过错,氯气一定不会冒出来,所以我行为是合法的,结果是运气不好,而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再追究主观意愿最多就是恶意运气不好还是善意运气不好的问题。。
但是有人非要选择性失明,我们也没办法。
这是你说的。
但是,我没有找到任何一条权威的解释来支持你对“合理预见”的理解。事实上,“合理预见”是运用于民法中的一个原则,可见《合同法》。
但既然套用了,也不妨借来使用一下
而我所理解的“合理预见”应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我相信我对“合理预见”的理解,更接近其本意。相信你也不会反对,或许我们可以请河里从事法律工作的河友来解释?
那么回到许霆案,我们来看一下许霆在实施行为时的“合理预见”--
当许霆在一次偶然的误操作,并取得1000元钱款以后,许霆显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以下事实和情况:
1、许霆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元钱,没有1000元,绝对没有17万元;
2、银行的ATM机发生了故障(这一点从案情以及许霆本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已无须赘述)
3、ATM机中吐出的任何一次超过170元的钱款,都不属于许霆所有(许霆本人的供述也足以证明);
4、只要利用ATM机的故障,就可以不断取得ATM机中的钱款;
5、从ATM机中取得的钱款,是不应该据为己有的;
6、法律是禁止在他人不觉察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OK,暂且说以上六条。
以上六条都是许霆应当“合理预见”的。但是结果呢?结果是--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将明知道属于银行而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7万元钱款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还没有犯罪吗?
仍然从这句话开始分析
是不是始终坚持“许霆的‘行为’合法”?
好吧,那我们来看看许霆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法。
首先来定义,何谓“行为”。
我查了《现代汉语词典》,其中没有对“行为”的直接解释,但将“行为”等同于“行动”,而其对“行动”的解释为:
我又在网上查了网上汉语词典,找到的解释是:
上述两个解释是基本一致的,我认为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解释。很重要的一点,它们都指出--“行为”不是简单的动作,而是受到人的意识影响的。是一个涵盖了--从“想法”的产生,到付诸实践,并形成最终结果的一个完整的过程。
请注意这里用红字标出的“完整的过程”。
就许霆来说,在其发现ATM机的故障以后,“贪念骤起--利用故障--占有钱款”,这才是许霆的“行为”的完整过程。
而所谓许霆“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充其量只是这完整的“行为”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已。更何况,这一部分,还必须归入“利用故障”,只不过其表现形式,看似合法而已。
我们来按不当得利推演一下:
许霆取钱的后果是,归银行所有的钱被许霆占有并已经挥霍一空。
因为许霆取钱的行为“合法”,如果不“基于主观的判断”,许霆是不当得利,刑法管不着,银行只能在民事法庭上起诉许霆,要求赔偿损失。许霆可声称,钱已经花了,也没有其它财产可以赔偿。“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首先,民事案件除医疗事故案以外是谁告诉谁举证。许霆说没钱,银行不信。那银行就得自己去取证。银行可没有公安和法庭那么大的权力取证,其结果不用说,很难查出来什么。其次,许霆就是不赔偿损失,民事法庭也不能惩罚许霆。银行最终只能认栽。
许霆也算用高科技“替天行道,劫富济贫”了。
可有一点不明白,古往今来,不论中国和其它国家,还没有听说过占了别人的财产,承认了但就是不还,还没法儿惩罚的。
如果你知道哪个地方的法律是这样的,千万得告诉我。如果我身无分文,光棍一条,我得立马去这儿,空手套白狼,多便宜的事。
我是无赖我怕谁!
反过来,如果我有钱了,得赶紧把财产转移到其它地方去。不然,哪个青皮从我这儿空手套白狼,不当得利,我可丁点儿办法没有。
有时想想,刑法用判断主观行为(动机)的标准判定案件还就是用来对付无赖的。
原告(银行)被告(许同学)在发生经济行为时出现的问题该由谁负责的问题么?(先不考虑政府,毕竟直接责任人是银行和许同学)
首先双方发生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而不是说许自己去砸银行的大门或者保险柜。以前争论中有人用“拿人钱包”来做类比,是不对的。毕竟看见大街上拿别人钱包的通常不是小偷就是互为情侣之类的亲密状,没见过发生经济行为的时候要拿对方钱包付账的。为什么说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呢?首先许同学和银行之间肯定有合同协议的,否则银行不会给他银行卡。其次银行同意可以拿这张银行卡在ATM机器上取出钱来。这两点至少说明了经济行为的特性。以上又都不违法,所以说是合法的。
既然是合法的经济行为,或许我们可以拿它和其他合法的经济行为做类比,比如上商店买东西。俺们给人家money,人家给咱货物。银行呢,在ATM上的表现好像是:俺们让银行扣银行卡里的钱数,银行给咱钞票,也就是说,咱们是用数字换钞票。对吧?(money当完货款又当商品,真是够累的了)
一般买了东西之后商品出现问题,商店要给售后服务,但是有些商店做法比较流氓,楞说“货已售出,概不退还”“本店均为特价商品,概不退还”之类的免责声明,那么有一种叫“银行”的商店呢,人家说的是“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应该也大同小异吧。
那么现在进入正题。假如你进入一家超市,超市里的设施很先进,你从进门到付款出门都是自助式的,就像ATM机器上的一样。当你走出超市时,发现刚刚买的一款一千刀的新潮笔记本电脑,扫描出来只有1刀,明显是标错了。(后来你自己也公开承认当时知道这是超市犯的错误,而不是优惠之类的东东)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你毅然的重新走进超市,搬了一卡车的笔记本电脑出来,同时很慷慨的扔给收款机170美元。那么,这种行为是盗窃么?
我认为不是。这还是明显的买卖。至少商店的设施是这么认为的。虽然显然这时机器错了,但商店(银行)在面向社会营业的时候,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设施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完成经济行为。许同学没有黑那台ATM,也没有证据证明ATM遭受到其他攻击,网络和电力连接也应该正常,也就是说,一切情况正常的时候,银行的设施出问题了,该由谁负责?显然是银行。因此,至少许同学的第一笔费用,我不认为该还给银行。它们应该去找ATM的厂家。
银行的另一句话:“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事实上也把双方事后责任的追究给否定了。因为这句话的理解就是,交易完成后,双方均不得追究(之前可能的过错)。当然,银行可以坚持ATM不是柜台,那就是词典上的扯皮了。
一,银行不是原告,原告是国家。
二,钱不是商品。
银行是你存钱的地方,你和银行之间对ATM的协定是你可以通过ATM取出属于你的钱,或存入属于你的钱。
你只能拿属于你的钱。
如果银行出错,少给你要的钱,你有权力要求银行退还你的钱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多给你钱,银行也有权力要求你退还属于银行的钱。这里面没有和买卖商品相比较的地方。
因为出错就成为占有的理由,总是强词夺理吧。谁能保证永远不出错?
首先我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对不当得利究竟是如何理解的?按照你的看法,绝大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准确的说,是恶意不当得利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所有拣到钱包没有上交的人都是罪犯,因为他们非法持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由于他们有恶意,他们的行为也是非法行为。
在许霆案里,人人理应知道的事实是:
1、他持有的是借记卡,因此卡里拥有的是自己的钱
2、他是严格按照银行操作流程进行,因此取出的是自己的钱
他应该知道银行的ATM出错、他应该知道他卡里没有那么多钱之类的情况则属于特殊情况,这一问题是由银行的过错造成的,虽然受益人是他,但并不因此就成为罪犯。
事实上,我认为他根本无需自证其罪,他对自己行为的证词也只是说明他是恶意不当得利而已。
我们的分别在于我们在研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的时候并不考虑具体的主观意志。许霆操作ATM机时手续是绝对合法的就是无过错的了,“合法行为”+“恶意”并不等于“非法行为”,相应的“混各危险化学品”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会就主观意志情况确定责任是重是轻。也就是说,先确定行为本身的责任,再查主观意志。难道如果证明你主观没有恶意就可以不追究你的责任?(注意这与先定责任再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区别)
许霆的“行为”是非法的。正是因为许霆主观上有违法的故意,客观上有违法的事实,才最终构成了犯罪。
许霆行为不仅仅是“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完整的表述应该是“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这才是对许霆的“行为”的完整表述。
在这样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中,所谓“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只不过是许霆实施非法“行为”的工具和形式罢了。
这才是“实质”,而你所津津乐道的,不过是“形式”而已。
再纠正你的两个错误:
2、他是严格按照银行操作流程进行,因此取出的是自己的钱
错了,大错特错,既违背常识,也违背逻辑。
1、持有自己的卡,卡里的就是自己的钱吗?
显然不是。先不说这个观点在逻辑上的不成立。在事实上也根本不成立。
卡里有钱吗?没有。卡不过是一张塑料卡片,你有本事从卡片里拿张人民币出来给我看看?你显然 没有这个本事。因为,卡片其实只是一个工具,一个凭证,“卡”本身是没有钱的,抽象的“钱”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里,具体的“钱”(人民币),在银行的钱箱里。
2、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得到的就是自己的钱?显然也不成立。“程序”的正确与否并不决定财物的权属转移,连《合同法》里都有“非真实意思表达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可见你的这个结论的荒谬。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足以驳倒这种荒谬的逻辑--
我在办公室的电脑里既有我闲来无事写的小说,也有工作中必须的带有一定密度的文件(姑且称为“机密文件”吧)。某一天,我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打开电脑,进行身份识别,按照操作规程,将存有小说的文件夹copy回家,但是,我 发现,由于一个我自己都不知度怎么回事,竟然把一个机密文件一起拷了出来。
OK,按照你的逻辑:“因为程序正确,所以权属归己”,我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个机密文件的合法权属已经脱离了自己供职的单位(比如是一个政府部门?),变成我个人所有?
我是不是可以把这个机密文件连通我的小说一起付印,出版,出售,馈赠亲友?
我们可以按照许霆案的路径继续演绎下去--
经过我的观察,我发现可能由于网络和系统的故障,居然每次copy我自己的文件夹的时候,都可以附带一个机密文件。 依据“因为程序正确,所以权属归己”的逻辑,我理所当然地认为我拥有这些“机密文件”的所有权,既然拥有所有权,自然拥有相应衍生的处分权,于是,我通过170次“合法”的程序,取得了170个机密文件,既然权属归我,我自然想怎么处分都可以,我可以卖钱,我可以送人,我可以拿来向亲戚朋友和素不相识的人显摆自己的“本事”。
如果你坚持自己的逻辑的话,你也可以这样做,如果你不怕国安找你去喝茶的话。。。。。。。(小贴士:一个文件可能密度并不很高,就我上述的“程序”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当170个文件拼凑起来,或许是一个大秘密哦。)
当然,当国安找到你,以“窃取并散播国家机密”(具体罪名咱们可以查一下)的名义请你喝茶的时候,或许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的程序是合法的,所以文件是我的。。。。”。
当然,更有可能某位法学家会挑出来支持你--按照合法的程序取得的“物品”,是民事纠纷,首先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动用国安,是滥用公权力。。。。。。
比如
真的是“危险化学品”吗?洁厕灵和漂白粉都是很普通的家用化学制剂,随处可以买到,也从来没有被列入过“危险化学品”。
我混和的是“普通化学品”,就算你知道“普通化学品”也有可能被混和诚“危险化学品”,但是我不知道,我没有学过化学总可以吧?
你又凭什么认定我把漂白粉和洁厕灵放在一起是非法行为呢?
为了说明你自己的观点,总不能对我搞欲加之罪吧。
危险化学品不是你想说就说的,国家法律是有明确界定的。
但是据我所知,这两种东西都不是。因为所有属于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有相关证明才能合法的购买,而无论是漂白粉、洁厕灵、甚至工业稀盐酸(3%浓度,洗厕所常用),都可以直接购买。所以我可以肯定他们不在危险化学品之内。
如果你对我说的有不同意见,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它们是危险化学品。
1.权利均等
虽然"你有权力要求银行退还你的钱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多给你钱,银行也有权力要求你退还属于银行的钱。"
但是双方的权利执行范围不均等。比如柜台上的告示牌和那么多的银行追款案件。还有网上流传很多从ATM中取出假币的例子。虽然不知真假,但的确基本上没听说银行真的对其负责的消息。
因此,首先追求双方权利均等。银行出的错,为什么它不负责?
2.出错是否该付出代价,什么样的代价。
“出错就成为占有的理由,总是强词夺理吧”
银行柜台上的告示的意思是不是,只要用户没发现(即用户在复查的方面出错),银行就可以达到了占有的理由?
先不说这个,作为强势的公共(商业)服务机构,银行是否应主动避免犯错?对于其犯错的行为,是否应引入某种外在的机制促进其不断自查?如果不时让它流点血刺激一下,怎么能指望自身健康发展?这种事能指望银监会,还是法院?
我也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但是小孩总胡闹也要打pp的,是吧?
其他没什么。拿了就是拿了,原本也不该属于他。问题集中在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