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说许不是盗窃罪的,先看看相关法律条文吧,瞎掰是拜不倒刑法 -- qianji
到目前为止,许完全符合盗窃罪够成的几个条件,而且一个不差。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c_xingsh_list.asp?id=100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许符合这条,钱是银行的,所有权可以被侵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许在拿钱的时候并没有被人发现,符合条件
银行当场不知道,事后才知道钱让许拿了,符合条件
许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多拿钱了(这个可以从新闻报道里面读到)
许的案子在数额和次数都符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许够条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明确的意识到钱不是他的,所以完全符合条件
许当然知道他那么做的后果是把不属于他的钱装进了口袋。所以也完全符合条件。
许从第二次取钱开始完全符合。许的第一次不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要件,所以不是犯盗窃罪。
有本事你们就推翻刑法吧,记住别乱猜乱想,要找到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是不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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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那ATM机算什么?要是ATM机出假币要不要也抓去判个无期?
许霆案有个明显的问题!他取钱的时候通过ATM机那ATM机是不是在确定的程序下给钱的?
也想请你解析一下这ATM机的属性问题!如果ATM机不出问题许霆有没有可能拿到钱?
那这ATM机是不是银行属下的业务机器?如果是,那就是银行确定的前提下取得的钱,合不合理两说!不当获利的可以要回来.这里有案例!外链出处
他这个案和许霆不同的地方在于那是银行的人员一次行出错.比如是多次出错能不能把事主也判个无期?
这最要命的是ATM机在没有给许霆恶意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的前提下给他出的钱.这能算盗窃吗?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外链出处十几个人在信用社的柜台存款.去拿钱的是够被告知他的存单是假的,那这信用社那是什么罪.但今天我未见到有人为这事负责.而受害人话了花多钱去打官司到现在才有个说法,等他们抓到造假的人那些钱才可以取回,这又算什么事呀?
这许霆的事大家有意见的不是许霆判什么罪的问题,是银行太无耻!
现在一切讨论是就这个案子而言,而且不是银行的服务。
请你就这个找法律依据,别跑题。
还有提起诉讼的也不是银行,而且公诉机关。你再扯银行也没用,盗窃罪不是银行定义的,是刑法定义的。
还有就是如果国人永远抱着你这种态度的话,中国就永远无法实现法治社会。
记住凡事最难的就是从我做起。
你的第一个案例,和许第一次取钱一样,是不当获利。请你看清楚,我说的许犯盗窃罪是从第二次取钱开始。
第二个案例在许的案子中不具有可比性。
1:如果你能证明ATM里是人为的蓄意放的假币,你肯定能让某些银行人员坐牢.如果不是故意,但假钞的数额巨大,银行同样有罪,只要你能证明.
2:机器只能在一定几率下按设定的程序办事,没有哪台机器可以绝对保证不出故障.现在已经证明的是ATM出了故障而不是没有故障,出故障的机器不能代表它的主人的意志,这个应该属于常识.
3:如果你能证明有人蓄意让ATM机恶意吐钱,可以减轻许的罪.但许主观的恶意性还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4:本案中许的主要问题是主观,恶意,巨大.ATM有什么问题根本不在讨论范围.主贴已经说得很明白,许只取1,2次钱,就根本无罪.纠缠这些方面的细节,根本于许无助.补充: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出错,主观,恶意,巨大,同样有罪.
5:假存单案,首先,很明显,你混淆了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这两个概念.不是银行出具的假存折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出具,不是主观恶意出具假存折的银行,应该受什么处理?主观恶意出具假存折的银行工作有没有受到处理?这应该是常识可以判断的问题.其次,即使是银行出具假存折没有受到处理,那么你可以喊有黑幕----但这和许案有什么关系???
qianji的分析很理性。原审法院也正是按此法律逻辑判案的,但为何民众反映仍然如此强烈?这就不得不说说现行刑法的缺陷了。现代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则或基础就是平等和非歧视性,同一罪名里客体应该是平等的。如伤害罪,应该以被侵犯程度定罪而非以被侵犯者的身份定罪。同样,许霆案,既然qianji 认定盗窃罪,客体是财物,也应该以被侵犯程度定罪,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结果:偷王二一块钱所受惩罚比偷张三一块钱所受惩罚重。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就是因为法庭认定他所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现在公众讨论的一般也是具体法条的运用,而没有对现行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但如要完善法制,这种法学原理的讨论是不能缺失的。
1,银行服务质量的确不高,而且以前发生过不少纠纷,所以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不希望看到许被判
2,无期对于这个案子来说,在普通人心理无法承受
3,民众心里的法制意思单薄,根本没多少人去看法律条文就敢评感觉和主管意思乱下结论。
4,某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故意引导舆论对抗法律。
但是你说:
这个我不认同,刑法里偷盗个人财物和偷盗金融机构财物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不能因为偷盗的数目一样就判同样的处罚。
同理强奸和轮奸的判决也是不一样。
就许的案子来说,许并不是普通盗窃,目前一审是把atm算作金融机构,所以许不是普通盗窃,是盗窃金融机构。当然atm是否算金融机构,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这个才是许的律师的机会。(作为个人,我支持把atm看作金融机构)
但同一被告如二次分别强奸不同被害人(抛开累犯的因素),以及二个不同被告分别强奸同一被害人(非轮奸案),二次犯案的量刑应该是一致的。
再说从ATM里提款无论如何也不能比做强奸吧,你说呢?
http://www.talkcc.net/thread/147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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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例子
张三偷了价值1w的灯泡
李四透了价值1w的军火
这个判刑肯定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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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民工在工资拿到手之前,那些拖欠的工资并不属于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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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意杀人,要被打靶,开车不小心撞死一个,坐几年牢.
本来是小的"盗窃",拘留15天的,加上主观恶意巨大,就要成几年牢饭,这就是许的问题.不知道你说那些有的没的,有什么意思.一点不着边际.
硬要把机器的非主观性失误理解为主观的赠与,只能是心态问题了.难怪有那么个不着边际的回贴.
再说一遍:没有任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 有意识的 包含了主观意愿的 赠与 许 钱的行为.只有你 恶意 的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