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圆明园兽首之事最后会怎么办? -- 晨枫
吃亏是肯定的了。
前几天看央视四套王世林主持的节目《圆明园流失国宝慢慢回家路 》外链出处,作客访谈的就是发布新闻的牛宪峰(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副总干事)。牛当时对拍卖显得比较超然。现在从拍卖后国家文物局的公告《国家文物局关于佳士得公司拍卖圆明园铜像事的声明》外链出处,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来看,是早就策划好的套儿。
中国一方的观点是:佳士得方面坚持拍卖的是被劫掠的圆明园文物,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和文物返还原属国的国际共识。一句话中国反对拍卖。
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和文物局联手操作的结果是造成了流拍,为以后再拍卖这两件文物制造了极大的困难,给圆明园兽首公开贬值了。同时也给未露面的其它圆明园兽首公开贬值了,在某种程度上也给其它非法流失海外的文物贬值了。文物贬值和交易的困难,可以有助于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也间接阻止文物的继续流失。
买方拒绝付款取货,固然对拍卖合同违约,但拍卖的物品仍然在卖方手中。合同双方并没有明显的损失。所以佳士得要告买方违约还是挺费劲儿的,告也费力不讨好。不论佳士得下面如何处理,应不会卖出比这次拍卖的价格更高的价格。信誉受损,同时还上了中国的“黑名单”。佳士得想在媒体舆论上挽回损失,也只能指责买方的个人行为。但也不好说,买方也可以指责佳士得拍卖的是“脏物”。所以佳士得可得好好儿琢磨琢磨。
“禁止进口”的说法完全是胡扯:
国家文物局对于非法和有非法嫌疑的文物的进出口管理,是有特定对象的:禁止出口的,是中国文物;禁止进口的,是外国文物。合称进出口管理,是笼统的讲法,其中对进口的管理是履行中国对世界的义务,即保护原文物流出国、限制文物非法跨境交易。本来就是中国的东西,岂有禁止进口、不许回家之理(即使是我们中国人从法国买回来的,岂有不许回家之理)?就好比,外国人进中国要签证,中国人回国直接进就行来,还有禁止的说法?
而且,楼主也提到了,卖方根本不负责把拍卖物品运到中国,在法国卖完了,钱、货两清,卖方只要能保证并证明在法国交易完全合法、提供合法的所有权证明,不会被法国禁止出境就行了。
所以说:那些提出“禁止进口”的理由而不付钱的人真是荒诞不经,这个理由初听新鲜,仔细一想、再了解一下相关的背景,就知道是胡扯了。
我觉得这个买家不简单,后面还有大阴谋。搬个凳子,坐看闹剧如何收场。
俺也比较看重红字部分。王某和蔡某是好友,这是他自己说的,昨儿查资料,蔡某的拍卖行卖的很多东西是针对台商的,所以王某作为朋友和合作伙伴对蔡某提出规劝是刻意理解的。但是这也仅代表他个人的意见,何况老实说,为啥这事儿国内同行不说话,偏是台湾人跑出来说话呢?貌似最早曝出是蔡某的也是他?我恶毒地认为,所谓中国人前往海外参与竞拍受影响云云,怕是也有他自己的顾虑在里面吧。他不赞同我可以理解,但是把他的立场当做您的立场,进而指摘蔡某,就难以服众了。
其次,还是您那条新闻里的:
文物局当然会撇清关系,但将佳士得和文物局之间的问题上升到国与国,这关系似乎撇不清了。呵呵。
然后再说手牵手同学说法成立不成立:作为一个商业拍卖的商人,伤害自己的信誉炒作,说得过去吗?
最后再说您的说法:有网友说他炒作,所以您便认定他打着爱国的旗号炒作?(希望是我理解错误,只是爱国赌博泡妞买名车这样的等量代换只能让我做此理解)。还是您自己认定他是炒作呢?如果是自己认定的,何必找别的网友的话来做证据?那新闻里还明白说7成网友支持呢。这又不是写论文,但凡一句话就要找个论点来支持自己。当然,您要说高兴愿意喜欢,俺也尊重您的爱好。但我不认为这是您将建学校说法合理化的理由。
说回正题,按照您的逻辑,只要不打着爱国的旗号,赌博泡妞买名车,反正自己的钱怎么折腾都成。但同样是折腾自己的钱,打着爱国的旗号就不成,对吧?
我觉得这个事儿吧,您可以不认同人家爱国了,您也可以怀疑人家是不是在借机炒作,但是您质疑人家怎么花自己钱就有点管的宽了些。尤其还要上升到道德高度,就好比那个让什么什么的,说你中国让老喇嘛回国,我就不拍卖。人家好歹手里还有个龙头呢,您呢?手里有鼠标?
仔细一看,还真是台湾人在瞎操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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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电话竞拍,他不出面谁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他还偏要出面,不但出面,还偏要是那个基金会开记者会,昭告天下,老子拍了,老子不付款,老子耍赖玩儿。见过玩赖的,没见过这么嚣张明目张胆玩横的,很明显就是不给佳士得下台阶的机会。何用再找别的理由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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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并没有明显的损失”此言差矣。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即卖家交付拍卖品,买家付钱。如有违约,合同违约有两种补救方法,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以下方法救济自己的损失:第一,叫做“实际履行”;第二叫做“金钱损害赔偿”,而这又包括数种,一曰“实际损害赔偿”,二曰“约定的损害赔偿”,三曰“惩罚性损害赔偿”,四曰“违约金”……以上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或者同时适用。
(一)
如果卖家违约,不交付物品,那么对不起,救济措施叫做“实际履行”:含义是,你赔多少钱也没有用,买家就是有权要求实际得到这个物品,这是第一位重要的;如果卖家先把物品交给了另外一个支付了价钱的买家致使真正的买家无法得到,那么买家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除“违约金”外,还包括损害赔偿,即买家另外在市场上购买同样的物品所需要的花费的差额(如有价格上涨)。如果是像文物这种独一无二的东西,无法另外购得,则损害赔偿将是惊人的,可以通过事先合同约定损害赔偿金额。
(二)
如果买家违约,不付钱,那么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即不能强制要求付钱。但是,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这个损害赔偿金,就包括将该物品重新卖出后(可以预见价格可能下跌)价格与本来拍卖价格的差额、重新拍卖所花费的管理费用、佣金、要求法院判决赔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等。如果合同有规定,可能还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所以说,虽然物品仍然在卖方手中,“合同双方并没有明显的损失”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诚信机制?
搞笑,诚信机制这些东西都是在有强力支持的前提下大家坐下来谈谈。
没有强力支持,谁跟你诚信。
Christie 这回没什么办法,还跟它诚信个Pi啊。
以整体华人的诚信为代价的???
笑话。。。。
这是提高全人类文明的行为!
老话说狗抓耗子什么什么的。。。
只是会被收归国有而已。。。
一样是回国。。。
做了强盗还把东西拿出来卖。还诚信。NC也不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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