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嗯,只是从极端的例子来讨论边界问题,同性恋也不是指有稳定感情对象的同性恋,而是去性交易的同性恋。(您还说不要跑题,这回又把俺带到了同性恋话题上面。。。)唉,到处救火打补丁,能不乱么。。。
跑题的问题,我也很烦恼,本来想好了只限于性交易合法化的途径问题,实际讨论起来就越来越远了,修为不足。。。
对于您的意见:
1,我认为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性交易合法与否同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一夫一妻制下,二奶也未必是性交易,我认为“性交易”只限于计件一次一结的类型。并且,古代一夫多妻制(含一夫一妻多妾)如果没有正规的进门手续,像贾琏养尤二姐,性质也和现在的二奶一样。
单就目前来讲:假如性交易合法,那么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合法的,假如不合法,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违法的,并无已婚违法未婚合法之说。其实最初我不是没想过从婚姻角度入手考虑这个问题,但就是上面的这个说法困扰了我,才不得不绕路爱情和道德。关于这部分我的思考过程可参考Adol:汗,不用斗胆。。。您是前辈河友
2,关于爱和性、爱和性交易究竟有没有关系,是这个帖子跑题的主要方向,受到这么多质疑,最新进展在Adol:生殖本能的影响并不是个体层面的及之上的讨论串,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还在重新检讨中。
3,说来不好意思,古龙的哪句话我还真是不知道,武侠小说我不太熟悉。。。不过我确实应该考察一下性交易的起源,因为本来只打算局限于当前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上,而如您所说,道德标准已经变化得太多,所以这一点之前没有重视。古代人性生活情况我了解不多,只知道原始社会群婚制血婚制之类,似乎与此关系不大,而管仲的官妓那段历史似乎也只是官营的起始而非性交易的起始。
4,道德标准在不断变化的问题我了解,在文章的最开始就有提到,而且我是认同道德标准的变化源于社会进步的。正因为本意是要讨论现在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所以才要从今天的道德标准出发。正因为道德变化了性交易没有变化,所以它才由过去女性单方面受道德谴责到后来双方受到道德谴责。因此性交易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必然涉及道德标准的讨论,回答“性交易在今天的标准下是否道德”这个问题。
5,我只想讨论现在、但也许不局限于国内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这应该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吧,毕竟合法化实际上是个社会问题。我认为经济学分析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因为有人提出这个,恰好我在写正文之前又看过那篇文章,于是也跑题回了一篇Adol:我是觉得慕容雪村先生并没有在认真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这帖跑得最远。
说起来,我的思路原本很简单:
A。性交易道德->肯定能合法化。性交易是否道德的呢?
A1。性交易冲击婚姻->不道德。这就简单了。问题是按第1条的讨论,如果性交易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这就不管用了,那怎么办呢?
A2。于是另一条绕圈的路:性和爱不可分->爱的交易不道德->性交易不道德。最终我选择这条路证明完了,结论:不道德。
B。如果性交易不道德,那么也不一定就违法。性交易不道德是小道德,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是大道德,大道德管小道德。证明完了。结论:假如认同“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的大道德,就应当承认性交易合法。附带:我不认同,理由XXX。
C。还有些人认为合理性和存在性能使性交易合法化,我认为不能,性交易合法化绕不开道德讨论,理由XXX。
全文的逻辑就这么简单。
现在的问题是,别的环节大家都没什么质疑,或者大家认为问题不如下面这个大,——就只有A假设A2思路的第一步,“性和爱不可分”受到大家的质疑,几乎所有的讨论都是围绕着这个环节的。我比较长篇的回复也都是在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是几个线程并行,再加上有长有短又互相引用,于是看起来很零乱,不知所云也很正常,有时我也糊涂,刚才就有一帖把跟贴河友的观点张冠李戴了,用凤姐的话说,“这里面四五门子的事呐”。
总之,蒙道长指点,我现在也觉得这话题这些天也到份了,再讨论下去很难有什么进展,准备再过两天把过程好好整理整理,加入河友的讨论重新在下面跟一个总结贴,修改一下正文的结构和部分论点,然后就差不多该回山修行修行去了,正事耽误了不少。这次得花较少的问题也该反省反省,相比于上一贴,西西河尊重理性和翔实资料的特点算是更深地体会到了。再次感谢宝贵意见~~
说的井井有条,佩服~
既然已经多嘴了,就继续说几句。
首先,要搞清楚“性交易”的定义。
在此之前,让我们来首先明确性的定义。什么是“性”。要不然,连他们究竟卖什么都不知道,就在这里大谈特谈的。
性分为广义和狭义。在这里,我们只谈论作为性活动或者性行为的狭义的性,我想,这也是你所谈论的主要方向。而性行为本身,也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广义的定义就是一切可以引起性愉悦的活动或者行为都属于性行为。也就是说,不一定要直接的性接触才算。而狭义的定义是只有直接的引起性愉悦的性接触才算(单方或者双方向的)。
但是即使狭义定义的后者,还要继续细分。分为广义的身体的任何部分与性器官的接触,直接或者间接的,以及狭义的双方的性器官之间的直接接触。
而对于性器官的定义,也要继续细分,广义的所有的可以引起性愉悦的器官都算,这个定义包括了生殖器官,嘴唇,乳房,以及在行为学上所有属于私密部位的身体部分。狭义的只定义在生殖器官上。
也就是说,你所说的“计件一次一结的”“性交易”中的“性”,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的话,是属于最最严格的生殖器官间的直接接触并以性愉悦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但是,实际上,我觉得这个定义可以直接扩展到最广义的范畴。就是所有可以引起性愉悦的活动,都包括在内。也就是说,这个定义可以把所有的陪酒,陪歌,陪舞的,也都包括在内了。如果你对于古时候的清倌人有所了解的话,你就可以明白,我的这个定义是具有历史根据的,也是符合现实情况的。
也就是说,所有的以性愉悦为目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的交换行为,都是性交易。
这里所说到的交换,不一定是货币,而是包括了所有的直接间接地牵扯到所有权交换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是物物交换,也可以是期权交换,也可以是权力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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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学角度讲,最原始的性交易甚至在昆虫中就有,有一种蚊子类昆虫的雄虫会用捕获到的猎物吸引雌虫来完成交配。广义上来讲,雄鸟筑巢吸引雌鸟也是一种。还有猩猩当中就非常典型地存在为了食物而卖淫的情况。
所以恩格斯会说婚姻是种长期卖淫。但这些性交易,仍然没有脱离生殖的目的。而后来意义上的妓女,则跟这有差异。
其它社会学历史学方面的研究很多了,什么女奴,家妓、官妓等等,不说了。
但从人类学来说,则有种流行于西方的观点:妓女的产生起源于宗教。该观点不仅得到了西方历史的应证,还在比如印度等地的原始部落找到证据,甚至日本歌舞伎的起源也是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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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冲击我道德底线的文章,就是共产党宣言,那时候才中学生,看完了以后就一个印象,共产共妻。从小深受党的教诲,深信马克思恩格斯是不会错的。按照他们两位老人家的思路想啊想,结果就是道德观崩盘,看什么事情都拿政治经济学来分析。今天的中国物欲横流金钱至上,也是深受他们两位老人家的影响,而且我还觉得挺好的。
也就是整个社会的多数人达成的一种协议,一种博弈的均衡。但肯定是的对统治阶层更为有利的。
后世“道德”则被神化了,因为这在表面上符合统治阶层的需要,是一种统治的利器,所以仍要将这杆大旗立起来,却忘了这种均衡的基础都是动态的。
道德观崩盘是不可想象的,非常之可怕,但这是对经历过旧时代的人来讲的;在新时代,新的道德将自动建立,尽管在旧时代的人看来,可能是很不“道德”的。
你所提到的例子,其实并不应该算是性交易。性交易的双方,都有明确的理智存在,并且一方以性愉悦为交换物来换取对方的所有物的行为。
所以,从生物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生物是没有性交易的可能的,先不说大多数动物根本就没有性愉悦,绝大多数动物的性行为是以生殖为直接导向的。以生殖为导向,和以性愉悦为导向,是区分性交易和正常的原始性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即使是按照最广义的定义,非灵长类生物中,性交易的例子也是非常少的。
性交易的产生,首先是归功于性行为与生殖的分离。其次,是性愉悦的需要。
如果从黑猩猩的社会结构来分析,就会发现,人类与黑猩猩的共同祖先,很可能就已经具备了这两点。而黑猩猩的社会交往中,性行为已经占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这里的性行为,是以性愉悦为主要目的的广义性行为)所以,早期人类社会中,性行为恐怕也是一个常用的交际手段。恩格斯说早期人类是群婚。但是当时并没有关于黑猩猩的部落中性生活的研究,所以,与其说早期人类是群婚,不如说是一个天体滥交部落。直到母系社会,这种以性生活为交际手段和社会组成规则的情况,也一直保留着。(具体例子,请见关于现存的母系氏族的风俗分析)
食色,性也。并不仅仅是简单说说而已。
而后来的社会发展到父系氏族,性,继续作为一个社会的润滑剂而广泛存在着。只是这个时候,私有财产的概念开始出现,而交易也第一次出现。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属,已经逐步被归为财产一类的(这从游牧部落一个男人死后,他的妻子们被儿子或者兄弟继承,就可以看出来)。一夫多妻制的存在,使得某些男人失去了性行为的对象。为了调解这些人的矛盾,开始出现专门为了应对这批人性生活的女性。从此,性交易可是有了固定的对象。
你所说的“大多数动物根本就没有性愉悦”是错误的,不知道你指的大多数动物是什么,但至少哺乳动物应该都有。
所以这里我们要理清一个基本关系,先有的生殖(包括无性有性),再有的性和交配,然后才是性欲。换而言之,性欲是为了性和交配行为而存在的,而不是反之。也就是说,人类,还有比如倭黑猩猩等的频繁的性行为,本质上讲就是一种繁衍的需要,而不是以追求快感为目的的,尽管快感径直作用于大脑,效果相当直接明显。反例就是,很多动物有固定的发情期,发情时相当兴奋,但也没有因此而延长他们的发情期,变得跟人类一样。
对于快感的认识错误,以人类的性快感为前提来分析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这在以前很多的文章和著作中都是如此。这除了上述的快感作用更直接这一原因外,还跟人类文化或宗教中对性的压抑有关。
虽然我们常说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可即使是体力劳动者,比如扫大街的人也对自己身体的器官和部位以及个人的行为方式享有支配权和主动权。“出卖”的仅仅是自己的体力。
但性工作者无论怎么与时俱进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那就是他们“出卖的”是对于自己身体性器官和性行为的方式的支配权。这里面除了出卖肉体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卖笑”即还要出卖精神,最起码要表现出应有的满足感之类的。而这些恰恰是一个人最“私密的”支配权。
但让我疑惑的是为什么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中大多对妓女或者男妓持完全否定态度,对嫖客们反而要宽松得多。为什么呢?
哺乳动物都具有性愉悦,不知道您的根据是什么?是雄性的性高潮么?但是性高潮和性愉悦能够等同么?如果您的答案是一致的,那么雌性呢?我还没有见到这么简洁的论述过,请给出出处。
这是没有错的。但是,人类自从避孕药具发明以来,已经实现了性与生殖的分离。可以说今天的性行为,很大意义上已经是以性愉悦为单一的导向存在的。而即使是以前没有实现性与生殖的分离的时候,不以生殖器的直接接触和性交为目的的性行为(广义的)也是大量存在的。比如说男女间的调情,和性前戏。这些都是直接以追求快感为目的的。更何况,无论是性交的平均时间,性交的具体过程,我们的性器官的形态和感觉神经的分布,以及我们的性快感的强烈程度,都说明了,我们人类不仅具有生理上享受性快感的必要生物基础,也具有这样的实践行为。
我们是在讨论人类所独有的社会现象——性交易,这个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也就不应该从广泛存在的生殖入手。你举的反例,恰恰证明了人类是独特的,说明我们应该分析人类的独特趣味与之的关联。
而人类独特的无非是,以性愉悦为导向的性行为。
所以,我不觉的这有什么本末倒置的问题。
但是成为嫖客的几率相当高。
人嘛,都是对自己比较宽容的。
嗯,原来性交易涵义还这么有说道。。。
不过我想我之前讨论的,合法化背景下的性交易,虽然并不是最狭义的,但也确实是狭义的,而且是以金钱为直接目的的,权力目的的二奶和物质目的的二奶只要宣称她们和包养人是爱情,就只能从道德谴责,没法在法律上治罪。
陪酒陪舞陪歌现在也好过去也好不能说人家犯法了。20年前的制度下倒可能对这样的“娱乐场所”有限制规定,嗯,而且现在这类职业即便不等同于性交易,也是性工作者的预备军,再想到古代妓女多是需要“艺术底子”的,确实广义的情况也应当考虑。
但是这样一来,性交易合法化就不再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程度是违法的问题了。国内的情况,二奶并不违法,而我所说的狭义性交易是违法的;一些欧洲国家,可能就需要严重到儿童性交易才算违法;而日本,未成年人色情问题,比如援交,也多次受到国际组织指责了,大概尺度更宽。这也许就是人们的看法不同,亦即道德准则不同了。
这部分我不太了解。
女人嫌弃妓女,是因为她们‘人尽可夫’;男人嫌弃,也是因为她们‘人尽可夫’。是不是人们从伦理道德上觉得,妓女们因为‘人尽可夫’而很有可能生下无名氏的孩子,如果许多妓女都怀孕,然后导致后代有乱伦的可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