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惊天逆转?谁杀死了李丽云?--(一)回顾 -- 红金龙
说得很难听,这是事实。80%左右可以在上法庭之前和解。剩下的通过法律解决不一定比私下和解拿的钱多。媒体报道的极个别高额赔付的例子,全国范围也不多。院长一般没事,具体到个人,职称受影响,赔一部分钱(我们这儿是医院60%,科室25%,剩下的几个人出事就几个人分摊)。目前就我所知,只要不是贪污收回扣,重庆的医生还没有因为医疗纠纷去坐牢的(文革时倒是有)。我们这里是西部,法律要是严格执行的话,下面的小医院好多都得关掉。现在政府为恢复破产的乡卫生院还焦头烂额,要是处处照章办事,还不是自挖墙角。
法律不太懂,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样样都按法律来做的。
那只能说你够幸运的,法律的东西是可以平常不遵照的,但是不出事情一切都好,真要出了事情的话,那可都是等着被人抓的把柄,不死都要脱层皮。
只要院长出面,今后如果赔钱的话,比较好办。我想你有点误解我的意思。实践中只要院长说可以的话,不那么符合法律的事情医生还是干了。这是多年的经验之谈,没见出过什么大事,反而在初期化解了许多纠纷。我相信不是我一家之言。
不过请允许我有不同看法。
这个事情和献血不同,献血做好配型等检查的话,是不会对病人有危害或者危险性的。李丽云当时的情况凶险,并不能做这样的判断。
此外,我是不太清楚——倘若亲属供血者血型相合,但有可经由血液传染的疾病,导致受血的患者虽然一时生命无虞,却感染上另外一种疾病的话,亲属应该也是可以起诉医院的吧?非法采血嘛。
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我是医生的话,为了病人安危去违反法规对于我的保护,并由于这种好心而要面临赔钱(甚至吊销执照,我听说的处罚手段中有这一项;)的处罚——我觉得,这风险太大,并且对我是不公平的。
这种事情,当然得有上面的人来顶一下。不是我一个人这么做的,大多数人都这么做,这么多年证明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
你能保证一定只是至多医院赔钱,而不会在媒体和公众的压力下,以违反法律的理由追究下令院长的个人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就算不最后判刑、开除、撤职,被折腾几个月心惊肉跳是人家天生欠的?
而且,作为将来总是会进医院,现在也在老老实实纳税支持公立医疗体系的公民,我根本反对给无理取闹的患者家属哪怕一分钱赔偿!
人家明明先去小诊所的,小诊所搞不定,诊所老板亲自开车送他们到当事医院。
当事医院提出费用全免,哪里还剩钱的问题?
对不合理要求的纵容,就是对合理要求的限制。
属于比较新的一类处罚。经济赔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正如我所说我们这儿还没有医生单单因为医疗纠纷去坐牢,也没有听到过卫生局的正式通报,谁谁因为违反医疗法规,发生医疗事故吊销该医生执照。根本不是因为医生多么高尚为了病人不惜犯法,好心没有好报,而是医生自己的专业判断,领导的恰当的支持,在法律的边缘还是有路可走的。纸面上看你的话蛮有道理,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一个钉子一个眼来执行法律的。输血前要签输血同意书,会告知目前科学不能检测或是在窗口期检测不到的传染病。事实是绝大多数人不会告,即使告,医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赢的机会很大。
不是只有中国的医院才赔钱的。只是我国还没有医生保险,只能是医院、科室、个人来陪。你平心想一想,如果这个病例当时手术做了,就算孕妇胎儿都没保住,根本没有多少可炒作的。医院免费做手术尽到了人道主义,只是病情太重。很可能就不会有这场轩然大波。即使要赔钱,在谈钱的时候,医院也绝对会 叫病人家属不要跟媒体随便接触,不然医院也会坚决把官司上诉拖到最后一刻。理论上讲,你设想的这些情况都可能发生。估算可能性不是很大,坐飞机还有摔下来死得很惨的可能,但是飞行总的说来是安全的。
比如是尽到了应尽义务,或者是不可抗力才会有保险赔偿。
如果违反法律,不知道会不会有赔偿呢。
只好医院、科室、个人三结合了。邪恶的保险公司和医院游说集团合力推动两院通过献血法修正案,这个好像是好莱坞电影。
你这篇立刻把我的疑惑一扫而空。谢谢。
反正总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