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邓玉娇是一个很阳光漂亮的小姑娘
相关博客外链出处
邓玉娇律师授权发布的博客
摘几段
电话内容:我现在只有呼吁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或者是贵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专家(我没听清名字一会再打电话确认)还有我的朋友,请他们寻求答复,有个技术问题需要帮忙:案发11天或12天以后,遗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者其他物证还能否检测出来能否提取出来!要考虑到案发地点属于比较潮湿的山区这个因素,还有内裤和乳罩比较光滑!
恳请大家帮忙转发,尽快得到答复!
应该就是你说的这个案子吧。我觉得最后判罚为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还是抢劫(貌似当时还是持刀吧)是恶性罪,跟谋杀等级差不多这个原因。
所以这个案子里最后能不能把那三个狗官的行为钉死是很关键的,如果能钉死是强奸,怎么防卫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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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有:[0]经验
现在是邓玉娇案的什么阶段?侦查机关没有陪同会见?可以谈论内裤上的指纹?
这个律师可以去骗鬼去了.
还大哭,是演员还是当事人家属?我对这个博克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这是一个自称和邓玉娇的律师有联系、自称可以去精神病医院见到邓玉娇的人,这个博客是2009年5月16日才开通的。
我有几点很纳闷的地方:
一、他和邓玉娇非亲非故,邓玉娇案又是在现在这样的状态,医院怎么可能让他去见邓玉娇?
二、在物证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他把鉴定人员的姓名公之于众,想干嘛?
一个自称得到律师授权的人.不在原贴修改了.
案件还在侦察阶段,就敢向公众放话(不管是什么渠道)、透露侦察工作的相关细节(而且这些细节是根本经不起推敲的)。这到底是律师还是法盲?
什么级别的精神病会导致证词不予取信?
不可能只要有精神障碍的都不予取信吧,跟类别和程度都有关的,何况不是每种精神病都影响认知能力,只要医生证明其状态适宜,就应该可以作证啊。如果要通过精神病来否决邓姑娘的证词,那手脚都做了,就一步到位吧,也别说抑郁症了,直接妄想症或者人格分裂好了。
另外一方面,邓姑娘作为当事人,她关于死者行为的证词本来在法庭上的采信度就比旁证低,如果想通过证词搞掉她,另外两个服务员的证词远远比邓姑娘的证词杀伤力大,似乎不需要大费周章证明邓姑娘是精神病吧。
我觉得“精神病”这个说法唯一能确凿导致的后果就是如果最坏情况发生,可以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理由减轻判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调查结束之前保护她不被死者亲属报复。不管邓姑娘是否认可这种做法,这个应该还是当地警方保护她的举措吧。
修脚刀捅不死人的,当然一个弱女子也是杀不死一个壮年男子的,更不要说对方当时有三个大男人在场,所以呀,俺认为整个事就是幻觉.
以上说法,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买凶杀人的话,买凶者是必须要追究的,买凶的过程比打斗致死难认定多了,这样搞整个案子会无比复杂,并且牵涉到官场斗争。
只见过买凶杀人案往过失或者斗殴里判的,没见过故意整出个买凶来给自己找麻烦的。
这件事的最坏后果就是无法认定强奸行为,按防卫过当或争执致死处理。
其实我觉得当地政府聪明的话不如丢卒保车,反正人都死了,面子也丢得差不多了,不如现在出来摆个严肃处理的姿态,抢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先以“光顾不良场所”之类的名义处分同去的两个官儿,后面怎么着都好跟外界交代了。
第一个问题,博客里有写。
第二个问题:根据我看CSI的经验,现场鉴证人员是中立的,他们的鉴证结果,警方可以用,被告律师也可以用。
不过,我对于中国警察的现场鉴证水平表示怀疑……估计对邓玉娇有利的证据根本提取不出来。不是警方不愿意,而是没这水平。
在中国,验DNA还要抽血,衣服上表皮细胞的DNA也查不出来。
现场签证人员?
拜一下!
注:现场签证人员应为现场鉴证人员。
再注:tg公安称之为“技术侦查人员”,他们的结论律师也是可以采用的。
第一个问题,博客里面给出的解释根本就无法成立。案件还在侦察阶段,又是事关故意杀人这样的指控,侦察机关有可能让嫌疑人的亲属与之会见?如果串供怎么办?好吧,退一步讲,侦察机关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让嫌疑人和亲属见了面,怎么可能让一个来路不明、和嫌疑人没有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跟着掺和?这可是涉嫌故意杀人的大案,不是偷了仨瓜俩枣的小案子……
第二个问题,整个案情并不复杂,案发地点并不是隐蔽偏僻的地方,还有不止一个证人在场,因为报警及时、现场也保护得很好,取证并不困难。而且,更关键的是,你一个和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案件的物证鉴定阶段,公布了物证鉴定人员的姓名——还是那个问题,他想干嘛?
94年还是95年湖南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挟持一服务员强奸,败露后被判刑。
就我接触到的馆场情况看,那些确实没有把强奸个把服务员放在眼里,根本不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