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至于具体减多少,要看更详细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
我认为这事已经闹到这么大,公安、法院循私枉法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死者只不过是个小小的股级,这个案子至少要由县里的刑侦队调查,县级的法院来判决。
如果一切都是以第一次说的为准,那才是侮辱警方的专业水平。
我没见过什么通报能把“目击证人”这项都遗漏掉的,这已经超出我的常识范围了,恕不讨论了。
现在是闹大了。
之前估计还是想捂盖子呢,官场也是有连带责任这种说法的。虽然明面上影响不大,但是这就是个把柄了,会影响上级的进步的
要说也是这几个官员过界,去风月场所之类的官员多了,不过怎么不讲规矩的估计也是找死。
连是非都没了,还讲究法律?
法律不是自动运作的。运作法律的是人。人不讲是非,颠倒黑白,那法律还不是跟着黑的走?
不过我可是在赞美TA啊,TA该给我送花才对呀!
搞死,一开始没反应过来,以为是拿刀什么把人杀了呢。
后来想起来了,有1个案例是罪犯骑摩托车把人抢了,事主开车追上去把摩托撞翻了,1个罪犯死了,最后判正当防卫,争议也是挺大的,是这件事吧?
我彻底无语了……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是不负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连这个常识都不懂么?
还有限制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者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
而最麻烦的已经是警察的第一通报.这通报已经让当地政府相当难堪了.
警察已经相当的有良知了.如果邓大姐谋杀成立.那精神病或者可以免死,至少在死刑之前还可以以这个为由申诉.
警察们也是人,同样也有家庭和生活.不能为这事彻底得罪政府.所以就这样.
没什么大碍,邓贵大是因工作得罪人,所以某些人安排杀手杀的.邓家人可以获得天文数字的抚恤金.另外两个高升了事,至于邓大姐,有精神病的由头.命大概就报住了.至于其它的事情就次要了.
还是说一句,官员强奸你不给那不是神经病是什么?
才适用这个免责条款。
你到底懂不懂?
说邓是神经病根本救不了她,反而会使邓的证词变得不可信。
让人背负一个神经病的包袱,一个杀人犯的名头,这样的救?要不你自救吧
再说一遍,清白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