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本来邓mm是想走开的,那三人先是精神侮辱后是动手动脚,而且是再三,不先杀一个难道要等到三人齐上?
你可以把相关的词汇替换掉,看效果是不是一样的。
因为这类事情,女性往往都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最多也就是跳楼自杀,现在敢于怒杀,当然更引起注意。
但是,否定不了故意杀人罪成立的要件。
强奸罪的定义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迫卖淫罪特指向他人卖淫,而强迫向自己卖淫具备了强奸罪的要件,即构成了强奸。
但死者是否强迫邓女向自己卖淫从而构成强奸,从目前己报道的情况看,因为缺乏必要的细节(如争吵的内容和死者对邓女动粗的原因),俺还不能肯定。
警方的案情通报如果没有重大、关键的隐瞒,那么“死者意图强奸”的说法是绝对不能不能成立的。而且,就是一般的冲突和争执,连流氓行为是否够格、都值得商榷。
从目前报道的事实看,不足以证明死者有强奸行为。
当然如果顺应民意的话大概够了。
死者和他的同伴完全是一派流氓恶霸的作风……
如果嫌疑人没有精神病,估计会按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并罚的最从轻标准量刑,15~20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嫌疑人有精神病,可以免除刑事处分,在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几年。
相比之下,我还是希望,不管真假,都能认定嫌疑人有精神病。
本案的结果一定是判定邓女有精神疾病,因受强烈刺激疾病发作从而犯案,免于刑事责任,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俺奇怪的是:
您不是找骂上瘾了吧?
邓一个娱乐场所的小妞居然也敢反抗,那还了得,现在不把她拍死,多影响娱乐业的服务质量和名声啊。以后客人们能放得下心去爽吗。
以前的小妞最多只能被跳个楼啊,被自个残的什么的,tnnd现在都敢杀客人,真是要翻天不成,是可忍孰不可忍
注意,这旁观者不是与死者一伙的。
会同意用自认精神病的办法来保身么?
人家抓起刀子的时候就已经选择宁死不屈了
西西河是说理的地方,不是骂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