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几个服务员有什么可以顾忌的?敢罗嗦的一块办了又怎样?
这个在时间上要至少10秒,而且需要邓黄二人都很靠近。特别邓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应该不是一个文弱书生。邓玉娇刺他,他不反抗不对打?怎么会被连刺三刀的?这个过程警方没有解释清楚,很难想象当时的情况。
而且最早说的是修脚刀,后来变成水果刀,也是疑点重重。
特殊服务被明确为异性沐浴服务。这个异性沐浴,是什么服务?细节也没提供。
警方的确令人生疑。
关于子玉兄提到的这几点,以下我有一些猜测(只是猜测演绎而已)
关于连刺三刀,然后再划一刀,我觉得可以理解。因为邓黄等三人去那里是嫖玩的,而不是打架或者博命的。所以在击中第一刀之后,邓黄等人出乎意料而没有能够及时反应过来,我认为是很有可能的,这足够邓玉娇刺上其他三刀。
关于特殊服务,到底是异性沐浴还是其他的名目。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案件正在调查中,所以只能采取一方的说法;其二,即便作为直接的色情交易,说是“异性沐浴”这个名目也是有可能的。这一点问一问逛过类似场所的兄弟们即知。即此类场所有它的惯用语。但我认为除此之外还可能有第三个可能,即三人在用钱之后,邓玉娇不从,三人有可能便转口说只是“异性沐浴”而已,试图诱骗邓玉娇。
但关键在于,我不认为这个名目有太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表明意图,以及直接能够为邓玉娇带来从轻处理的,是他们直接对邓玉娇的人身侵犯。即推坐在沙发上,或者按照一些媒体的说法是“按倒在沙发上”,这个行为才是与邓玉娇的“防卫举动”直接对应的。即,不管他们名目上要求的是什么服务——反正都是不正当服务(戏说:“共产党员不得接受异性按摩!”这可是党法,呵呵),但他们在沙发处对邓玉娇进行了直接的身体侵犯(而不是在浴室),这就已经形成了强行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但由于双方还没有那个什么--比如说脱裤头--所以说是强行猥亵还是强奸,估计还得取证认定。这是个司法过程,我也希望是按强奸判)。
修脚刀或者水果刀一点,都得根据事实而定,这点只能看证物话事。关键是,只要邓玉娇不是“受到侵犯”-“逃脱”-“买刀/寻刀”-“然后再回来伤人”,而是伤人行为跟受侵犯行为是连贯的话,我以为区别就不大。而且水果刀的卖主也说了,记不得这水果刀是邓玉娇本人所购。
这是我对案件进行中警方的披露的公开信息的一点看法。我完全没有一手信息,全属个人猜测,不是肯定的看法。所以不负担责任;不接受拍砖。
警方第一次对外公布的情况,和第二次公布的情况,细节出入非常大。
最关键的是两点;
第一次说凶器是修脚刀,第二次说是水果刀。
第一次没提到房间里还有另外二个服务员,第二次就多出来二个劝架的服务员。
这些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以最大的恶意推测:死者家属或某些人在其中起了作用,警方的说法才前后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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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意你的说法。
你如果是以法律为准绳,赞同无罪推定,那么你的言论我可以理解;
但是这个不是说无论真假都希望邓是精神病成立的理由。
我的看法是事实就应该是事实,而不是因为任何目的进行曲解
普通人,只要不是学法律的或者对研究法律有个人爱好的,很少有人能明白这么多条条款款。今后咱们遇到威胁的时候还得先回忆思考一下现在的情况能不能捅他一刀。哦,这个要件、那个条件符合了,人证物证也差不多了,好,现在可以捅了!
联想这个案子,邓玉娇当时应该想:“狗官你快实际插入啊!插入我就可以捅你了!”
第二是行为.你不要说楼上的说的不对,你没证据,你没证据说邓大人真的强奸了邓大姐.虽然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党的好干部是不会做这样的事情的。于是乎就不存在任何强奸的主观和行为,有的只是等大姐仇恨党和人民,刺杀党的优秀干部.从现在的处理已经得出了结论,现在按故意杀人起诉!
按在床上也不一定是强奸啊,没有充分证据啊。人家那话儿还没亮出来啊。就是掏出来了,也不一定是奸啊。还没进去之前,那都不是充分的证据。等到进去了,他妹妹才可以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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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根据其锋利程度的不同,可以作为证据帮助判断其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当然前提是非“防卫行为”。
而第二个细节对判定是否是“正当防卫”有很大的作用,因为“正当防卫”要以死者正在实施“强奸行为”为前提。而有另外两个服务员在场可能会大大降低认定“强奸行为”的可能性(除非她们作证死者在强奸),从而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狗官你快扒我衣服啊!你一扒我就可以捅你了!”
还是实际插入比较保险。我这个法盲现在的理解就是如此,简言之即你受到的伤害越大,那最后通过法律获得正义的可能性就越高。
修脚刀比较硬实比较锋利,你看要切割脚指甲,特别是大脚趾的硬块,必须相当锋利才对。
强迫卖淫的犯罪主体是经营者,不是嫖客。
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