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律师请求大家联系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或贵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专家刘开来先生,此专家并非邓玉娇案的技术鉴定专家
如果当真,那么大领导还需要QJ,太木有水平了,太不尊重女性了。
毛时代有些军队高干不就有寡人之疾吗,喜欢搞周边的女护士,女服务员之类,比如黄总长。
人家是实实在在地去巴东了,这一点,你没法BS他。
如果能用证据来说话,肯定可以还邓玉娇一个公道。比如博客里提到的,在内裤和乳罩上提取邓贵大的指纹和表皮细胞。但是说实话,肯定提取不了,中国现有的技术做不到,即使是当时就做提取和测试。而现在过了十几天,更不可能提取到。
至于屠夫对警方的天然仇视,是因为警方的说法,前后不一,不能不让人对警方产生怀疑。
如果那录音是真的,案情才开始就哭哭啼啼,哪有这么办案的,如此感情用事怎么能保护好当事人啊
另据博克说公盟个案委员会负责张立辉律师已经在去巴东的路上了,希望这位律师能专业一些
这律师的表现不大像律师,倒颇像娱记。这是去给邓姑娘帮忙的,还是去添乱的。……
倒不是说律师就得多冷血多无情,但做为律师来说,刑侦过程中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话坚决不能随便对公众说,这点头脑和理智还是应该有的吧。
就拿他公布鉴定人员的名字来说,假设,我们仅仅是假设,鉴定结果出来了,对邓MM有利,但控方律师说,这个鉴定结果不作数,为啥呢,辩方律师故意向大众透露鉴定人员的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向鉴定人员施压,甚至威胁blablabla(作为控方律师来讲,可以设计出很多类似场景),这样出来的鉴定结果受人为因素干扰太大了,不公正。
甚至可以指责,辩方律师故意在鉴定的时候透露这些事情,涉嫌干涉司法公正。别忘了,就算是美国法庭,也很忌讳动用舆论影响陪审团成员判断的。
这样一搞,吃亏的是谁?好,再来,重鉴定,重找技术人员,再折腾,反复下来,能查出来的也变成查不出来了。这一趟算下来,除了邓姑娘的律师沾光得了个“勇敢”“正义”“做实事”的光环,邓姑娘得到什么帮助了,我委实看不出来。
——————
补充一句,不是说这律师发博客支持邓姑娘不对,只是该什么人干什么事,他心里该有个数。做律师的好好打官司,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才是他该想该做的事情。
录音中律师说邓玉娇明确表明遭到性侵犯
感觉这律师有点崩溃了。杀邓贵大的刀是邓玉娇买的,放在她包里面,这对邓姑娘很不利,邓玉娇说自己被性侵犯,但已在医院内住了十多天,与案情相关胸罩内裤在第一时间也没封存,而且当地警方又很不配合工作。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深夜发布对恩施日报的专访中也否认邓玉娇最初向公安机关说自己被强奸,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现在如果对胸罩内裤的证据提取不出来的话,一切都很不乐观
邓玉娇律师会见完玉娇后的电话录音外链出处
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恩施日报记者专访外链出处
如果买刀的时候她和死者还不认识,那也不能联系起来啊。买刀就有预谋的意思了,可对于不认识的人怎么预谋呢?
话说这个律师也太不专业了吧,现在就告诉对方“我们除了胸罩内裤啥证据都没有”,这不是在庭审上找死么……
以前曾看到过类似案例,判了正当防卫。
强奸和故意杀人一样都是重罪,反抗的时候正当防卫行为没有上限的。
如何证明?对于黄某她最多也就一个防卫过当,至于那个邓某,就算死了,也算不上防卫过当。
而是指强迫妇女向第三者卖淫,而且以牟利为目的。
如果死者强迫邓玉娇向自己提供性服务,不管邓玉娇是不是从事这个行业,或死者付不付款,都是强奸。
另外也算不上正当防卫。针对当时死者的行为,邓玉娇拔刀相向只能说是积极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