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就在前几天湖北警方查出拐骗少女卖淫团伙,其中6名少女被强奸,5名少女跳楼伤残,网上什么大反应吗?
湖北警方摧毁特大拐骗少女团伙
15名被强制卖淫少女获救
本报武汉5月14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余飞 通讯员肖新民昨晚9时,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组织指挥、督察总队随警督察,并从孝感、武汉两地调集警力120余名,对涉嫌拐骗少女、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的武汉市洪山区联盟路8家歌厅实施集中搜捕、解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18名、解救被拐骗少女15名。
今年1月份以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先后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累计有21名14至17岁的未成年少女突然失踪。
民警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失踪少女被强制拐卖到武汉市洪山区联盟路附近的歌厅“坐台”。
3月6日,孝感市公安局局长聂利军等主要领导听取了案件专题汇报,要求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
民警现已查明:该团伙自2009年1月以来,以外出游玩、帮忙介绍工作为由,将受害少女骗至旅馆或武汉市内,采取拍裸照、殴打、强奸、签“打工合同”等暴力手段,迫使少女顺从,将受害少女以1000元-2000元/人的价格卖至武汉市联盟路附近的歌厅。歌厅老板收买少女后,没收这些少女的通讯工具,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少女在歌厅“坐台”接客。
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民警抓获张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解救36名被拐卖少女。其中有6名少女被强奸,5名少女因不堪受辱,在逃跑过程中跳楼致伤残。
民警还查明此案涉案成员45名,作案108起,其中拐卖妇女49起、抢劫4起、强奸6起、非法拘禁49起。
5月11日,孝感市公安局专案组到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专题汇报后,引起该厅领导高度重视。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武,纪委书记、督察长张洪均作出明确批示,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对收买妇女、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对被拐少女进行解救。
5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队长魏伟、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志刚、孝感市公安局副局长邹如升、武汉市特警支队支队长华荣伟等研究实施方案。
13日晚9时,从孝感抽调警力60人、从武汉市特警支队抽调警力60人参加行动。参加行动民警分三批先后进入预定地点,并迅速控制8家歌厅所有人员,经询问和甄别,抓获“天上人间”等8家歌厅老板及参与强奸、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员18名、解救孝感籍被拐少女15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
拿着不知从哪里摸来的人民币去砸一个弱女子的脑袋,强迫她提供特殊性服务,被拒绝后死缠不放还两次推倒,结果被小女子奋起反抗,几刀了结性命,这能有什么罪?相反,这一体现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民族精神,二是为民除害,大快人心,邓MM理应被视为巾帼英雄,大加宣扬才对。
刚进来看到一个贴:英雄本色 5419/140 【原创】路见不平,烈女拔刀向日寇。
把这词儿改改就可以用在邓MM了:忍无可忍,烈女拔刀向狗官。
以上我觉得这是挺正常的老百姓思考模式。很多老百姓遗憾的是:怎么只杀了一个呀!
我有很多问题~
大官人有什么权力可以拿钱砸别人的头,可以强迫他人提供特殊性服务?
被砸了头受到严重人格侮辱的星斗小民可以怎么让大官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还是只能忍气吞声,因为你没能耐也付不起代价?
如果自己不够强是不是就被强迫成功了呢?
如果放弃反抗,就没有杀人,也不会有强奸?
强奸精神病人不算强奸?
政治太不正确鸟
邓玉娇如果是精神病患,她的证词自然也算不得数了,又怎么再咬定那三条淫虫强奸呢。
毕竟死的是官家人,大家面上不好看。
是非明确,但操作上搞一点小技巧。
我真的不了解
事先说明,论据都是百度来的,不代表我已正确理解他们的本意及各种引申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定义 外链出处
但是!“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强奸罪定义外链出处
无限防卫可以应用于强奸未遂上么?
如果事实是反抗强奸呢?
没什么保护不保护的。
如果事实仅仅是官员打人反抗,那么可以算故意杀人,如果判定为意图强奸,那么就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
关键是事实。
所以说关键是事实。
另外,防卫过当这一说法不适用于反抗强奸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有无限防卫权的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有很严格界定的。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
否则,如果你和异性发生争执和推搡,人家就可以告你“强奸未遂”,岂不是太荒唐了?
想象他们一手遮天,有点困难。
这个帖子发出来的时候还没有邓玉姣这回事呢,不过歪了就歪了吧,楼下各位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