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信了网络连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起哄架秧子吃人血馒头这事05年杂谈的陈易卖身救母里就很有表现,那个时候人单纯,肯写几千字贴在杂谈去,就像现在的西西河,于是便晓得自己在吃谁和谁在吃自己,如今贴上几千字的长贴,你看吗?
现在那啥是个什么东西,官方发泄渠道而已。政府和网络,我怎么选?我选最不坏的。我这人脑子还没昏,就算吃了亏也要想着怎么找回来,信了政府可以砸他家玻璃,信了网络你找谁去?
尔等无胆之人,无非是找个地方鼓噪有胆的去打玻璃罢了,若非如此,怎么去解决问题?网络舆论不涉及现实社会根本就没有作用点。或许尔等根本就不想解决问题,只不过让荷尔蒙闹腾一把算求。
政府的公信力是个屁,网络的公信力屁都不是。你也不想想我天朝的接入服务商是哪一个是敢不讲政治的。
老话,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言责自负这规矩,政府能遵守;网络,对不起,连ip都显示不全的网络上只有自由没有责任。
没有最济,要有最济,我也不至于在这里把政府和网络一块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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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常在河里玩儿的,不知道通宝有什么用处?河里的通宝好像是很宝贝的东东~~~
所谓的教主神文,也就这里还发得出来,还有人去看看。
教主自己也说了,他几次在新浪、中华网、天涯等论坛上发言,不大一会就是帖子被删、ID被封,
骂人的网友千千万,无任责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的网友万万千,为何唯独教主能享受这种待遇?
我看也就是西西河这种地方还能容得下他的言论,他的言论能有多大的影响,我倒是想问了:
这倒底是哪些人在干那封杀言论的勾当?他们想封杀的是哪些言论?
照“正义派”的思路推断,这些媒体到底在害怕什么?它们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想要捂住?
昨天那个楼主的文章真把偶看得头晕眼花的,幸亏你这文章拨云见日,直指那个楼主文章背后的“问题本质”(看他的雄文晕了,说话都带他口气了~~~)
貌似大家都称他教主,他是啥教的呀?
七十码如何?华南虎如何?
还是说你比较希望政府坚持七十码、华南虎?
再次提醒,“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归结为一个律师身上,这种逻辑是不是很可笑?”这个说法,如果可以简化成“夏律师x2的爆料导致政府公信力丧失”的话,那么至少我没有如此想过。河里对此事件的讨论主题非常多且杂,我可能多有疏漏;对这起事件的关注也是断断续续,也许你可以给我一个链接让我见习一下这是哪位河友的高论。如果你说的是罗化生的主题,他的看法应该是夏律师x2心怀不轨准备过河拆桥上屋拆梯,拿邓玉娇的人头祭自己名号的大旗。倘若他将此同政府公信力扯到了一起,恐怕是我眼大抛荒给漏或者弄错了他的看法,只能麻烦你代为补充。如果你问我的意见,我觉得,政府公信力、网络公信力和夏律师x2的公(私?)信力之间,连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既不存在并联关系,也不存在串联关系。
豫章花开可以坚持认为林嘉祥猥亵了小姑娘,但他不能阻止猪头笨笨道歉发现林嘉祥没有猥亵小姑娘;有些河友认同MRandson写的上访工作,但他们不应该非难和攻击三笑和常识主义者写的上访工作是屁股vs脑袋的胡编或选择性描述;你可以相信夏律师是真心为了给邓玉娇脱罪,但我,或者我们,不相信,觉得他们另有所图;那么,为什么我们就应当被你用改写的鲁迅·友邦惊诧论来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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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晶不赞同抵制家乐福被骂汉奸开始,从谭卓父亲谈定113万赔偿被骂背叛开始,从夏律师x2指责关键证物文胸被邓妈妈洗了开始……
我就在想,网上那些要这个要那个要公正要正义的,有多少是要原本意义上的大众的公正正义?有多少是要他们自己的公正正义?他们为了要贯彻自己的公正正义,可以责骂谭卓家贫贱不许移失去儿子之后不能和胡斌家谈赔偿拿赔偿,但他们有没有想过谭卓父母后半辈子怎么过,他们赡养吗?他们还可以暗示邓妈妈受警方压力(啊,已经扩展到邓爷爷和邓本人都受到警方压力)抹杀证据给自己亲生闺女下套朝重刑上面靠,把邓妈妈和邓爷爷描绘成一副胆小懦弱六亲不认的舆论形象。这样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目的罔顾这些已经很弱势、已经被伤害的群体的利益,他们真的可以得到公正和正义吗?他们要求的公正和正义,是我想要的吗?
虽然从巴东警方是一个群体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他们给自己洗白,两头不得罪的愿望远远高于顶风作案唯县政府马首是瞻的愿望。但我对他们毫无好感。
另外我认为多数人拍夏律师是因为他做事不靠谱,打着“公益”的旗号贩私货,而不是针对他的“公益律师”的身份。老兄您用“添PG上瘾”这话来概括“大多数”,这不公平。即便我说夏律师是人血馒头律师,也就只针对他一个罢了,至少没有扫一片公益律师进去。
怎么说呢,河友到西西河来说话,是抱着讨论的心情来的(至少我猜测如此),屁股这话,偶尔拿来嘲笑嘲笑那些只讲立场不讲道理的人也就罢了,在讨论中总拿出来就没有意思了。
更何况,人和人都是不一样的,两个人在某件事上观点一致,不代表所有意见一致,我看到河里有些人把所有拍过夏律师的河友,不问情由都归为一党,动辄“你们说什么什么”,可惜很多都是我从未说过的,也被他算到我头上。此时不由泛起“说话要政治正确”的感触。这恐怕并非你我愿意看到的。
我一直很疑惑在此案中有些律师的“表演”,难道中国律师行业的职业规范可以允许他们这样做吗?
(回一贴作个记号,以便跟踪)
无论是警方的还是夏某的,哪个对邓玉娇有利就要坚持哪个,和警方的相比,夏某的说法对邓玉娇更不利。
按照警方的现场描述,邓玉娇无须证明对方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她只要证明对方高度疑似强奸就可以了。按照夏某的现场描述,他就必须证明对方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邓玉娇才算是正当防卫,而这点恰恰是不能证明的。
在第一个现场--水疗室--是一对一的局面,既无人证,也无物证,用什么证明黄德智有试图强奸的行为?不能证明这一点,如何说明黄、邓在第二个现场--休息室--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不能证明黄、邓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又如何证明黄、邓有实质性强奸行为?
夏某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邓有实质性的强奸企图,相反却给诉方提供了证据,邓玉娇是在对方第一次不许她离开现场,有领班,有其他服务员在场的情况下,把刀拿在手里的,而不是象警方公告描述的那样,是在第二次被推坐之后,拿出把刀来乱刺的。
如果诉方顺着夏某提供的依据,把邓玉娇的行为描述为不能忍受邓贵大的羞辱,一怒之下杀了邓贵大,就成了货真价实的故意杀人罪,法官只能根据邓玉娇是自首,且事出有因酌情从宽处理了。
真出现了这种情况,夏某如何解套?
你在菜市场买东西,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钱,这次不行,你还可以打个转回来接着讨价还价。但法庭不是菜市场,你的辩护失败了,诉方就赢了,你的当事人就玩了。
首先、现场的血迹,黄、邓的伤口,只是邓玉娇刺伤、刺死二人的证据,不是二人企图强奸的证据。
其次、证人没有证词证明黄、邓有强奸表现。
第三、普通布料上的指纹难以提取。
第四、律师在做秀,他不陪同邓母把衣物直接送到公安机关,却在东拉西扯。
那是他自己说的,不是没出现在起诉书上的话就是不存在的。
巴东警察在发现邓的包内有精神类药物,这是把邓送进精神病院的直接理由。
有没有罪是法院说了算,不是律师说了算,在法院宣判之前,一切有利的证据都要抓住,这是常识。
我以前只听说过律师千方百计证明当事人有精神问题的,还没听说过律师千方百计证明当事人精神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