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邓玉娇案新聘湖北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议 -- 野狼
如果单看第二现场,根据夏霖大律师的描述,黄邓二人可以算是殴打侮辱。
但是如果可以联系第一现场,邓玉娇方坚持说黄有想要继续进行性侵犯的意图,而邓贵大是在协从实现黄的性侵犯,我觉得还有可能。
但关键是案发后第一时间邓玉娇跟办案人员的口供有没有说死。
对于黄邓二人行为的定性,现场证人的证词很重要;此外对黄邓等人在此场所一贯行为的调查佐证也很重要:比如他们有没有实质性发生性侵犯的前科,有没有当中对女性进行性侵犯或者嫖娼行为的前科等等。
如果能定性为“继续进行以性侵犯为目的的行为”,估计对邓玉娇就能很有利了。
2、轻判(几年)49%;
可能性较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0年以上有期,因自首酌情减到10年以下
要想证明邓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证明这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未必一定是强奸。《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其中明确提出可以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很多,并不只是强奸,只要是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从此案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证据不足已判定邓贵大是强奸,但是足以判定邓贵大暴力侵犯邓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性自主权是妇女的重要权利,强奸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这一权利。邓女为维护自己的这项权利而造成施暴伤害,理当算做正当防卫。
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杀人”作为最终判决都是在活稀泥,而且这个呢活得恐怕各方都不满意。
邓女的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就必然构成故意杀人,两者必居其一。
难道邓玉娇情急之下出刀的时候就知道一定会捅到致命的地方么?除非是这样的情景:邓玉娇一刀捅出邓贵大倒下,邓玉娇攥紧水果刀找准了邓贵大的要害又狠狠扎了进去……
杭州市前几天还像模像样的下发文件,要求严厉整治改装车呢,嘿嘿
结果现在我发现,像模像样成了装模作样~~~
今天白天,端午节假期,就在公司,听到不下三次改装车的轰鸣。
晚上11点以后,更甚~~~
送花一朵。
但是,是否能够达到“正当防卫”,觉得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然,法医对邓贵大的验伤详情还没有出来。不好判断说完全没有可能。
但我也觉得在这个基础上,争取最终结果是“防卫过当”,且是在精神抑郁的前提下行为的。还是很有可能的一个方向。
故意伤害致死
的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规定,在同样造成了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如果定故意杀人罪,又属情节较轻的,可在十年以下量刑,最低仅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则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判处死刑。
基本上这个案子的方向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比故意杀人稍微好听点,但是搞不好刑罚会更重。
所以怎么操作只能看律师的本事了......
不过我认为现在各方都在找台阶,结果判3缓2的可能蛮大的。
当然也不排除律师搞到什么证据来个惊天大逆转。
反正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
希望她能缓刑,就更好了。
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过失杀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这个案子中要辩成正当防卫,必须证明邓男正在实施强奸中,而从现在已知的情况看证实这点很难。
我看律师最好的策略是往防卫过当辩,最不济辩成伤害罪,争取判个轻罪。再以自首情节和精神上有病争取缓刑,这个把握很大。
我的看法,邓女最后能得到的结果:最坏判五年,最好判三缓二。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邓女从刑拘改成监视居住,这就是轻判的前兆。
这个案子,警方的PG其实是稍微偏向玉娇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