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邓玉娇案新聘湖北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议 -- 野狼
没错,大致还是在你的推测范围内。
邓贵大,黄什么的纪委定性是什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邓玉娇防卫过当,
其实正如你说的,双方各让一步,政府保全脸面,邓玉娇报住命。
我希望她能得到缓刑。
如果死者家属与检方勾结,陷害别人不是轻而易举了?
纸面上编个滴水不漏的尸检报告,还是不太难的吧?
连潘金莲被告,还得验验武大的骨头呢~
你说的那个,最多会被认为是瑕疵.不会被整个翻过去得.
要能翻过去,必须在内容上出现重大失误,或与其他证据出现冲突.
一个案子,往往需要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的时间,死者不能安葬,家属的心情也要考虑。
而且,一个案子,好多证据构成的。特别此案,对此没有争议。
邓贵大的死因已经形成证据链且受到邓mm的承认,本案所争议的只是邓mm行为的性质。。。
审结之前把具体案情透露给公众的记者和律师通通进号子蹲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流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笺,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三、对于尸骨、尸体,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照片附卷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死者亲属要求收回的,可予发还;如果死者亲属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机关埋葬,对今后确实不会再用的尸骨、尸体,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予以处理。此复。
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照片附卷后并不局限于结案后。。
家属感情与陷人入罪,这天平是咋平的~
这个案子还没开审,证据还没拿出来呢~ 咋就断言“没有争议”?。。。国际玩笑么!
邓女动刀了不假,但直接致死原因还是要经过医生证明、法医鉴定。。。对不对?
由于具体细节不清,这里的正当防卫是包括防卫过当的。
对俺火化尸体的疑问能解答一下吗?
对下面这句话有何评论吗?
回到小巴挖坟那个帖看一下,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检察院可以决定对尸体的处置方式,况且中国对程序公正不是那么重视,您说的想法实在太美国化了。。。
假设一个权重势大的死者一方勾结检察院陷害某人,这样的冤案,如何处理?如何避免?
这跟是否美国化无关吧?... 潘金莲又不是美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