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这么来一句, 我是该跟你对骂呢,还是该端着风度装没看见呢?
骂街我是从来不干的。
那我就装看不见吧
我没觉得您上文有哪里不对--老实说对崔英杰一案有印象没研究。只是看见木头人=夏律师的公式,情不自禁地把您跟木头比较了一下。感觉您有点悬。
不在被伤害过程中,杀伤人也未必就是抢
他东西的本人,一刀伤要害,没有自首情节.....
死刑一个结果,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都会引起量刑幅度的改变。在崔英杰案件里,10年以上15年以下并非不可能,比如说,这个案件和它就很类似
被告人肖系一特殊群体中一员(五保户),长期备受孤寂的煎熬,加之年老,对受害人的挑衅,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可对其酌定从宽处罚:肖系初犯,且一贯表现好。
审理结果:本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认定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关系大了吧。
而且律师的策略'死者有错,被告身世可怜,
激愤之中,'这不都跟崔的律师完全一样吗?
夏律师的辩护书中倒是写了不少崔英杰的“死者有错,被告身世可怜,激愤之中”之类的情节。
可是他的这些辩护的目标是什么?是无罪辩护。
这些无非是些酌定减轻情节,而且相当普通,常见(对于普通人激情犯罪来说)。
那么,这些情节能导向崔英杰无罪么?
我个人觉得,是不足够的。
至于前面大幅篇幅讨论妨碍公务罪是否成立,简直都有点挑衅的意味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夏霖律师选择的辩护方向错误,辩护重点错误,辩护方式错误,导致他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个。。。有什么疑问么?
至少可以说他把自己的名声看得比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
好律师一般是这样的:有不同看法先与警、检方沟通以争取警、检方改变观点,如果沟通不成再与法院沟通,争取法官的支持(庭审前与法院讨论案情是允许的,当然吃喝送礼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很普遍。)。如果这两手都不成功再考虑舆论的支持。他倒好,一上来就把自己放在警方的对立面,而且是把自己作为正义的化身,把警方和当地政府钉在贪脏枉法的耻辱柱上,这样难免造成警方和当地法院的对立。这个案子本来就有很大的模糊性,判轻判重都有能说得过去的理由,造成对立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极端不利的。
光说有什么用,放嘴炮谁不会啊。
在中国这种公开影响比较大的事情怎么判律师能起很大作用? 许多时候各方面早就平衡好了。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如果他希望法庭变更罪名, 为什么辩护词里没有一个词提到"该成立什么罪名?", 为什么不总结"该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为什么不将其找到的证据倒向"故意伤害致死"成立?
他只说,故意杀人不能成立.在2004年之后,法院直接变更罪名越来越被看作违背程序正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有罪判决的方式越来越被法官所抵制.
那夏霖律师这种做法,是要把这个包袱甩给法官,由法官来根据他的提示主动变更罪名吗? 这么做,容易保护他当事人的利益吗?
其次,夏霖律师没有做同一罪名下的轻罪辩护, 一旦法官不同意依照他的提示变更罪名, 就会直接导致崔英杰面临死刑的惩罚. 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辩护词的写法, 轻罪辩护是必有的部分啊?为啥在夏霖律师这里,就消失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