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马兄真是认真.感谢!
再说说自己想法吧
一、高一飞引用美国律师规范,我也认为是掉书袋,上学是老师们也是英美日俄一路说过来,不胜其烦,反正文科老师都这样,现在想想大约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是纯西方的产物,所以要提渊源。但高最后还是说到中国律师规范了,夏对公众发布邓mm隐私(不是指提到强奸,而是暴露细节,邓的妈妈和爷爷都表示过不满,当然反对者可以认为是政府收买和胁迫的,邓本人现在当然没法对外发表意见,但她总有可以说话的时候吧),这个是明显有违职业道德的,我的前贴中有职业规范链接。
二、“插入说”是刑法对成人强奸既遂的标准,如表现出强奸犯意和前期行为一般是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的,不用等到那一刻。但我认为邓贵大是一个认知错误加个人膨胀,他坚持认为邓是陪浴女或卖淫女,喝了酒的人是很容易自我膨胀的,认为邓不愿意陪他们洗浴或是卖淫,我前贴说过动机是很难判断的,需要细节,但钞票打人和推倒更像是侮辱和自以为是的责罚,推倒一词是不是大家都有点受日本人影响,loli是个宝,什么什么好推倒,这就和强奸不远了。
三、mm陪浴是个准色情和半色情服务,卖淫还是要回到按摩房的,这个警察肯定比我清楚,写到这突然想到马兄是不是不在国内,西方发达国家没有这些准色情东东吧?至于强迫者,我理解应按侮辱妇女罪定罪较好
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5317&sort1=77,
法有明文,当从明文,对这个罪名也有不同意见,举一例
http://www.lunwenwang.com/Freepaper/Legalpaper/criminallawpaper/200608/Freepaper_13199.html
如认为惩罚力度不够,循立法途径解决较好。
四、看到马兄支持夏律师的理由之一是他坚持无罪辩护,苦笑了一下,想到了在功德林研究永动机十年的黄维,以我一个文科生的直线思维来说,黄维比其他中国工程师都好,因为其他家伙最多研究低能耗的。事实上的分歧不说,策略上会使邓失去自首和如实交待两个攻击点,夏律师手上牌很多吗?多乎哉,不多也。
五、对马兄的结论,我提供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夏律师可能违反这条.
补充一点,兄弟正好研究过一年美国法,对于司法独立,我认为这样的表述更好,美国和中国都是追求司法独立的,中国受政府及党的影响多一些,美国受其他东西影响多一些,总的来说,美国司法独立性高于中国许多,中国在司法独立上也是个发展中国家.
高一飞掉书袋我没有意见,虚心想他人学习是好事。只是不能忽视中国的现实。关于邓MM隐私问题,下结论似乎太早。我猜测邓姑娘本人可能会在乎,不过不知道夏律师发布消息的时候有没有征得她的同意。邓妈妈和爷爷的意见大概不能作数?问个问题,为什么正式解除律师委托的是邓妈妈?政府宣布的更早。题外话我从您的链接里看见一些对邓妈妈的邓(后)爷爷的一些传言。
对于是否有强奸的意图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我没有理由反对您的看法。官方的通告严格表述为洗浴。色情业国外的管理相对陈规,但看脱衣舞和妓女在技术上也是两回事。所以我看见阎工直说卖淫就笑了。当然即使按他的说法还是有回旋余地,我只有苦笑。
再次感谢您认真的提供链接。看来国内对强奸的定义还是很严格的,好像以是否以性交为目的分界,而性交定义为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好像国外对性攻击的分类远远不是这般详细。设定这些标准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我是完全晕倒了。我听说对强奸有无限防卫权,但对强奸以外的性攻击呢?如果有强烈分野的话这个判定性交目标的可操作性太差了。
夏律师与黄维的类比,窃以为很不妥,请兄多思量。回到夏律师的策略,抛开场外手段不说,做无罪辩护,即使把握有限,有什么大问题么?如果法庭不采纳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自然会回到检方的防卫过当。自首是公安机关一开始就认可的事实,不知道您所说的如实交代是什么意思?俗话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美国的话,检方会试图和原告做一个交易,以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指控。辩方律师无条件让步,算是什么?律师兄我是外行的想法,如果不对请指正。
兄可能体会到我对律师网暴的态度比较温和而对政府的态度比较严厉。中国的司法独立
我因为在讨论夏律师的辩护策略时提到JJ被人投诉,可能会进小黑屋呆一阵。如不能及时回复还请见谅。
你这个是主动出击,不是防卫阿,歇息一下也好,我也想歇歇了.
一、我的公益律师一贴中说过,近亲属可以委托,但律师应该会见时应该和当事人把委托作实(
1、首先自我介绍,
2、出示其近亲属的委托书,问当事人是否也接受,通常这时候当事人会接受,记入会见笔录,请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后来邓的母亲说解除夏的委托时,夏口口声声要邓母当面办理,如果有邓mm的委托书,邓母已无权解除委托,应该要求见邓mm,让邓mm表态,这不主动的多,也许夏有,最后拿出来未知),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216751
),夏大概会见时光想到黄的jj,所以他的委托还是邓妈妈给的,邓妈妈当然可以撤销,此也为不专业之表现,夏的学历和经历,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执业20年,不该犯这样的错误,加上其他类似的表现,所以——。
二、提前宣布一事,我推测巴东政府肯定是不爽夏了,知道邓妈妈解除委托后不够厚黑,嘴巴快了些。
三、无罪辩护要谨慎,操作不是无罪辩护失败,就回到防卫过当这么简单,无罪辩护要当事人配合,但法院的做法是认为你不认罪,所以不承认你的自首,你google一下国内法律自首的定义,不是光主动投案那么简单,有些法院还会认为你连坦白都没有,我以前贴中列过邓mm四个从轻或减轻情节。这一下就要去掉两个(再加上精神问题夏也不承认,这就去掉三个了),我对这个做法也是有不同意见的,但法院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还没有完全去掉。本省作无罪辩护要事先报告律师协会。这个也可以认为是司法不独立的一部分,但本所合伙人会议肯定要报告的。
四、美国的控辩交易中国司法文化可能不容易接受,想想邓mm案,邓m认罪换取缓刑,或胡公子认罪换减刑,公众能接受吗?有了解的兄弟说下美国刑事案件控辩交易比例有多大,这个在中国,没有人敢公开做的(但我知道有法院在尝试),肯定又是个腐败空间和互联网话题,还是饶了互联网吧。交易在司法中现在比推倒更雷人啊.
五、我和老夏无冤无仇,律师发挥作用大,地位高客观上是有利我们的业务拓展的,但我认为不专业的、草率的做法从长远讲不利于行业发展,兄弟在单位还管一点实习律师培训,经常告诫他们要保护自己,官方机构、当事人都会伤害到律师,都是草民,但兄还是国外的草民,我们做的不专业就麻烦了。夏的话题我以后就不再西西河说了。
六、强奸既遂(未遂还是要看动机,是一难题,警方可能是偏重于口供)有插入说,接触说,射精说等,但这也是西方资产阶级传给我们的 ,是我们大学卧谈会的话题,老兄自己g吧,别我们都给关黑屋子里去。
罪名上说,可以往故意伤害致死靠. 刑期可以比死缓低
崔英杰一共出了一刀,出刀后有逃跑情节. 可以说是害怕,并没有想杀人之类的.配合一些证人证词,当事人自己的情绪表达来证明.
由于有一强行执法在前,做激情杀人辩护是可能的方向. 从当事人生活状况入手.强调此车是其绝大部分生活资料,且是其全部生活能力. 当事人心情激荡一时冲动云云.
夏律师选择无罪辩护简直是开国际玩笑....
严格的讲对我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您说的我收到了。谢谢您参加和河友的讨论。大部分河友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对法制的中国特色也不是很了解。您的输入把其中的很多关节点明了。
从电视上看(汗)美国辩控交易好像是例行或常用的程序,当然成不成两说。美国的罪名分的比较细,对于一项具体的指控,排除枉法,根据证据的强弱,定罪在一定区间上有一个分布。为了减少司法成本,控方放弃定罪分布的正尾部以交换辩方放弃分布的负尾部,如果两者有交集,交易就成了。看双方手里的牌了,虚张声势能吓住对方也成。和菜市场上的正常买卖没有两样。
性这个东西,从人的生物性和当前的社会性看女性仍然处于被捕食的地位。西方资产阶级法制对妇女的保护,以及其他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远远走到中国前面去了。
另,花等您有空的时候和大家分享律师实践的经历。
我是中国的草民。就是跑的远了一点。我的屁股在哪里我自己还是很清楚的。
我没有责备您的意思,希望不要误解。河里另一位律师朋友说过一句话,大意是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积累,必须要沉的下来多看多听多想多做,我感觉您就是这样身体力行的。
大家屁股是坐一起的.
庭审结束后只有法院的判决出来后你才能知道辩护成功不成功,被告律师只能选择一个他认为是最佳或最保险的的辩护方案,不成功只能有待上诉后的二审,而二审的重点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只能着重于一审的证据认定、判决尺度是否有问题,不是你可以再提出个退一步的方案的。
记得是作为正面来报道的,说是节约了法律资源。好象网上也没什么波澜。
而是退到检方的防卫过当的立场。当然律师兄在回帖中说的很清楚,我对自首的理解有偏差,搞得不好的话从轻情节四去其三。
夏律师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邓MM辩护,可能无罪辩护的姿态只是用作开庭前讨价还价的手段也未可知。或者也许象你们说的他就是个蹩脚律师。无良律师则完全没有根据。
我不是当事律师,连律师也不是。所以证据不足的话只好把夏律师往好的地方想。
当时又不是被暴力侵害的过程中,他当过兵,
怎么也练过点,不存在下手误差大的可能。。。
辨成只想伤害不想杀人,有写难度吧。
辩激愤中失去理智的行为,挺合适的。
只是嘴巴快了些吗?如果律师说的是事实,(我想不出来为什么律师要做假,毕竟是否通电话有记录。)邓母打电话说不是想解除,而政府之前就宣布解除。个中理由,不是嘴巴快了而已吧。
这些都只是律师的辩护方向,采不采纳,是法院的事儿. 没有说一定就能减轻刑责.
问题是,在这个案子里,崔英杰面临如下五种情况,从好到坏排列
一,故意伤人致死+妨碍公务, 获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
二, 故意伤人致死+妨碍公务,获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
三,故意杀人+妨碍公务, 无期徒刑
四, 故意杀人+妨碍公务,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 故意杀人+妨碍公务,死刑立即执行
从夏律师的辩护结果来看, 他只拿到次坏的结果,实在说不上表现多么优秀.
如果考虑此案是由于特定受害人的介入,法院在裁决上偏轻( 看判决书,前面的话基本就是个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当我看到最后的话的时候,非常惊讶), 也就是说,第五种可能其实不存在, 那么,夏律师实际拿到的是最坏的结果.
换句话说....你上个木头人站那里一言不发,也不过就是这么个水平吧....
还无期?想得太美了.
以往缓刑,还算有存疑情况。
这个证据确凿,就是他杀的,还指望
没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