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有钱买宝马做公务用车,没钱发展公交? -- mfs
对官僚们已经没有什么可以约束的了.爱怎么玩就怎么玩.
前几天和人说,中国迟早有一次文革,来一个大清算.他说不会,文革是威权提供次序的,以后不会有威权提供次序了.
而且还抢了真正国产车的市场。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申请以后,就等于主动放弃了这个所谓的优先采购权了。
(一)关于开放采购机构。列入清单的中央采购机构,主要是中央或联邦政府机构(含军事机关),以及这些机构的下属单位。地方采购机构都是省级或州政府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下属单位。其他采购机构主要是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企业等,但开放情况差异很大。
(二)关于开放的采购项目。GPA各成员开放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范围非常宽泛。由于货物项目基本上都开放,因此,没有专门的开放清单。各成员的服务项目开放差异很大,但研发、分销、邮政、教育、医疗等服务等项目基本不开放。工程项目基本都开放。
(三)关于开放门槛价。现行GPA成员中央采购机构开放的门槛价,货物和服务均为13万特别提款权(按1特别提款权=1.58美元,1美元=7.4元人民币计算,约152万元人民币),工程大多是500万特别提款权(约5846万元人民币),最高为850万特别提款权(约9938万元人民币)。地方采购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都是35.5万特别提款权(约415万元人民币),工程多数为500万特别提款权,最高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 17538万元人民币)。其他采购机构货物和服务项目最高为45万特别提款权(约526万元人民币),工程最高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1.75亿元人民币)。
出处是新浪。
奥迪在中国明显性价比比较差,都是公务员爱用奥迪闹的。如果宝马加入战团,理论上应当有利于降低成本。
宝马公关和市场形象做得太差了,估计谁敢用宝马做公车,得掂量掂量。其实我有一个好主意:换吉利的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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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并不等于加入
而且,政府采购可以有很多限制
比如,联想收购了IBM后,美国政府就取消了被收购的IBM产品的采购资格
以下是百度而来:
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明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主权。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
美国只将50个州中的37个列在协议的适用范围内,而且这37个州也没有将所有机构都包括进去;奥地利的供水、港口部门的采购市场不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供应商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在这里,其所指的“美国产品”是指最终产品中美国率部件含量不少于50%的产品。而且美国在 1933年制定并颁布此法的宗旨就是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
你的问题很刁钻,但是别人如果反问你一句
那么中国车厂里面开出来的是不是中国车,难道是德国车?
你同意中国车厂出的中国产宝马是德国车吗?
宝马入围采购目录的风波,显然不仅仅是怀疑宝马是否属于“国货”,更主要的是宝马奔驰代表的这种奢侈之风很可能又侵入政府。(顺便说一下,前面有几位的发言显然没有搞清楚重点,您几位的拳拳爱国之心可嘉,就是逻辑上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咱河里就讲究一个有理有据不是?)
我是赞同这个观点的:
还有一点,买东西要讲究个性价比,更何况花纳税人钱的政府呢。那么假如说国产品牌汽车的性价比不如外国品牌的,各位纳税人怎么办呢?
我想,国产品牌的发展壮大不仅仅要靠政府大力支持,咱普通人有这份想法时,也尽量支持支持国产品牌。
关于shepherd:入了WTO以后,政府采购不能歧视外国厂家
补充一点资料: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第3条规定,有关货物贸易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市场准入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不应适用于关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提供服务之目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3条和其他WTO一揽子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政府采购中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并不违背WTO义务。
2.购买国货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例外
(1)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并非多边协议,由WTO成员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因此,GPA缔约国的政府采购,对来自非GPA缔约方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仍可采取购买国货原则。
(2)GPA非歧视原则仅适用于其附录一开放清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该清单内规定的适用GPA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主体、采购限额都由成员之间谈判确定。而对于在此清单范围之外的政府采购、GPA第23条等规定的例外情形和成员间约定不适用GPA的例外等,GPA成员国仍可遵循其本国或地区国货政策。
此外,虽然美国加入了GPA,但
这个法案也并非完全符合GPA的要求:
申请能否得到批准,要看和各方的谈判结果,这个时候你的承诺有多少可信度就很重要了。中国不可能一边作出承诺,一边又从行动上否定自己的承诺。
另外,你如果限制了别人的投标,下次就会轮到别人来限制你的投标。中国之所以想要加入这个政府采购协议,看中的还是国外这一大块肉吧。
美国对IBM所做的,是否涉及你提到的下面这条?
像这次汽车的采购,能否用涉及国家安全来排除国外厂家?恐怕是不可能的。如果要限制的话,可以从金额上想办法。你把标准定的有利于国内厂家中标别人也无话可说。毕竟成本低是中国企业的特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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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有意思的是,那个老外反复强调宝马并不是一个奢侈品牌,还举了很多数据努力说明、宝马车是一款很实用的高档汽车。其实看看售价,宝马、奔驰在国外市场也确实不算太高。
本人偷懒,没有查询中国申请参加GPA谈判文件,从我的理解来看,申请这个过程是启动加入GPA的谈判过程,在有关各方达成一致前,我方不应该有任何实质性的承诺,或表达愿意受GPA文件中实质性或程序性条款约束的意向。所以,这种前提下,“申请等于承诺”的说法恕难苟同。
关于
同样是偷懒,没有查查详细的文件。
我理解,无论是GPA,还是他国际公约,都是在维护缔约方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各方利益最大交集的“共识”,因此在条约中就缔约方的私利而留个后门,也是理所当然的。例如GPA中这个内容: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拥有的地位、占有的优势是明显的(采购资金大、政府自身的强势),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压迫供应商也不足为奇。
国际公约本是各国国力抗衡博弈的结果;中国是个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占有的地位愈发重要,在国际较量中能够占优。
附件内容就是我们承诺的开放内容,是谈判的起点。这些内容如果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双方就达成了GPA协议。对方如有不满,还要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谈判结果的开放程度不会低于申请时的承诺,只会更加开放。
所以说,申请就等于承诺(中国至少可以做到这些)。
第23条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吧。这些例外已经被列出,中国少有符合这些例外条件的。
对中国来说,GPA就是敲门砖,是敲开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大门的敲门砖。你对外开放程度越低,你从别国获得的也越少。很简单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