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无根之民——浅谈以籍阿拉伯人的境遇及其影响 -- 江城孤舟
阿拉伯人违反联合国181号决议,执意发动战争要“消灭以色列”,以色列奋起反击,你说谁是正义的一方?
你拿土是战败国来证明阿拉伯活该被玩,英国处理巴勒斯坦阿拉伯活该是说不通的:
1、阿拉伯实际是土的殖民地,阿拉伯独立运动就是因为这个而起来的,如果青年土耳其党不是坚持大突厥主义而是搞联邦,一战后怎么发展很难预料。而土放弃中东为理由否认阿拉伯人对中东的权力和台湾未定论是一路货色。
2、英国为了对抗土白纸黑字的正式文件支持阿拉伯独立,连这个都不知道只能说明你对中东历史无知,而对中东历史无知到这个地步还要谈中东,我确实觉得很离谱。
3、阿拉伯人在对土战争中帮了英国人大忙,请自己找劳伦斯是谁去。说起来犹太人两次大战对英国可没什么贡献,而结果却是英国和法国联合通过秘密协定瓜分了中东,扼杀了阿拉伯独立,可以说中东今天的乱局这就是源头,至于英国人在中东用毒气之类做法我就不多说了。
4、以色列的建立说白了就是犹太人在欧洲和西方人千年矛盾(欧洲人反犹太传统和基督教教义以及犹太人高利贷有关),既不能融合化解,又不能不敢对抗,于是欺软怕硬的选择中东阿拉伯人来获得领土。如果说大屠杀犹太人要补偿,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德国领土拿来建立以色列,可惜犹太人不敢而已。
5、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的过程正反两面意见你都看了,其实无论如何说,以色列现在犹太人的主体并非在巴勒斯坦的原住民而是20世纪迁移来的,这个迁移过程伴随的是巧取豪夺和民族清洗,以当时没有巴勒斯坦国来宣称犹太人迁移的正当性和以北美印第安人没建立西方意义上的国家来宣称欧洲人殖民美洲对印第安人驱逐和屠杀的正当性是一样的,就是荒唐。
6、联合国同意阿以分治决议说白了,就是一个已经充分学会利用国际规则更强的民族对一个还没学会利用国际规则内部矛盾复杂而没觉醒的民族的斗争,这个决议远不是公正的,正如中国为了民族利益而无视联合国决议一样,阿拉伯民族当然有权力反对这个决议,至于战败只能说是强弱不敌,不能否认其行为的正当性。凡尔赛和约判定中国山东给日本接收,中国一样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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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威胁中国可以自己解决,其次,这个威胁对中国威胁并不大,至少不比美国对中国威胁大。第三,这个势力因为宗教关系固然和中东YSL极端势力有联系,但是民族不同,利益也不同,而且美国在东突问题上也不无辜。
如上所说我看不出我们有什么理由和美国在这个问题合作,关系中国利益的东突美国根本就不合作,那所谓合作不就是中国单方面帮助美国打击美国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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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文献里阿拉伯是什么意思?我对这方面一无所知。
你到底读没读历史?阿盟盟主怎么被赶出来的?
说实在的,我并不认为阿拉伯国家统治者们真心帮助巴勒斯坦独立,事实上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私心很大,只顾自己,但是也正因为如此,阿拉伯民间对巴勒斯坦问题始终有一种很深的无力感和愤怒感(不是对犹太人的仇恨,因为犹太人牺牲的是巴勒斯坦的利益,而是对阿拉伯国家不能团结,软弱的愤怒),也正因为如此,尽管阿拉伯统治者们并不真关心巴勒斯坦事业,但是凡是想获得阿拉伯世界民心的政治势力都要利用这种情绪。萨达木和伊朗都是很明显的例子。反之,中东谁公开和以色列接近,尽管能获得一些好处(美国援助,以色列的武器),但是却是自失民心之举。
埃及为了得回西奈和以色列的议和被千夫所指,甚至萨达特自己都被暗杀,如果不是阿拉法特在海湾战争站错队,约旦也不可能公开和以色列交往,尽管如此,这些阿拉伯国家统治者因为民心,公开是不会表现和以色列亲密度的。而公开表现和以色列亲密度的美国在中东什么名声你应该清楚。到今天为止尽管美国在中东力量无可匹敌,但是霸权始终根基不牢,关键就是中东没有一个国家人民是真正亲美的,而其中关键就是美国公开支持以色列。事实上美国支持以色列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在我看来这纯粹是被利益集团绑架的政策。而中国有什么必要步美国后尘?随着中国国力增强,中国必然开始发展海外势力,地缘上正如美国崛起时期英国控制大西洋一样太平洋被美国控制,羽毛未丰的中国不可能正面挑战美国,结果必然是向印度洋中东非洲发展,如美国当年往太平洋发展一样,而要在非洲中东牢固的扎根,中国必须有可靠的盟友,而不是如美国这种建立在沙堆上的中东势力。因此得中东人心是很重要的一环,而和以色列亲热能得到什么?对中国来说整个MSL世界的市场,能源,地理位置对中国的重要性还用多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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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祥的阿拉伯地区
这个地区指的是也门和附近的亚丁等地方,而“也门”这个称呼,就是吉祥的意思。这些地区因为靠近海边,气候比较潮湿,因此土地比其他地方肥沃,有发展农业的潜力,而且在苏伊士运河开通以前,这个地区就是沟通欧亚非三洲商业往来的重要地段。
2、多石地区
这个地方指的是古大马士革到西奈半岛一带的区域,这个区域干旱,但是因为位于中亚到北非重要的通道中,因此在历史上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3、荒漠地区
这个主要是指阿拉伯半岛内的沙漠地区,游牧人就主要活动在这个区域里。
伊斯兰教诞生以前,这块地区的阿拉伯人就有拜星的萨比教和拜火的索罗亚得斯教以及基督教的信徒。但是,就绝大部分游牧民来说,都处于宗教信仰中最原始的偶像崇拜,这些偶像用木头、金属、石头或者象牙制成。每个部落的人群都去膜拜。不同的部落崇拜的偶像不同,对象大多是远古时期的传说里的神或者英雄人物。
有些部落把自己的偶像集中起来放置。特别是一些关系比较亲密的部落,如果有共同的偶像,或者某个偶像比较知名,那么他们会把这些偶像在某一个地方集中起来供奉,大家都可以集中去一个地方膜拜,当然膜拜完了也可以顺便进行婚姻、商业、同盟、抢劫各方面的活动。而这种最有名气的偶像集中地就是麦加的天房克尔白。
克尔白是伊斯兰教出现以前最大的一个偶像集中地,当然也可以说是庙宇。去哪里膜拜的部落人众多并不是因为哪里有块有名的陨石,而是因为克尔白在麦加这个商业的集中地,而大家都把偶像放在这里,以方面进城的时候顺便膜拜。
阿拉伯人的宗谱有三个源流,阿拉伯历史学家把他们分别称为古阿拉伯人(巴伊达)、纯阿拉伯人(奥列巴)和阿拉伯化的人(穆斯塔阿列巴)
希提在《阿拉伯通史》里分得比较细,他把阿拉伯人先分两个大类:
绝种的阿拉伯人
现存的阿拉伯人
然后又在现存的的阿拉伯人,分出道地的阿拉伯人和归化的阿拉伯人两个亚类。
希提所先分出来的绝种的阿拉伯人的就是古阿拉伯人(巴伊达),之所以叫绝种的,是因为这个种族的阿拉伯人早在《古兰经》出现以前,就只存在于阿拉伯人自己的传说和神话中。
纯阿拉伯人(奥列巴)其实就是希提所谓的“道地的阿拉伯人”。这个群体其实就是指的在旧约中出现的约坍(盖哈坦)的后裔,他们原来居住在幼发拉底河流域,后来搬迁到阿拉伯半岛的也门等地居住繁衍。
而阿拉伯化的人(穆斯塔阿列巴)就是指“归化的阿拉伯人”,也就是伊斯玛仪的子孙。他们征服了历史上的纯阿拉伯人,但是却入了本地籍,最后反而被同化。
也就是说,其实我们今天所提到的阿拉伯人的远祖,都不是这块土地的原始居民,全是外来户。
阿拉伯化的阿拉伯人
前面也介绍过,这个部族的祖先就是伊斯玛仪,他们其实本不是阿拉伯人,但是因为长期居住在阿拉伯地区,而接受了纯阿拉伯人的生活方式和语言,所以最终被同化了。
并分散在阿拉伯半岛的北方各地居住,大部分部落过着逐水草居住的游牧生活。
而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就是这个部族中的阿德南族古莱氏人,因为这个氏族后来停止了游牧生活,而开始经营商业,因为和周边的文明国家和民族接触比较多,相对其他部落开化文明一些,因此这个氏族也负责管理麦加克尔白的天房。
而天房前面也介绍过,是众多阿拉伯部落的一个偶像的聚集地,各个部落都把自己的偶像集中放在这个地方,以方便前来膜拜。
所以古莱氏人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负责了膜拜仪式的祭祀和管理责任,以及日常天房的事务管理。这个也就是为什么古莱氏人能最终号召起众多不同的阿拉伯部落的根本原因。
半岛南方相对比较湿润,所以土地比较肥沃,有进行农业定居的条件,半岛北方则少雨干旱,适合游牧生活。
而自两河流域搬迁而来的纯阿拉伯人大多居住在半岛的南方,因为是定居,所以相对比较开化,但是他们人数少。
而归化的阿拉伯人则大多居住在半岛北方,过游牧生活,文化上总体粗鄙野蛮,但是人口占大多数。
因此地域和环境的不同,他们的语言也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南方部落的语言较接近埃塞俄比亚语,而北方部落则受奈巴特语等影响。
对自己有利的决议就拿来证明自己正义,对自己不利的决议就说是废纸,你拿这个来证明以色列是正义的?脸红不脸红?这种国际决议从来就不是绝对公正的,完全看当时各方外交力量对比,而当时以色列外交处于优势,所以阿拉伯倒霉,而之后阿拉伯获得外交力量优势的时候以色列的吃相我实在懒得说了。
比如从血统看列宁、马克思、托洛斯基是犹太人,但是从宗教观点看,他们不是……纳粹简单的从血统分,凡母系血统有犹太血统的,就是,但纳粹对某些人也开了特例,比如空军元帅米尔希……
到底谁是犹太人,这是很复杂的问题……即便在以色列国内也闹了很久……
由于犹太人身分按照宗教和世俗的社会状况具有双重来源,因而,只有正式规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制定出确定所有犹太人身分的一般原则。因此,通过政治协商达成的实际妥协、但在原则上却很难解决的许多难题和矛盾,就成了以色列法律中世俗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国家实行的无疑是一种世俗的政治制度,但它却又正式宣称是一个犹太国家。然而,犹太教并没有被列为“国”教。公民被归纳为具有一种宗教身分,以便在管理个人事务的宗教法庭中找到他们的位置。但是,作为集体宗教团体的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却要服从在平等基础上的世俗法规的管辖:对法律的不同应用,不是出于对犹太教的偏袒,而是出于宗教教规的多样化,并且被应用于作为个人的公民。
作为多数派的世俗犹太人一般很不愿意将宗教生活完全引入私人领域。除非世俗主义者在一些公共组织中保持其犹太根源,犹太国赖以生存的与世界犹太人的联系将会逐渐失去活力。另一方面,正统派也不愿意实行神权统治(如果允许实行这种神权统治的话),不愿意因此而承担起整个行政管理的责任。宗教法和拉比裁判都是在许多世纪中世俗权力由外部势力控制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这样,它就未能发展出足够的适应能力、手段和原则,来对付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社会行政管理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看,宗教知识显得过时,很难用来指导军事预算或者完善卫生设施。要想用神学教条进行统治,实际上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和拉比式犹太教的本质。正统派领袖虽然宣称赞成神权统治,但实际上却更关心保存历史的犹太教,而并不愿意使之适应世俗权力的要求 [ 注:莱博维茨教授在一篇1953年发表在《未定之先》上的一篇文章中分析了这一问题,在Z.青格尔和A.阿维-海主编的《二十世纪以色列的宗教,文化,政治思想流派》(耶路撒冷,1971年)中又以《宗教危机与以色列国》的篇目重新发表(第25-30页)。对莱博维茨的文章进行了有益探讨的是H.韦纳,《以色列的教会和国家》,《主流》(纽约,1962年冬),第3-14页;E.西蒙提出了反对观点,《我们以色列人还是犹太人吗?》,见《评论》(纽约,1953),第357-364页。另见Y.莱博维茨,《当代的法律和戒令》(特拉维夫,1954),及《用上帝法作为以色列国的法吗?》见于M.史密斯主编的《宗教与国家》(耶路撒冷,1971年),第25-39页。 ] 。这样,没有出现世俗主义和神权主义在政治理论上的文化冲突,只是在公共领域中表现出神权干预政治的现象。占人口多数的世俗主义者心甘情愿地在公众生活中遵循很大一部分犹太教传统,而正统派也乐于接受作为传统犹太教保护人的世俗主义者的“外部”统治。
如果说犹太教没有被确立为以色列的国教,那么宗教和国家之间也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分离”关系。由于放弃了神权统治的愿望,正统教派除了同意让宗教法律世俗化以外别无选择。支配这两种体制的不同法律渊源是互相排斥的:在神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以色列世俗法律的来源是通过代表机构所表达的民意。它的最高原则是从政治上定义和理解的人民利益。与此相反,宗教法律却是以受合格的圣者保护的信仰者所理解的神圣启示为基础。人的利益要从属于对神的崇拜。这种区别意味着,国家要么是神权的,要么是世俗的。国家能够而且确实也赋予了宗教裁判以权威,而且还将大量象征性的和实际的宗教活动融入了公共政治生活之中。这样,世俗政权在一定限度内对宗教教条起到一些强制作用,它充当了宗教力量的主人角色,与犹太人所知道的所有非犹太统治者毫无二致。
在这种意识形态背景下,“犹太人”的定义问题就成了协调和调整世俗官僚政治与以正统派政党为代表的拉比裁判权之间的一个政治问题。《回归法》、《登记法》,《国籍法》和《拉比法庭裁判法》等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公民具有犹太人的资格。但是,工党和正统派政党之间的讨价还价并没有能够毫不含糊地解决谁是犹太人的问题。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犹太人”的定义。这一问题被有意留给在有关裁判中进行行政处理,以便避免在法律条文中写上冒犯正统派的定义(宗教权威的定义除了与世俗规定不协调外,也不能涵盖移民的社会现实)。
这一问题最直接地涉及到负责在入境口岸进行人口登记的内务部。内务部官员要根据法律进行登记,要求公民持有包括民族和宗教等个人状况的身分卡。登记员有权酌情决定在登记细节之前要求审阅文件以便加以确认。一般情况下是由一些其行为没有什么宗教意义,也不涉及任何宗教法规的世俗官员来接受和记录登记者的情况,审查登记情况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一个自称为犹太人的人在登记中会被登记为犹太人。关于犹太民族和宗教的宽松的世俗标准,与这些问题的宗教定义并不一致。在宗教法中,犹太人的定义是其母亲为犹太人或者是按照合法程序皈依了犹太教的人。宗教权力机构在确定婚姻是否合法,或者在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其他个人关系时,有他们自己的标准来确定自称的犹太人是否有效。由于登记是一项与宗教权力机关的标准不相干的事,所以在移民的头些年中,他们与内务部之间没有发生什么冲突。但是,1958年,最好斗的世俗党派劳工联盟得到了内政部长职务,于是,宗教党派和他们在联合政府中的世俗伙伴之间的某种非正式相互谅解关系就变得紧张起来。
由于法律十分含混,世俗和正统的条款又互不相容,在处理诸如“混合”婚姻及其子女等疑难问题时,公务员们一般采取随机应变的方式。为了延缓政治摊牌,有时也避免使用准确的措辞。很可能为了不打乱总体的平衡,暂时对这些问题不作决定,哪怕这样有时会给一些个人带来不公正,因为总的看来,找不到可以防止个人苦难的一般办法。1958年3月,内务部长采取了不同观点。他向登记员们发出了明确指令,企图克服实践中存在的不一致性。
内务部长规定,如果登记者出于良好愿望而提供的信息,登记员不必确认就应予以登记。而且,在一对夫妇声称他们的孩子是犹太人时,即使这个孩子的母亲不是犹太人,这个孩子根据宗教法不是犹太人,也应该将这孩子登记为犹太人。在内务部长看来,确定世俗的国籍不带有任何宗教意义,完全是他这个部的管辖范围。他的命令只是进一步明确了现存的实践,并没有改变它,因为,谁都知道,拉比权力机构并不将登记作为他们所认可的犹太人身分的根据。
在以色列的世俗词汇中,“民族”(不同于以色列公民权)区分了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民族的概念来自犹太复国主义关于犹太人民的理论,而不是来自犹太教。这样,世俗的民族就不带有宗教涵义。根据宗教观点,民族和宗教是不可分的。犹太教正统派领导人认为内务部长的行为是一个挑战,因为它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使一种冒犯宗教感情的登记现在成了法定措施。 [ 注:Z.伯恩斯坦,《争取人民统一的斗争》(特拉维夫,1959年),总结了对这一问题的宗教看法。 ] 当一个内阁调查委员会以支持内务部长观点的态度提出报告时,本·古里安未能说服宗教领袖们相信它是正确的。1958年6月,宗教部长们退出联合政府,搞垮了政府,理由是内务部长的命令改变了现状。
对于正统派来说,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他们担心关于犹太人身分的世俗标准越来越起作用,最后会在整个犹太人中造成分裂。如果因为大量的(在宗教管理中至关重要的)身分证书发生混乱而导致在以色列以及以色列人与国外犹太人之间的婚姻越来越困难,与国外犹太人的关系以及以色列国内的社会凝聚力都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即使是公开宣称信仰无神论、但其母亲为犹太人的人可以通过婚姻变成正统犹太教徒,而虔诚的犹太人却会因为出身或皈依可疑而被拒之于正统派大门之外。从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立场来看,这个问题也同样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决定犹太民族族籍的权力,而犹太民族是一个犹太国家的实质内容。放弃这一权力,就意味着放弃世俗的犹太复国主义的统治地位,而赞成神权统治。
本·古里安决定在与外国犹太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大作文章。1958年10月,他向以色列国内外的五十五名重要的拉比权威人士,世俗法学家和学者征询他们对混合婚姻出生的、其父母双方都同意将他们登记为犹太人的孩子的适宜登记程序的看法 [ 注:B.利特温搜集并发表了回答和意见,见S.B.赫尼希编《犹太人身分》(耶路撒冷-纽约,1970年)。 ] 。与此同时,政府收回了内务部长的命令。当这些被谘询者的答复在几个月后完成时,很明显,他们以压倒多数建议只应用宗教标准。本·古里安多少有些奇怪的做法扩大了国外和以色列的犹太人之间的差别。后来决定,将出生于混合婚姻的儿童的登记证和身分证上将民族和宗教一栏空下不填,才暂时平息了这一事件。
不可避免地,各部之间,以及司法部门和政府之间时不时地出现摩擦。法律的含糊不清,经常使得某一诉讼案十分难以处理,使民事法官们承担起确定犹太人身分的责任。一个曾经勇敢地从纳粹手中救出几百名犹太人的波兰犹太人奥斯瓦尔德·鲁菲逊(丹尼尔修士)的案件曾经是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在躲藏在一个修道院时,他皈依了天主教,成了一个卡梅尔教派的修道士。1958年,他移居以色列,要求根据《回归法》取得公民身分。他认为他自己是信仰天主教的犹太族人。由于内务部拒绝授与他自动公民权,案件被送到了最高法院。按照宗教法,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他皈依另一种宗教而不再是犹太人。但是,在世俗观点看来,一个声称信仰基督教的人就不能被视为犹太人。最高法院支持内务部的观点,从而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了以色列的犹太人身分的两难问题。法庭根据世俗标准作出判决,一个自称信仰非犹太宗教的人不能是犹太族,而法庭上持不同意见的宗教派观点则认为,不管其宗教是什么,生来为犹太人的人始终是犹太族。
一方面是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与塞法尔迪犹太人的社会裂痕,另一方面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鸿沟,使以色列背景下的犹太人身分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由于流散时生活在西方或东方而造成的来源不同导致的)。犹太人口内部的区别被看作一种种族差别。当使用eda(部落)的概念来判别阿什肯纳兹和塞法尔迪犹太人时,意味着犹太人在宗教上是一致的,而在种族上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应用于阿拉伯人时,这一概念却表示宗教上的区别(主要是穆斯林和基督教之间的区别),而种族却又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犹太复国主义理论便明确了犹太人身份的宗教基础和阿拉伯人身份的民族基础。
对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来说,身分问题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因为从他们的地理和文化起源来看,他们差不多同时既是阿拉伯人又是犹太人。在阿拉伯世界中,犹太人历史上被看作犹太阿拉伯人,即信仰少数派宗教的阿拉伯人。在移居以色列后,中东的犹太人被称为阿拉伯犹太人,即属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犹太人。正如在阿拉伯世界中一样,至少是从现代民族主义革命以来,不同的宗教比不同的民族更容易融合,在以色列也一样,要把阿拉伯人作为一个民族团体融合进来加以同化是困难的,而不同的宗教信仰的融合却是相对容易的。“犹太国”的定义尽管来自宗教,然而,它事实上是歧视阿拉伯族人而不是歧视非犹太的宗教。大量被视为属于不同的民族的阿拉伯少数民族的存在,便使以色列的东方犹太人的身分问题更加复杂。所有其他犹太移民都具有他们的出生国的种族标记,只有那些来自中东的犹太移民,虽然在人数上已经成了多数派,却带着一个将他们等同于国内一个外来少数民族的标签。这样,作为阿拉伯犹太人,他们向确定他们融合条件的犹太复国主义民族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欧洲的犹太复国主义在本世纪初东欧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当时,在东道国蔓延发展的民族主义运动迫使犹太人具有不同的民族身分。移植到中东后,犹太复国主义以相同的方式迫使东方犹太人具有不同的身分。从以色列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建立的那一时刻起,中东犹太人的身分便发生了变化,他们在阿拉伯社会中变得格格不入了。伊拉克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从犹太人开始被当作一个民族实体那一刻开始,多少世纪来的宗教共存就结束了。他们被当作犹太族人逐出阿拉伯社会,到了以色列后,他们发现自己实际上是信仰犹太教的阿拉伯族人。这样,他们在以色列同化的代价就是脱离他们的阿拉伯文化。东方犹太人只有否定和掩盖他们自己的遗产,按照欧洲人的条件才能被接受。不然的话,新的民族必然会变成双民族性的,并且阿拉伯民族性会占有优势,并将会勾销与西方犹太人紧密相连的犹太国家的立国之本——犹太复国主义的胜利。
出自以色列现代史
http://www.warstudy.com/history/general_history/isreal_modern_history/017.xml
1、让我怎么说你好呢……洛桑和约只是对塞夫勒和约的修订,而不是推翻!因此洛桑和约只是对塞夫勒和约规定的土耳其领土范围进行了细部修改,而没有宣布土耳其在塞夫勒和约中放弃的领土仍属土耳其,你明白了?
2、英国白纸黑字的正式文件支持阿拉伯独立?请你拿出英国外交部的正式公文。请注意:“XX信简”之类的东西只是私人信件,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
3、阿拉伯人在对土战争中帮没帮英国人的忙,这是他们和英国人的事情。他们没能以此换回自己想要的东西,只能怪他们自己。
4、以色列的建立说白了,就是30年代后在阿拉伯人出于反英目的而全面亲纳粹化的背景下,巴勒斯坦犹太人为了自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当时的巴勒斯坦根本不是一个国家,更不是阿拉伯国家,何来“阿拉伯人的领土”可言?当时倒的确是有“阿拉伯人的领土”存在,不过那在沙特、约旦、埃及等地。
5、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的过程与今天阿拉伯人进入义乌的过程相同,都是经过统治当地的政府批准的合法移居。顺便说一句,当时巴勒斯坦外的阿拉伯人往巴勒斯坦的移居也从未停止过,他们也是经过了英国托管当局批准的。
6、“没有学会利用国际规则”只能说明他们无知,“内部矛盾复杂而没觉醒”只能说明他们愚蠢。至于公正不公正,我只看过程。过程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基础。阿拉伯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就必须尊重联合国的规则和权威。这与中国在联合国席位被非法剥夺的情况下无视联合国的非法决议完全不是一回事。
7、再说一次:中国是一战战胜国,因此中国有权拒绝凡尔赛和约关于中国山东给日本接收的决定,而作为战败国的土耳其根本没有这个资格。
解除阿裔以色列人的公民权,玩种族主义吗。总之,民族自决是犹太人的专利,巴勒斯坦人想都别想,继续在集中营当顺民吧。
阿拉伯的独立最大的依据是十四点原则吧?另外洛桑合约该修订的地方好几个呢!比如战时海峡通行权(到现在这个权力,土耳其还保留着呢);土耳其的赔款也修改成了,凡是一战前属于奥斯曼帝国,但是战后独立的国家必须分担土耳其需要支付的赔款
危机,而是德国的纳粹化。
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起义可以视为与人口无关,而只是统治者的无德无能。
嗯,接下去我想要讨论的是历史观的问题了。我想假如换个角度看问题并不是什么不可接受的事。
因为阿拉伯人的亲纳粹化并不仅仅发生在巴勒斯坦。甚至不仅仅是阿拉伯人,整个伊斯兰世界在二战中都是亲轴心国的。30年代巴勒斯坦的阿犹民族矛盾加剧,是英阿矛盾加剧的产物和一个组成部分,而非相反。
7、再说一次:中国是一战战胜国,因此中国有权拒绝凡尔赛和约关于中国山东给日本接收的决定,而作为战败国的土耳其根本没有这个资格。
首先中国虽然是一战战胜国,但是根本没出兵,而阿拉伯人是得到英国承诺后公开宣布独立的情况下用自己军事努力帮助了英国人,得到的就是英国出卖。
有权拒绝联合国决议分配方式的是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二战中因为英国一战出卖亲德势力存在是事实,但是阿拉伯国家不是二战战败国!埃及约旦都不是!
最后强辩说洛桑和约是对塞夫勒和约的修订,而不是推翻的也只有阁下了,看看维基百科的说法吧,一个是把土耳其瓜分奴役的条约,一个是实现土独立自主的条约,居然只是修订,扯的厉害。作为战败国根本没有这个资格的土耳其就是推翻了塞夫勒和约的种种规定:
恰塔尔加线以西割予希腊,另外绥克至布哈尼耶以西主权暂归土耳其,五年后 (1925年) 以公投决定是否并入希腊。
黑海海岸基雷松之东、艾尔新疆、木施以西、比特利斯及凡湖以南归亚美尼亚
包括达达尼尔海峡及博斯普鲁斯海峡两旁的“海峡地区”成为非军事区,但协约国拥有对该地区的军事行动权。美、英、法、意、日、俄六国组成“海峡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内航运、灯塔管理及领航等事宜。
奥斯曼必须废除征兵制,全国兵力不得逾 45000 人,且不得有重型武器及空军、海军,亦不可有大型商船。
奥斯曼帝国所得的税收优先支付战争赔偿及协约国占领军队费用
恢复治外法权。即使将来有任何政权继承奥斯曼帝国,治外法权仍然适用。土耳其人民入籍于任何一个协约国后,即受治外法权保障,毋需再向奥斯曼政府缴税。
如条款的执行情况不合协约国之意,伊斯坦布尔将被占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89%B2%E4%BD%9B%E5%B0%94%E6%9D%A1%E7%BA%A6&variant=zh-cn
贝福尔宣言也是无效的?
“英王陛下政府赞成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民族之家,并会尽力促成此目标的实现。但要明确说明的是,不得伤害已经存在于巴勒斯坦的非犹太民族的公民和宗教权利,以及犹太人在其他国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政治地位。”
侯赛因-麦克马洪信件,英国驻埃及高级专员H.麦克马洪是英国政府官员,他的承诺是代表英国政府!一边做承诺一边签赛克斯-皮科协定,真公正,真合理啊。
你直接说强权就是公理。强者有权力利用和出卖弱者不更痛快,那就请别扯什么阿拉伯国家亲德活该倒霉了。
无耻到极点的说法: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一战前,那时有个P的阿拉伯国家纳粹化,那时是欧洲排犹主义高涨,犹太人欺软怕硬找理由找地方欺负别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4%9D%E5%B0%94%E7%A6%8F%E5%AE%A3%E8%A8%80
参加该宣言谈判的犹太方面主要人士之一是哈伊姆·魏茨曼。贝尔福于1906年第一次见到魏茨曼时,对他产生了很好的印象。贝尔福问魏茨曼,为什么锡安主义的中心议题是巴勒斯坦而不是别处。魏茨曼说,其他地方都是假的偶像,又说:“贝尔福先生,这就像拿走您的伦敦,换成巴黎一样,您会同意吗?”贝尔福反驳:“魏茨曼博士,可伦敦已经是我们的了。”魏茨曼回答:“那倒是。不过在伦敦还是一片沼泽的时候,耶路撒冷就是我们的了”。
“排犹主义是西方的一种可悲的弊病。……然而,西方的这个问题如今却是在使我们受损害的情况下予以解决。你们认为这样做公正吗?”
还自保?跑到别人土地上去自保?当时的巴勒斯坦根本不是一个国家,是英国殖民地,话说北美洲印第安人也不是一个国家,因此美国建立就不是殖民?就是正义的?不是一个正常国家的人民就活该被侵略被驱逐,被巧取豪夺?你要说强权就是公理大家都闭嘴,那就少说什么正义。
今天的中国政府是义乌合法的真正的主人,而英国人只不过是强占巴勒斯坦为殖民地的强盗而已,强盗把自己掠夺物转给另一个强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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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巴勒斯坦而战
1918年奥图曼帝国瓦解,巴勒斯坦不再受制,犹太复国运动进入崭新的局面。首先扩大在巴勒斯坦的犹太屯垦区,开始国家公共基础建设和筹募建设基金,并且劝阻 — 或说迫使 — 英国当局不可采取任何将导致巴勒斯坦地区成为阿拉伯人占多数的动作。1920年代犹太人口稳定成长,犹太建制亦具国家雏形,但同时巴勒斯坦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兴起,对犹太人移入的抵制升高。
你还是一句话,强权就是公理,弱者活该倒霉,也许你的正义观就是如此,不过永远别想让世界认同这个。至于什么过程公正就别扯淡了,中国在联合国席位是被合法剥夺还是非法剥夺不就是看你来确定?阿拉伯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就必须尊重联合国的规则和权威?联合国会员国以色列公开说联合国决议是废纸,真是好尊重联合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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