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家民委:民族政策与暴力事件无关(两少一宽要继续搞) -- 红霄帐底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并不矛盾一样。
但政策本身有无问题,在多大范围内实施等大可讨论。
对于未成年人量刑从宽,因为刑法上有规定,因此并没有违反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但对于少数民族从宽量刑,刑法上并无此规定,因此违背了这条原则。
6. 学者意见链接出处
----梁华仁,石玉春《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红字部分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两少一宽”违法。
没有特殊法律规定,犯罪适用刑法。
前面还有一句:就定罪量刑而言,该政策也只是属于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
这句恰恰说明了我那个观点,酌定情节就是指这一政策只对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有影响,非法定情节就是指该政策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综合起来正是说这一政策是在法律范围内的。
这段话前后连贯的看,才能理解作者的真正意思。还有,这只是部分学者的意见,你拿来当作两少一宽违法的证据是没有说服力的。
不知真不真。据说机械打包,能把密度弄很高,运费还能接受。
开始提酌定情节,意思是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前,这两少一宽勉强还可以当酌定情节用。“特别是”这段话之后,则是对“两少一宽”进一步的否定。实际上,97年刑法修订后,已无"两少一宽"的空间。
酌定情节也不是你理解的那样随便什么东西都能拿来做量刑依据。
酌定情节不能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精神的直接体现,刑法修正后“两少一宽”违背了平等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也就违反了刑法的立法精神,根本就不能当作酌定情节。
这段话前后连贯看,就是一步一步否定两少一宽的过程。而嘉木教授提供的整篇材料,则是再说“两少一宽”从头到尾,只有政策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更需要注意的是,“两少一宽”其范围不仅涵盖了司法领域,也涵盖了执法领域,不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也包括整个中国。其完全就是以一种无法律形式却有法律力量的法外之法面目出现的,绝不是你所谓的“法律框架下”的“酌定情节”。
现代生态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开源”,即通过种种先进的草原经营办法(如种植人工牧草,轮牧,兴修水利,施肥,肉畜不越冬)提高第一性生产力的总量和利用效率。但蒙古族文化保守主义人士却认为,应该“节流”,即恢复传统的游牧方式,减少草原的单位载畜量。那如果没有那么多草原怎么办?他们就盯上了国家因为种种原因(比如开矿)占用的草原,大搞所谓“维权”行动,并且鼓吹“退耕还草”,要求农耕区人口放弃自己的家园。
从我了解的情况看,你说的“开源”的办法也有很多弊端,内蒙的大部分地区实际年均降水量都在400毫米以下,生态环境恶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水,要种植人工牧草只能抽取地下水,且不说抽取地下水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打井的条件。降雨量不够,兴修水利也是一句空话。施肥有成本的问题,也有破坏环境的问题。“节流”的办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减少草原单位载畜量和轮牧其实本质上就是一回事。鼓吹“退耕还草”也不是没有道理,我亲眼看过内蒙草原的农耕区,在降雨量很少的情况下就是广种薄收,单位产量只有同纬度的东北地区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这种耕地沙化的程度非常严重,前几年有研究表明华北的沙尘暴的沙源就是这种耕地。另外,也也谈不上要求农耕区人口放弃自己家园,只能说要求他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
总的来说,开源的办法和节流的办法都有道理,也都有弊端,现在实践中也是两种办法并用,比如季节性禁牧、圈养等等。这两种观点本是学术之争,上升到政治层面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