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云南沙甸穆斯林禁酒力度大 -- 豆腐9999
否则一旦利益摆在面前,是不可能去让别人分一杯羹的。
比如这件事:外链出处
只求平息事端,这不是TG一贯的做法么。东乡族可比回族更不好惹,要是他去撒拉族地区,没准人命都会惹出来。仅仅由这个事件,阁下怎么就得出“宗教势力控制了地方当局”的结论的?那里的地方当局让小孩都上宗教课了?宣布教法管理社会事务了?
“控制”是一个很强的词,慎用的好。
“绿色中华”本来就有极浓的伊斯兰教性质,跟回民论坛哈萨克论坛之类的是两回事,那里面还能看到些反宗教的内容。而这种论坛的东西你指望能看到什么?上面说的东西恐怕都得分析分析,别急着下结论。向全体中华儿女传播伊斯兰教?你去基督教论坛上去看充满的东西还不是一样。去大纪元看恐怕更不得了呢。
比如,标题是“基督教回宣分子(专职针对回族的传教士)因侮辱穆斯林被判刑”
而文中自己引的判决是“被告人刘会文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0八年十月二二十七日止)。”我国好像没有规定穆斯林专门是一个少数民族。
而判决理由有“被告人刘会文散发公开信的现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纯乡族聚居的地方,公开信之前意识到散发公开信的生命危险,铤而走险,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其主观动机符合《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会文所撰写的公开信,其部分言辞之恶劣、印刷数量之多、散发范围之广,引起穆斯林群众激、导致社会秩序之不稳定,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出版是表达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出版歧视、侮辱性的任何出版物。”如果以其判决理由看基本是事实,如果说地方当局对刘不满,恐怕最不满的是红字部分。否则真要是宗教势力控制,才只一年徒刑?还记得《性风俗》事件么?当时不少穆斯林号称的是要干什么?
如何看出“被宗教势力所控制”?
题外话,这位刘文军只不过判了点刑于是“穆斯林群众”就不鼓噪了,言谈之间还称呼他“弟兄”,这点很有意思。可能毕竟都是读旧约新约的么,他再读一本古兰,就真成了弟兄了。俺连旧约都不信,估计是首要必须灭除的冥顽不灵之列。
这就是问题所在:刘文会散发的宣传材料并没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它针对的是伊斯兰教,但因此却被冠以“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罪名,难道你还没有看出问题吗?
他散发的对象是穆斯林没错,但当地的主要人群就是东乡族穆斯林,东乡族跟回族不同,有自己的语言,而且是全民信伊斯兰教的非常凶悍的民族(以前的马家军,其实里面最凶悍的是东乡族和撒拉族)。
这种情况下去宣教会导致什么后果?东乡族基本不怎么流动,也不对外传教,判他那样没有道理么?
预设结论的话,自然总会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
这样的论断最好有点确凿一点的证据更好些,比如什么宗教人士在政府任什么职,或者什么政府人士有多少多少信教,给教会捐了多少多少钱,等等,这些即使还不算直接证据,但至少比你提到的那“问题”要更靠谱点
所谓能管的是指有权力的。民族团结工作之类,很花时间精力,还可能有生命危险,关键是现在这种世道,过去的理想主义,为人民服务之类恐怕难以进入很多公仆的脑袋,事事首先考虑的是“我的利益”,所以干部往往不会有太多动力去管,这个跟干部的地域民族之类没什么必然关系。至于能力,也许有些官员有理想有道德,愿意去管,结果不少人缺乏能力,那也还是不成的。所以窃以为还需从体制以及培养官员的敬业精神等等入手才行。文强之类的人当初又何尝不是踌躇满志要为人民做贡献。
学生时代觉得要是官员都是理想主义者多好,为了理想,不计其他,走上社会才发现,假如真要那样,未必有多好,理想变为现实中间走的路不是理想主义者所想的。
体制的建设确实重要,现在很多工作人员也是有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后顾之忧”不只是说说,“生前名身后事”不是人人能跳出的。
其实“体制以及培养官员的敬业精神”培养,用TG的话说就是“思想教育与组织建设”,关键还是看疗效。
怎么看自己都像个药贩子!摇头。
东乡族也有流动的,在浙江台州我和一家东乡族人交流过,他们开的拉面馆与回族的有一点差别,不过没带小孩,有两三个20出头的青年
而且民族服装也穿得比较多。
我的意思是相对流动得少,就刘的行为在当地造成后果而言,的确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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