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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强制拆除,基层政府的两难选择——阅成都拆迁自焚事件有感 -- 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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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追捕过程中小偷跳楼死掉警察不用进监狱的
家园 咔咔

家园 咔咔,不多说朋友家属的情况,只是对您的态度,还是

选择相信朋友和其家属了

家园 没办法,只好再当一回唐僧

唐僧语录第二条:不要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听,并把它作为真理。

估计,你当时是没有把话听全,或者人家讲的比较简单,你又想当然了。

估计,人家讲的应该是:在抓捕小偷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严重后果的警察要负责任哦。

家园 这话说的有点意思了

但需要指出一点,即使有确实的证据,也不可以叫小偷,叫嫌犯,犯有偷窃嫌疑。

这个家属水平如何?

家园 这个法本身是维护谁的利益的?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一句依法就可以概括一切的。

家园 这个,这个

小偷反抗我不清楚,但是如果小偷儿在追捕过程中跳楼死掉

这个警察至少要进监狱呆着,至于是不是会死刑,那是另一回事;而且,他的所在局局长一样犯有渎职罪!

===============================

这个没那么绝对吧,怎么地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你警察把小偷追到顶楼了,小偷说:警察叔叔,你放我一马吧,你不放我我就跳下去。

你觉得警察会因为怕他跳楼就收兵回营么?

家园 MM,我跟你说,搞不好你真让那个警监家属给忽悠了

要么是她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细节,要么就是你领会错了意思。

警察抓捕小偷,本身就是依托暴力的,警察要抓,小偷要逃,你去看看那种现场拍的抓捕画面,警察要么是一脚踹开门,或者从埋伏的角落或者面包车里冲出来,把嫌疑犯一把摁在地上,期间也少不了踹两脚,敲两拳。你说这算不算“先行暴力”?

警察在抓捕过程中致死嫌疑犯要被追究责任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

家园 花,不是专业但是行业

家园 没有被忽悠,但是我坚决不透露那个家属的情况

警察在抓捕过程中致死嫌疑犯要被追究责任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

对头,就是这句,需要有证据证明,类比本身其实没有什么,可能会有严重的,可能会没事,因此不是严格的界限。

家园 看来家属的水平不是蒙古的

但mm听东西的水平吗

喂,谁扔的枕头

家园 咔咔,我说过我不懂了,所以我选择相信人,而不是别人说

这位家属其实看过我的帖子,批评过我如下几点:1)法律上没有小偷的概念,只有盗窃罪;2)警察没有权力定罪,是否是罪犯,是法官断定的,在法官没有断定前,都是嫌疑人;3)后面的就太法律术语了,我肯定不懂,只是大致意思呢,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咔咔,不要挑漏儿,偶是尽量复述的

所以啊,你看看,面对那些啥都不说清楚就知道上来踢馆子的,偶能说啥涅?偶能说啥涅?只好幸灾乐祸的看戏,就是laska,那个回复都是小偷小偷的哦,咔咔,咔咔

偶虽然不懂法律,但是看人的水平嘛,比偶的法律水平,可是要高很多很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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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以呀,

我这么说,别人绝对跳不出毛病来,可MM你看你前面说的,就有那么多人,包括我跳出来给你纠正呢。嘻嘻

家园 MM啊,我又要忍不住说两句了

批评过我如下几点:1)法律上没有小偷的概念,只有盗窃罪;2)警察没有权力定罪,是否是罪犯,是法官断定的,在法官没有断定前,都是嫌疑人;3)后面的就太法律术语了,我肯定不懂,只是大致意思呢,[QUOTE]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
,咔咔,不要挑漏儿,偶是尽量复述的

[/QUOTE]我实话实说哦,你说的有点乱,我不是很肯定哪些是你的观点,哪些是那个亲属的观点。 我再说句老实话哦,那位警监亲属如果被“人身攻击”了(比如蒙古大夫啊什么的),一半责任在MM你呢。因为就你一开始转述那位警监亲属的话,我都觉得她“蒙古”。

接下来就事论事--

1)和2)都是对的,没什么可说的了。

关于3)我还是要说说,

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
这段。我觉得我的意思和这个还是有点出入的。

首先,我肯定没说过“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问题就在“肯定”两个字上面。还有,这句话意思比较模糊,我的理解是“对于抓捕有偷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在抓捕过程中致其死亡的,执行抓捕的警察要被追究责任”?是不是这么说比较准确?

“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这句话本身是“不可能”成立的,就像我前面说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然如此,就不会那么绝对啦。

“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这句话也有点问题--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用10年作为一个标准不是很妥当,一年两年也是10年以下,七年八年也是十年以下,但其实五年六年其实已经很重了,一般和“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相对应的,我认为应该在3年以下,甚至很可能是缓刑。

“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这个我认为不太可能,一般判死刑要么是故意杀死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要么是严重的故意伤害,但一般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太会出现这种情况,从主观动机上讲,执行抓捕的警察可能会比较粗暴,但和嫌疑人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谈不上很强烈的致死动机,从客观上讲,也很难取证。

你想,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都不太可能判死刑,何况是抓捕嫌疑人了。

“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关于这个,我真的认为不太可能呢。可能只有很个别的情况会涉及,我记得去年好像有个青年在商场里拿着刀(被人打了),以为警察也是来打他的,警察让他把刀放下也不肯,被击毙了。后来好像下命令开枪的警官是被追究责任的(虽然我觉得他也挺冤的)

家园 咔咔,看我这个回复,你就知道我在说啥了

林中金蛇:咔咔,我说过我不懂了,所以我选择相信人,而不是别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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