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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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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作者回复

我也在侦查机关工作过,对办案人员的心理还是有一些了解的。办案人员从人品上来说,坏人是个别的,好人是绝大多数,但体制、机制和多年形成的办案模式是个人难以改变的。警察的侦破能力和制度设计互相牵制,恶性循环,使得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大大落后于国际公认的标准,被告人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这又纵容了刑讯逼供和“口供为王”的观念,使得刑事鉴证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结果是办案质量普遍不高。

最近发生的李庄案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谁都明白,但谁都解决不了。

以警察的角度,就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在期限内把案子破了,再去办其他的案件。至于案子证据是否充分,尽力而为罢了,不可能有疑点就放人,谁也担不起责任。就是最终抓到真凶证明案子办错了,也是领导决定大伙一起办的事情,谁也不会承担责任,自己都不知道调到哪个部门去了,没什么关系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还是主流。

多看看李庄案吧,什么都明白了。

家园 更新快点比较好

先给个花,律师是好人啊.

更新太慢了,这种文章最好很快的完全发出来,热点过了,关心的人就不多了,你都找不全线索,那河友看不完全的文章就更没头序了,搞不好最终就变成猎奇了,集思广益的目的也就达不到了.

家园 全部发完了么?

对的,对的,其实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确是恶性循环,权和法有斗争,有合作,有利用,但具体到某个当事人就倒霉了,尤其是刑案,很多时候是凭良心办案,法网在这种时候基本是保证又疏又漏的,就象本案,起码责任事故就不少,但没办法,就是得不到一个确定的答案,谁都有根有据,谁都没有压倒性的根据,就拖下去了,如果法律原则明确,疑罪从无就放,疑罪从有就重新侦察或者补充侦察,结局可能就完全不同了,毕竟,从这件案件本身来看,实在看不出有多么高超的作案手段,如当初责任心(只好这么说了)强一点,凭现在的刑侦能力,有个明确公正的答案是可以办的到的.

家园 【讨论】【原创】侦破案件还是要考虑到现实条件和环境

一、美国或者外国、甚至电视剧能实现的取证方式,并不等于在中国就能实现,在中国都会或者省会城市能实现的取证条件并不等于县市就能实现。很简单,越是先进的取证手段就越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和实现先进手段一批专业人员的支撑,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消化和吸收,并非一蹴而就。在取证科学化、现场分析细节化和把握关键环节上,在现有人员目前的资金条件上,难有完全彻底的改善。而且一个优秀的现场分析人员,取证人员除了专业知识,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的锻炼,并非有专业知识就能胜任。

二、在现有人员和技术水平上侦破案件,是现在破案单位必尽的职责。不能因为取证手段落后,办案水平低就不办案了吧。那谁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环节,即便是在美国,也是经历过一个弊案丛生的阶段,才达到目前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环节阶段。至于是不是完全严格遵守,也会因地、因人、因环境而有所差异吧。某人接第一案子的时候,申请一办案电脑,一个领导指责,这个人不想办案,办案还提我解决不了的条件,并向上级领导反映。领导就直接问,你办不办这个案子?幸亏脑子活,“办,没条件。希望领导创造条件更有效率地办案。”

三、简单地将破案水平归结为制度设计因素,恐怕难以服众。我还是希望律师能对警察破案队伍专业化,科学化鼓与呼。如果不是如同阎世铎那样声称在高速路上接座机的官僚(李大眼在凤凰卫视节目中称,某球队找他解决问题,打手机不接,打座机,阎世铎称,我在高速路上,听不清阿。。。),警察队伍的革新和改革还是大有希望。起码在重庆扫除黑恶势力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对警察队伍的全面整顿,看到了律师提前介入,看到了尽可能按程序办事,看到了公开的庭审,看到了辩护律师努力。

四、至于你的当事人,起码在你文章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无罪的,目前还是称为犯罪嫌疑人比较合适吧。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因为取证问题,程序问题,能否在目前的状况判定为无罪,我想在中国目前状况下还是更多地取决于受害人一方吧。

五、至于李庄案,我只想说,个人或者团体以对抗或者以对抗的态度对待现行制度是不可取的。依靠关系操纵法律和现行制度,玩捞人搂钱的把戏,都会受到制裁。文强如是,李庄也如是。警察和律师都是职业,都应当有职业的底线和规范。

六、一个人治的国家,一个历史上就没讲过人权的民族,到邓小平讲依法治国到现在才多少年?依法治国,尊重人权在中国实现,是要依靠TG执政水平的提高,依靠大众法制和人权知识普及提高,依靠我们这些吃法律饭的人来一步步推动。无论是重庆扫黑,还是足球打假,都应看做是实践依法治国,尊重人权的进一步的实践。还是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多谈问题,少谈现象,更多地考虑现实和困难,可能会出现的恶劣状况,更好地推出可行的方案和办法。依法治国和尊重人权,还是需要我们吃法律饭的拿出现实的可行的方案。

家园 作者回复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仔细阅读了本文并给了这么长的回复,这种对作者劳动的尊重和对问题的理性探讨是我所提倡和欢迎的。

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这位朋友应该是一位公安干警或者从事关联十分紧密的职业。首先声明,我自认为自己对司法机关的成员并无当然的成见,我在辞职之前在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0年,我的亲属有警察,我的朋友更是不乏警察,因此我自认为我比从没有在这些机关工作过的人更了解这些机关和机关里的工作人员,我也比从来只在机关工作的人更了解外部的社会。

本案要深刻检讨的话,完全可以写一篇论文,我说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其实更深层有政治体制的根源,有法治基本理念的问题,因为涉及敏感内容不便多加阐述。

我承认,刑事鉴证技术的应用有资金、人员、经验积累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但我认为这不是本案的问题,甚至都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普遍问题。西方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权观念充分体现在包括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之中,从而有沉默权,有充分的辩护权,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有严格的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诉讼程序,从而有了“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理念。这些观念,在西方已经是每个公民深入骨髓的天经地义的东西,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律人都相当比例比例不能接受,所以有了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没有对人的根本尊重,就没有科学严谨得到严格执行的程序,就没有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就无法避免佘祥林等类似案件的发生。

关于李庄一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人的争议,并不在于李庄是否真的犯罪,而在于是否应该依法、公开、公证审理。只要证据确凿,审判合法,没有人会反对,但如果黑打,那将会比黑社会还令人恐怖。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顽疾,有现成的成熟经验可以学习,领导们不是不知道怎么办,是办了就极有可能要丢位子不能办的问题。

本故事暂告一个段落,待有新的进展再发布。

最后建议大家看一下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丛书,看完了会对很多法律观念有全新的认识。

家园 您的观点我是非常赞同的!

刑事鉴证技术的应用有资金、人员、经验积累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但我认为这不是本案的问题,甚至都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普遍问题。西方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权观念充分体现在包括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之中,从而有沉默权,有充分的辩护权,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有严格的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诉讼程序,从而有了“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理念。这些观念,在西方已经是每个公民深入骨髓的天经地义的东西,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律人都相当比例比例不能接受,所以有了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没有对人的根本尊重,就没有科学严谨得到严格执行的程序,就没有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就无法避免佘祥林等类似案件的发生

您对于人权现状的阐述我是非常认同,咱们还是要感谢西西河,使我们能够进行观点的交流。现在连老左都提出“外争族权,内争人权”,人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管反对也好,支持也好,玩什么花样也好,这是个回避不了的话题。

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

其实刑讯逼供、疑罪从有、以言代法、诱供等等行为和现象,何尝不是在某些执法人员和官僚们心中根深蒂固呢?想促使他们改变观念和行为可是极其困难的事情。据我所知,警察的执法要求上也有尊重人权的政策要求,有些大城市执法人员私下对被刑讯逼供人员进行赔偿,以避免因刑讯逼供上法庭甚至丢饭碗。这也是某种程度的社会进步吧。

对于司法制度的顽疾,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和改革,是建立一套自我更新和完善的专业制度。我认为重庆扫黑和足球打假最大问题是只要领导发话,事情解决得很快,也很得人心,固然有好的一面,但真正的问题是,中国足球、重庆警方怎么就没有自我纠错和自我更新和完善的机制呢?这里是孕育着重大危机的。这不是套用某种成熟的制度能一下扭转过来的,因为,成熟的制度也是要靠现在这帮子人去实现的,官僚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估计您也没少见。

是办了就极有可能要丢位子不能办的问题

对于位子,我是深有体会的,不管是官僚还是普通民众,中国人对位子是有根深蒂固的崇拜的思想观念的,许多人的语言,行为都是为位子设计的,甚至为位子而生存的,是不顾及自尊、自身能力和客观现实的。这是我坚持讲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原因。我是不愿意单独提奉献精神的,没有专业和敬业,奉献出来的是什么呢?没有了专业和敬业,离开了位子,他又能做什么呢?

对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依法、公开、公证审理案件,这些要完全在中国实现,我想还是不要把希望简单地寄托到领导上,这是涉及到思想观念变革、执政方式转变的大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到了这个程度,其实要改的更多的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邓小平的话是思想解放,文革语言是触及灵魂深处。某些论坛也发出要革命或者要再来一次文革的意味,其实都是社会大众,知识分子对思想观念变革某种反映,都想毕其功于一役,那我们可就真忘了文革的教训。我不排除文革具有良好的动机,但文革教训惨痛的,即便是群众运动也不能改变人固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社会大众思想观念的变革,是要和社会经济条件,人文环境,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要一步步来的,是需要时间和充分的讨论和酝酿,更多地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等具体实践中将这些观念具体化,生活化,使人权、民主、自由等观念如同马克思主义一样,进一步中国化,为全社会接受,达到约定俗成的地步。以中国人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我想不是很难。难的是,外有强权,内隐纷争,思想观念的变革在中国常常伴随着社会动荡,只是希望不要以悲剧为过程、以闹剧做结尾。

其实,我倒是觉得,没有对犯罪及犯罪行为的客观了解和认知,是很难让有些人接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在结案后,在不牵涉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进行心理行为方面的深度调查分析,不作为定罪依据,不作为司法考量,促进社会大众对犯罪及犯罪行为认知水平,不做新闻舆论上的猎奇式的宣传,与国外相关案件的社会行为心理分析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对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是有重要现实具体意义的。有没有相关的比较专业论述,望能推介一二。

还是期待看到案件的相关文章,呵呵,辛苦律师了。

家园 作者回复

您的理性让我钦佩,使我很愿意谈得更深一点。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的根子都在于体制上的毛病,而体制上的毛病又可以最终归结到一个看似简单的基本治国概念--人权。我们官方虽然不得以逐步承认了人权的观念,但只是表面上承认,并未从本质上接受。公民的人权又名私权,是和公权相对应的概念。私权是公权的来源,是公权的母体。私权不被禁止即为自由,公权不被授权即为禁止。不把握私权和公权的这个辩证关系,就是曲解了人权。而我们所看到的很多现实是——私权是公权赋予的,因而也是公权可以剥夺的,私权不经赋予即为禁止,公权不经禁止即为自由,甚至公权虽经禁止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禁止。这种故意而为之的本末倒置的错误观念,造成了制度和制度执行上的种种怪象。而要接受并践行正确的观念,就要把自己从父母官降为公仆,就要对难以控制的芸芸众生负责,就要随时被责问甚至弹劾的风险,这是习惯了旧体制特别是熬出头的既得利益集团所难以承受的。

家园 现在情况怎么样?

从你所说,侦查的力量在郑大以外应该不多,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是否还有找到决定性证据的机会?(估计只有等其他案子挂出相关人了)

再有,从庭审看,证据不足。你说的各方都不愿判无罪,是因为什么原因呢?这个案子是死刑才被高院驳回,如果是二十年,可能就这么判了。就是驳回重审,被告也处于监禁中,就这么一直拖下去么?

联想电视里证据不足只能放了,这个案子证据不足只能关着。律师只是针对现有证据进行辩护,不能补充侦查。那么说这个案子现在律师还能起什么作用呢?作为被告又还有什么办法?

家园 还是慢慢来吧!

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的根子都在于体制上的毛病

不如表述为所有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体制上,根子还是在我们的思想观念,具体地表现为我们工作方式甚至生活方式。

比如对于沉默权,咱们所有的警察都认为如果实施沉默权,对于贯犯、要犯、贪污受贿等取证工作无法完成,很明显这涉及到具体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转变,谁也没有把握在保持沉默权的前提完成案件的取证工作。有人会说了,沉默权不能有警察一家说了算,但如果一下子推行沉默权,在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的贯犯、要犯、贪污受贿等出了问题,承担责任的是谁?恐怕又要在沉默权上来回折腾,甚至开倒车了吧。那么如何在实施沉默权的情况下完成对于贯犯、要犯、贪污受贿等的取证工作,或者在某些可以实施沉默权的领域进行试验,就是值得进一步斟酌和研究,甚至推动。

比如财产权,住房市场化后,某位对我有意见的领导开玩笑说,我真想收回你的房子,可惜现在做不到了。

将西方先进观念理念引进来,还是邓小平的观点有气度:“不争论、允许试,试了不对可以重来。”

因此,知行合一,重在实践,正确地看待问题和错误、失误,拿出中国人的自信,将西方先进的观念和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消化吸收,转化成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工作理念,走出中国人自己的路。只要是成功地,能解决问题的,能为大众接受并奉行的,能推动我们社会进一步前行和发展,人民富裕,国家强大,这些理念就是中国的,就是社会主义的。不是简单地将西方的观念理念通过某种体制贯穿到我们的社会中,也不是简单地拒绝接纳西方的观念和理念,也不是口头上将西方先进的观念理念奉为普世,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济世良药。

在概念上进行争论探讨,是学者们应尽的义务,将概念引入到政治范畴进行包装和推销那是政治家和政客们、阴谋家的游戏,对概念进行恶搞,那是旁观者的权利,是大众的消遣和娱乐,而社会进步需要的是更多在具体的工作、生活中,去探索这些理念可以实行的方式、途径、程度、时机。

家园 作者回复

私权的保护和公权的有效行使是一对天生的矛盾,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发展,其平衡点的把握也是不断变化的,每个人的认识也无法完全统一,更不可能一成不变。

沉默权是基于刑事诉讼中双方力量的极不平衡作出的平衡措施,无疑会极大增加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使得很多犯罪难以被追究。冤枉一个好人的风险和放纵一百个坏人的风险哪个更令人难以接受,已经有很多精辟的论述。可喜的是,刑事鉴证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警察查明真相和证实犯罪的能力大大增强,从而为沉默权的实行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已经实行沉默权的国家在开始实行沉默权的时候,警方的侦查手段并不比我国现有的水平强。同时,对于一些较难用技术手段查证的犯罪类型,也可以用加重刑罚的方式来平衡。

进步往往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克服困难进行的。如果以条件成熟作为变革的必要条件,条件可能永远都不会具备。

本案的证据状况已经充分说明,“嫌疑人的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无法撼动,这种状况明显制约了对刑事鉴证工作等其他更为客观、科学的侦查和举证手段的重视,甚至明显影响到刑事鉴证工作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精神水平,刑事鉴证技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又使得侦查人员没有条件丢开嫌疑人口供这根拐杖,恶性循环。

看csi可以看到美国刑事鉴证技术的巨大发展和广泛应用,这个成果正是严格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司法制度逼出来的,是一个良性的互动,不仅更好的保护了私权,也极大的促进了整个司法系统执法的文明、客观、公正,提高了公权的公信力。

家园 作者回复

再补充一点,也是在李庄一案中得以充分暴露的问题,就是嫌疑人、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要配合以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虚假作证的严重法律责任。

如果证人不仅不能作伪证,而且没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没有在法庭上拒绝回答问题或者含糊其辞的权利,否则就要以伪证罪或者藐视法庭罪由法官直接判处刑罚,警察也不例外,少了一个嫌疑人的口供,却可以更容易得到更多证人的真实证言,不作证、作假证、有选择作证等等现象得以有效制约,整个诉讼的公正公开文明水平会大为提高,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会有极为明显的作用。辛普森案件中那个有种族歧视意识警察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样,证人才不会为了减轻自身罪责等原因揣测警察的意图说假话,警察也不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已逼取口供(实际上证人和嫌疑人被逼出来的口供有多少水分警察的心里往往也是惶的)。所有的人都必须说话,必须说真话,刑事诉讼就简单了。

家园 【原创】呵呵 辛普森案这个例子并不好!

辛普森案件中那个有种族歧视意识警察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如果就该案单谈种族歧视到是一个非常恰当的例子,但是该案件更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一种反讽。一个案件成为媒体追捧焦点,大众娱乐的节目,律师的法律,罪犯的权益,受害人的无辜,法官的无奈。。。。正义的缺失,基本上是一场社会精英之间的法律游戏,美国人能承受,如果放到今天的中国呢?有多少中国人能承受?接受?当然,如果中国社会也成熟到如同美国社会一样,我当然不反对这么玩。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我想,很快就会成为某些精英们攻击政府和现行制度的口实了吧?

进步往往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克服困难进行的。如果以条件成熟作为变革的必要条件,条件可能永远都不会具备。

这话很熟悉,是TG完成任务的不二法门,是有很大的命令主义的嫌疑的,不符合民主的精神。

首先声明,我自认为自己对司法机关的成员并无当然的成见,我在辞职之前在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0年,我的亲属有警察,我的朋友更是不乏警察,因此我自认为我比从没有在这些机关工作过的人更了解这些机关和机关里的工作人员,我也比从来只在机关工作的人更了解外部的社会。

这话更加熟悉,我哥们是XX。这可是有深厚的中国人文和民俗传统的。

家园 作者回复

辛普森案件中那个警察的证词被否决,根本原因是因为他对自己是否有种族倾向撒了谎。种族偏见是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的谴责,但在法庭上撒谎是不能容忍的。克林顿总统险些受到国会弹劾,理由也根本不是婚外情,而是想国会撒谎,这和向法庭撒谎是一个性质。

撒谎,哪怕被证实撒谎的内容不是定案的关键证据,都将导致其所有证言因为真实性受到怀疑而被直接否决。在当今我国的法制环境下,要接受这个观点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困难的,但做不到这一点,就没有审批的客观真实。

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成熟的标志。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丛书里对这个案件和一个星期日谋杀案有详尽的分析,推荐给你看看。

家园 我看了看

基本感觉是马可波罗游记式的观感,传统的说法是刘姥姥进大观园,现实点就是土鳖进城。

家园 程序正义在保护弱者的权利的同时,也为强势人物提供

了多种逃避罪责的手段。如何达到最佳的平衡点,确是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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