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你不能政治正确地失去民心 -- 布丁123
周洋有露底的 嫌疑
抓住别人的片言只语,极尽文字上的功夫……无聊不无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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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觉得于局长有什么不妥的
Alarm兄有见地,只是妓者无事生非而已。
回到于局长这段话,有说法不是针对周洋,我以为,就算是针对周洋,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妥。虽然这种话,由于局这种有地位的人说出来,似乎给人的感觉有些权势压人,但换个角度去看,人家只是希望运动员的境界高一些罢了。
在这种举国体制下,运动员的成功确实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国家。拿与西方许多领域的俱乐部体制或职业体制有别,绝大多数中国的金牌,如果不是国家支持,别说拿金牌,基本上都不可能进去比赛。说一句感谢国家,也不是什么过分的事。河里许多人都在科研领域做事,拿了基金项目,出成果时也就要求一句话:获得……资助。我们大家都觉得自然。为什么在这一块就觉得人家说不得了呢?
再说了,人家这个发言,从语境来看,只是一种讨论,最多只能算是suggestion,怎么也够不上demand。现在这个时代,骂政府谁都可以;批评名人,谁都有权。因为这不过是suggestion,既然谁都可以suggestion,凭什么人家因为是政府官员不能说呢?
退一步想,这其实也是一种教诲。年轻的时候,我也受不得批评,尤其长辈和领导。过很多年后想想,其实人家愿意教诲,还是对你抱希望的。虽然不用说于局对周抱希望,但有望于更多的年轻人,确也可以看出来。说到底,许多人恐怕是觉得这句话是体育局长说的而生反感的吧。
说了不少,但仍然觉得有些辞不达意。姑且如此吧。还有,既然冒出头了,我是准备受砖头和鸡蛋(唔,西西河里扔的是蛋,好象还是有营养的)。不妨再总结一句很多人不爱听的:妓者固然是无事生非,许多听众心理也不成熟。
当时的情况是,大家在讨论中提及了周洋的感言,夸她懂事、孝顺,于插了一句:我觉得她心里有话还没说完……再后面就是那句引发争议的话。只要语文及格的人,结合会场环境和于的上下文,不应该把于的话解读为对周洋的非难,更不应该上纲上线到什么政治高度。大能的“妓者”把人家的片言只语择了出来,大肆渲染和有意识地解读,实在是很无聊、也很没有职业精神的做法。
老于这次恰恰是“政治不正确”。。。
于局的党性到哪里去了?于局就说要感谢国家,感谢父母,把党的培养放到哪里去了?通篇讲话,只说国家,不提党性,他于局把党置于何地?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他进行审查!!!!
tg这些年来其实是越来越注重亲民姿态的,你说网络舆论压力也好,作秀也罢,实实在在的事情还是做了不少的,还经常显着人情味。可叹的是国家干部群里愚蠢角色层出不穷,从“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的诘问到今天这种“国家要放在父母前面”的要求,他们年复一年,孜孜不倦地把群众从tg的身边推开。
啥叫与时俱进啊?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你问一个中国人,在你心里国家和父母谁更重?不用说,那肯定是国家。那会儿人们革命觉悟高,而不把国家摆前面还有可能犯政治错误。
现在呢,政治挂帅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社会越来越开放。中国人仍然爱自已的国家,但政治色彩早已淡化,为生活而忙碌的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自已的家人--有什么不好呢,民富国强嘛,小家和谐,国家才有强大的凝聚力。
好的政治绝对不会背离民众最朴素的情感。
昨晚登陆不了西西河(“您的网速有问题”,我上新浪体育飞快),有些回贴“接纳”得慢些,见谅!
如果这个属实,以后看报道还要提高警惕,防止被人忽悠。
因为我没看到你对现场的描述给出引用源。
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事实做为基础,我不建议你把矛头指向记者。那是跑两会的记者,不是娱记哦。
我接着看的是这个:政协委员否认体育总局官员批评周洋未先谢国家
骨干内容摘录如下:
1、
他是没点名批评,但看客也不是傻子。
2、
众多委员?不就是高健跟谢军两人吗,还有谁?况且这二人帮于局打圆场时,也仅能说明于局未点周洋的名字。
好吧,现在我说:那个要求运动员把国家放在父母前面感谢的人是SB。你不会认为我在攻击于局长吧。
3、周洋“纠正错误”,爸妈排第五
我无语,她只是个孩子啊。。。
4、对了,中国奥委副主席也出来帮忙了:
没错,是应该感谢,是不要较真。她就知道没有第一,第二的问题,但于局是有顺序的。有顺序,是不是可以说苛刻了呢。
我相信于局长不是恶人,他只是出于思维定式,也许还有两会的气氛让其内心里又红又专吧。
出自《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李月刚:
同时,《南方都市报》的原始报道不见踪影,但是有了这么一篇报道《高健:于再清没提周洋名字——录音显示本报昨日报道于再清、高健言论均系发言原话》,也被从南方报业网删除、百度快照还在:
补充:这个事情已经演变成了一场风波,这篇论坛上的帖子特别有意思——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能派到“两会”作报道的记者,应该逻辑思维能力不会太差继而出现如此重大的词不达意的失实报道,要不就是这个人与于再清有什么夙怨,使得他敢于“一身剐”地制造假新闻。不管怎样,如果真是这个记者的不当报道,他一定要倒霉的。03月09日的京华时报的报道称:“当时在场的记者也都表示,完全没有印象于再清在会上批评谁。”
同样是中国的的新闻媒体,差距怎就这么大呢?相信许多百姓的头脑已经被搞昏了,真的不知道该相信谁了。这绝对是一个公共信任危机。无奈之下,只能把“做人不能太CNN”这句话送给报道基本不属实的媒体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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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周父母把周洋生出来的,要是人家不生出来,今天可能还拿不到冠军呢!
其次说国家为她配备了昂贵的装备,配备了服务人员和设施,个人认为,国家有明文规定啊!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7.《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人井检身制度,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2005年8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必须为这个岗位提供必备的资源投入,除非国家不设这个岗位。
忠诚不需要表白,需要表白的忠诚其实是不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