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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经略》创刊 -- 南渝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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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王绍光:毛泽东的逆向参与模式:群众路线

当今对公众参与的讨论似乎假定,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一扇门,决策者在里面,公众在外面。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无非是把原来紧锁的门改装成虚掩的单向弹簧门,公众参与就好比公众推开了那扇门,得以登堂入室参与屋内的游戏。不过矜持的决策者却不会走出户外。毛泽东等中国革命的领导人对“参与”的理解截然不同,他们主张决策者必须走出户外,主动深入到民众中去,这就是著名的“群众路线”。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文献中,“群众路线”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28年。该年11月,李立三在与江浙地区党的负责人谈话时指出,“在总的争取群众路线之(下),需要竭最大的努力到下层群众中去”。此时这个概念还很不清晰。次年,周恩来与毛泽东分别在各自起草的文件中也使用了“群众路线”的概念。其后,在一系列文章和讲话中,毛泽东反复阐发了深入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关心群众痛痒、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重要意义,使群众路线的内涵逐步丰富起来。1943年6月,在为党中央起草《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时,毛泽东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概括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 (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 集中起来 (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是基本的领导方法”。

刘少奇等其他中国革命第一代领导人对群众路线的形成与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945年,在共产党七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刘少奇对群众路线作了详细的说明,将它归结为两个方面,即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在肯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领导方法的同时,他特别强调群众观点的重要性,“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 他认为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群众观点,“才能有明确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才能实行正确的领导”。到1956年共产党召开八大时,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对以上两方面再次加以强调,明确把群众观点作为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内容。此后,共产党对群众路线的表述基本定型,这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毛泽东把群众路线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则把群众路线看作毛泽东思想“三大基本方面”之一。国外也有学者对群众路线赞誉有加,把它看作中国对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最具原创性的贡献。

群众路线实际上就是一种决策模式。美国学者哈丁认为群众路线与西方社会科学中的决策过程模式不谋而合,包括信息采集、议程设定、政策策划、政策确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等几个阶段,只是用语不同。但这样用西方模式来硬套群众路线有几个盲点,难以把握群众路线的精髓。第一,在群众路线的决策模式里,清晰的决策阶段并不存在;整个决策过程被看作一个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的过程,由领导与群众的不断互动组成。第二,群众路线模式的首要条件是决策者具有群众观点,而这个条件必须在任何具体决策前形成,并在与群众的互动中不断深化。第三,与其它任何模式相比,群众路线模式对群众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更加重视,要求形成密切的干群关系。第四,在群众路线模式里,决策者的角色并不是拍板者,因为,他们作出的决定还得拿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以期未来的决策更加正确。总之,群众是群众路线决策模式的主角。

与目前流行的各种公共参与模式相比,群众路线可以说是一种逆向参与模式,它所强调的是,决策者必须主动深入到人民大众中去,而不是坐等群众前来参与。这个模式有四个支撑点。

首先,所谓“从群众中来”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一刻也不脱离群众。毛泽东本人十分注重密切联系群众。即使在革命战争年代,他也经常利用战争间隙深入群众,了解老百姓的生活疾苦和需要。

其次,深入群众是为了培植群众观点。为此,毛泽东要求领导干部经常下基层,并在下基层时实行“三同”,即与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除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外,五十至七十年代还形成制度,定期将领导机构的干部下放到农村当社员,下放到车间当工人,下放到连队当兵,直接参加体力劳动,与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只有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干部才能转换角色,把世界观和立场真正转到工人农民这方面来,热爱人民群众,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牢固树立起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群众观点。

第三,深入群众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民意。毛泽东特别强调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的重要性,他本人也树立了调查研究的典范。他认为,实际政策的决定,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坐在房子里想象的东西,一定是脱离实际的东西。“所以详细的科学的实际调查,乃非常之必需”。为此,他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名言。在毛泽东看来,调查研究可以有两种方法:走马观花和下马观花。他提倡下马观花,即深入基层、长期蹲点,做从历史到现状的系统调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不光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调查研究的重点也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福祉。毛泽东在这方面说得很透彻,“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吗?要群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到战线上去吗?那末,就得和群众在一起,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

如何能在调查研究中听到群众的真话呢?毛泽东指出,“主要的一点是要和群众做朋友,而不是去做侦探,使人家讨厌。群众不讲真话,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你的来意究竟是否于他们有利。要在谈话过程中和做朋友的过程中,给他们一些时间摸索你的心,逐渐地让他们能够了解你的真意,把你当做好朋友看,然后才能调查出真情况来”。

第四,调查研究也是向人民群众吸取民智的过程。毛泽东式的调查研究与西方实证主义的调查研究不同,因为人民群众不仅仅是被观察对象,也是调查的积极参与者。这个研究方法上的差异源于对人民历史作用的判断。在毛泽东看来,“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基于这个判断,他告诫各级领导干部,“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

毛泽东特别注重下层民众的聪明才智。他说,“‘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这就是说,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每个乡村,每个市镇,都有那里的‘诸葛亮’。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然后再告诉群众(宣传),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

向人民群众学习,不仅要有正确的观点,还必须展现出正确的态度。毛泽东根据自身的经验提醒广大干部,要调查研究,“没有满腔热忱,没有眼睛向下的决心,没有求知的渴望,没有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的精神,是一定不能做,也一定做不好的”。进行调查研究时,一定要以普遍劳动者的身份出现,尊重群众,平等待人,要采取同志式的、讨论式的商量态度,决不可当钦差大臣,决不可摆架子,不可耍老爷式的态度。

总而言之,群众路线的决策模式调转了参与的方向,要求决策者主动、持续地深入群众。公众参与模式强调参与是民众的权利,而群众路线模式则强调与民众打成一片是干部的责任。虽然在两个模式的着眼点不同,一个敦促决策者走出去,另一个要把民众请进来,但在听取民意、吸取民智方面,它们可能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不是对立的,本可以珠联璧合、相得益彰;不幸的是,当公众参与模式开始吸引人们的眼球时,一份丰厚的遗产却被淡忘了。

通宝推:天白,zhikantie,不远攸高,
家园 陈柏峰:政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工作路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政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经历了很大变迁,在不同时期其具体内涵有所差异。今天,政法工作面临许多挑战,形势有些严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仍然有着根本性意义。如何与时俱进地走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虽然政法工作一直强调“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相结合”,但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乡村不太强调“专门工作”的一面,而更侧重于“群众路线”的一面。政法工作中“群众路线”最初来源于毛主席的具体指示。建国初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针对当时的国内政治和治安形势,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此期间,毛主席为这场运动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路线:“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应该说,毛主席为政法工作如何走群众路线所作出的具体指示,确定了基本路线,为政法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走群众路线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1957年我国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中央希望“经过充分的群众工作,依靠广大农民的自觉自愿,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来管理坏分子,依靠多数人的支持来约束少数人侵犯他人利益扰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行群众路线。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时候,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对于要求人民遵守国家纪律这一部分说来,必须坚决贯彻说服教育的精神。为此目的,就应当在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书刊、影片、戏曲、黑板报等形式,深入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街道和农村,向群众反复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意义,……号召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不要违反,并且督促别人遵守。号召人民群众监督坏人,不容许坏人破坏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效力一直维持到1987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施行,其间极度倚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则一直得以延续。

20世纪80年代,政法工作作为“专门工作”的一面还不具较强的特殊职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具体工作中也一直沿袭着“群众路线”。在政法工作中,群众路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这使得当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具有道德标准性;二是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这使得当时的政法工作具有全民动员性质;三是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保持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威摄力,这使得群众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具有高度认同。这三个方面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联系在一起,具有整体性。对群众路线的极度倚重使得治安工作呈现出群众司法的样态,使得整个社会被统一动员起来应对治安问题,使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具有群众性和弥散性。

改革初期,虽然法律精英们开始了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但在中国基层,人们还延续着之前的革命思维方式,法律上的犯罪和道德上的越轨还不太为人们所区分。人们对犯罪只有笼统的、模糊不清的认识,往往把群众不能容忍的各种各样的人归入到违法犯罪分子这样笼统的概念中。群众排斥越轨分子的原因,有的是由于越轨分子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有的则是由于越轨分子直接违反了群众的传统道德观念,还有的则是由于群众接受各种“说服教育”后提高了“政治觉悟”,从而对越轨分子产生了“阶级仇恨”。人们在泛革命化的集体化时代所培养起来的各种集体情感还没有消失,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在以新的方式培养人们的集体情感。在这些集体情感的支配下,违法和犯罪行为具有很高的道德性,对越轨行为的惩罚也因此有很高的弥散性。尤其是在“严打”期间,道德气氛愈加浓烈,许多只是道德问题的案件,由于“民愤”极大,也会受到严厉惩罚。

当时公安派出所的建制还不健全,“专门工作”远远不到位,政法工作高度依赖乡村组织和城市单位组织来完成,它们在其中起着非常基础性的作用。那时的村庄和单位组织甚至可以开办“法制学习班”,“帮教”有越轨倾向的青少年。而在“严打”中,乡村干部、单位干部简直成为政法机关的下级组织,在实践中享有扭送越轨分子去政法机关的权力。

改革初期政法工作中的惩罚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符合群众意愿,有时甚至直接由群众发起,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依靠群众,具有全民动员性质。不仅如此,惩罚行为还以群众看得到的方式进行,这尤其体现在公审公判大会的频繁召开,大会前后还会押着罪犯“游街”。在乡村,为了打击“歪风邪气”,也会押着轻微违法者或道德违反者游街。通过开展群众运动,国家有效打击“敌人”和“坏分子”,社会秩序得以保障,“好人”长了志气,“坏人”没了威风,不敢再危害秩序;群众运动还可以教育群众,防止他们在生活上工作上犯错误。

国家将犯罪行为当作“敌人”、“坏分子”对社会主义秩序的破坏,严重犯罪者是人民群众的敌人,当然要严厉打击;在对“敌人”和“坏分子”的打击中,政法部门充当了“刀把子”,要首当其冲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同时,对“敌人”的打击要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群众是“刀把子”的坚强后盾。“敌人”并非永远是“敌人”,而是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对于那些认清形势、悔过自新、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和揭发同伙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在接受应有惩罚、进行劳动改造后,重新纳入人民群众的范畴;而对那些死不悔改的、负隅顽抗的顽固分子,则应给予更严厉的打击。群众并不是一个完整无缺的整体,他们虽然属于“好人”,但觉悟常常并不高,因此需要教育,需要党团积极分子深入群众中进行动员,动员他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群众中的一部分,尤其是青少年则很容易受“敌人”和“坏分子”拉拢,很容易受到剥削阶级思想和丑恶现象的侵袭,因此需要加强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增强思想道德修养。

上述思维逻辑源自改革开放之前。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时,中央就认为,“在这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处罚的人中,有一部分人原来就是各种坏分子。……这些坏分子是我们专政的对象。对他们的违法活动,是必须实行专政,必须加以处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人民对各种坏分子实行专政的一个武器。”通过开展群众运动,国家有效打击“敌人”和“坏分子”,社会秩序得以保障,“好人”长了志气,“坏人”没了威风,不敢再危害秩序;群众运动还可以教育群众,防止他们在生活上工作上犯错误。应该说,改革初期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呼应了群众的要求,不但接近群众,还从群众运动中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将群众带进国家的具体司法过程中,并从群众运动中增强转型期党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实践来看,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群众路线”基本上有效维持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们的生活安全感。

这种全民动员性质的群众路线和群众性司法很容易让人联系起群众运动,也许是因为担心局面失控,因此在邓小平去世后很少在政法工作中动用。

随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和城市单位体制的松弛,政法机关与基层单位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基层单位与基层政府绑在一起的年代一去不返。于是,政法机关越来越觉得村庄和单位干部不配合,发现难以通过旧有的组织渠道维持社会秩序。基于这种现实,承担着维护乡村秩序专门职责的乡镇派出所,也越来越对村庄组织和基层单位不抱希望,而是在政法工作中越来越独立作为。

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基层组织和干部已经难以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起作用,基层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渠道就更加难以动员群众来维持秩序,集体化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初的“群众路线”逐渐丧失了实践的可能性。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国家正在经历转型,治理工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运动方式逐渐遭到抛弃。另一方面,由于在当时的治理性危机面前,群众与基层政府的对立情绪不断高涨,群众运动已经无法动员起来。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对立和矛盾,基层政府越来越害怕农民聚集起来。因为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农民聚集起来,矛头就很容易莫明其妙地指向政府,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基层政府就不会用从前那种“群众路线”方式来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在无法有效动员群众的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的“公审公判”和“游街”等方式不再能够起到作用。

在法治的道路上,政法机关不能依赖群众性司法,逐渐通过加强“专门工作”来应对治安工作中的问题,而“专门工作”的发展在无形中加大了对混混和黑社会的依赖。其中主要包括治安联防和“线人”两个方面。治安联防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加强群众力量来遏制混混的力量,但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往往将一些混混吸收进入了治安联防组织中。而线人制度本身就是通过加强同混混的联系来遏制混混、打击黑社会。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务院和公安部多次发文指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这一时期的治安联防队,主要由派出所负责组建,经费保障实行“以费养队,自收自支”。在组建治安联防队时,很多地方派出所采取“以匪治匪”策略,从混混和无业青年中招募联防队员,这虽非所有地方的情形,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形。由于治安联防队的人员来自混混,且需要“以费养队”,因此导致乱收费几乎是必然的后果。比乱收费更加重要的问题是治安联防队员的违法和侵权。这支队伍人员来历复杂,很多本来就是混混,因此常常发生违法现象,侵犯群众合法权益。2003年3月发生了深圳治安员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郑州治安员系列抢劫杀人案。胡锦涛、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先后作出批示。

2004年9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逐年治安联防队员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治安员违法往往产生很大的负面社会影响,造成“警匪一家”的恐惧和想象。应该说,治安联防队是在警察与群众关系疏离,警方维护治安能力下降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维护社会治安的补救方法。但由于这种制度依赖混混,也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以至于最终被中央勒令退出历史的舞台。然而,实践总是很复杂,目前基层留用联防队员的情形依然存在。一方面,治安联防队员协助民警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和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足够补充。面对基层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在不扩充警力的前提下,大规模地消减联防队员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不利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如果说治安联防制度是警方维护治安的替代性应对方式中的“阳面”,那么“线人”制度则是其“阴面”。线人制度是警察侦察中的一项固有制度,但在群众性司法状态下,警察可以得到几乎所有群众的支持和主动帮助,村干部和单位组织干部也绝对支持他们,根本不需要用到线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线人逐渐登场。线人是指公安机关发展的为其获取情报信息的人,也称为特情、耳目。1984年,公安部制定了至今仍为秘密文件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线人中除了少数是有正义感,爱打抱不平的人外,大多数本身就是混混圈子中的人。他们起初犯有治安方面的案件,情节轻微,警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民警找他谈话,如果愿意与警方合作,充当线人,警方就直接将他释放。有极少数线人可能已涉及犯罪,但警方想让他们“戴罪立功”,从而将他们发展为线人。线人会经常与警方联系,反映情况。警察也会定期或不定期与线人联系,联络感情。警察平常还会给线人办一些力所能及范围之内的事。

1980年代中后期开始,警方一直强调群众路线与线人制度相结合;到1990年代开始,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线人制度的建设,不断宣传利用线人破案的成功经验。现在,线人制度早已成为派出所的基本制度,上级公安机关以此对基层派出所进行考核。当前政法工作中的许多信息只能依靠线人提供,民警们竭力与一些混混搞好关系,希望从混混那里获取破案的关键线索。现在,基层警察最头疼的往往不是混混犯下的重案,而是一些偶发重案,因为偶发重案往往缺乏足够的线索来源渠道。

正是由于基层干部在政法工作中的无所作为,警察对治安联防队员和线人的制度性需求才非常急切;治安联防和线人制度作为“专门工作”的一部分,其发展才更加紧迫,也更加具有现实可能性。

在“专门工作”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最近十多年来各地政法工作形势却不断严峻。1993年,当时的公安部长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提出“重温毛主席的教诲,做好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文章重温了建国初毛主席提出的,搞好政法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指出新时期的公安专门工作更应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专群集合”原则指导下,各地政法机关开始了新时期“群众路线”的各种尝试,这些尝试试图与群众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治安管理,实行警民携手共同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在农村,这些尝试主要包括巡访制度和社区警务。

巡访制度,就是民警定期主动深入到辖区街道居委会或村民组的群众中去,通过巡查访问的方式,调查了解辖区的社会治安情况、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与特点,以及各种社会“热点”问题,然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预防、控制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工作制度。巡防制度最初于1993年由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首创,被认为是新形势下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探索,是对改革农村基层派出所的传统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其基本内容有:排查案件线索,调查“三逃”人员潜址,考察重点人口,收集治安信息,指导治保会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倾听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其基本方法是搞好“四个结合”,即巡访工作与侦查破案、基础工作建设、队伍建设、宣传发动群众相结合。在具体操作上,要求所长、指导员、警长、民警每月在辖区内定量巡访,并作好记录。民警下乡一律徒步或骑自行车,方便接触群众。同时还建立了周讲评、月定绩、季评比、年考核的管理制度,保证干警积极主动地开展巡访工作。

巡访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被认为使“严打”斗争的冲击面明显扩大,使派出所基层工作更有成效,干警队伍建设充满活力,提高了民警的作风和业务素质,改善了警民关系。其优势在于“攻”“防”一体,不但是一种主动预防手段,而且使治安工作从“被动反应型”变为“主动进攻型”,在某种程度上将治安管理模式由静态为主转变为动态为主。由于民警经常深入辖区巡访,能够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线索,使许多案件能够及时破获,增强了打击力度;也由于民警经常下乡巡访,不断发现并打击犯罪,从而将“严打”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还由于民警经常下乡巡访,提高了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使得防范工作更加有效。

社区警务是新时期另一种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社区警务”是指社区群体和对社区有治安管辖权的警方密切配合,共同管理社区治安、防控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警方的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20世纪90年代,许多地方在探索社会治安管理方式中不断试行了社区警务。2002年3月,公安部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05年底在农村推行社区警务的构想。2006年9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要求农村公安机关推行农村社区警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决定》指出,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决定》要求社区和驻村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等方式做好警务工作;以开展群众工作、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工作核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区和农村的犯罪和治安问题。

从实地调研来看,全国性的社区警务战略有一定的效果,它推动了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密切了警民关系,促进了很多地方乡村治安的改善,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第一,警察经常在社区里活动,民众比较有安全感,犯罪分子不敢放胆乱来,有正义感的民众也敢出来管事。第二,丰富了警方的信息来源。当警察民警在村庄中的出现频率提高后,群众和警察就有了良性互动,群众有疑问能找到警察咨询,有纠纷能找到警察排解,有案情能找到警察举报,有信息也愿意向警察汇报,警察也能在不经意中获得许多额外有用信息。第三,群众可以感觉到派出所工作态度的改变。派出所如果是机关办事方式,民警的任务由所长临时指派,发生案件时下村处理,无事则回营待命。实施驻村社区警务后,警察与群众交道多了,官僚气息少了,群众都能感觉出来。但是,这些措施却由于缺乏激励而流于形式,很多地方虽然建有警务室,但警察却很少出现。

应该说,当前警察与群众的关系是比较疏离的,远远比不上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初期的群众路线包括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这三个方面;而目前则主要包括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这一个方面。现在,群众配合警察维护社会秩序,最多只能进行一些与己有关的检举工作,群众的要求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更不可能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去。因为现代法治否定群众运动和群众性司法,认为群众运动不符合法治程序,很容易侵犯人权。因此,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也不再主张群众运动,反对群众性司法。当前政法工作的运作基础不是群众运动和群众性司法,因此对群众的依赖程度较为有限;它较为强调警方的专门工作,强调合法证据的收集,尤其强调警察在混混和黑社会内部发展线人。

片面发展“专门工作”,常规政法工作的运作基础就在于混混和黑社会,警察对混混就有了制度性需求,警察就必然与混混发生日常联系和来往,从而产生负面效果。尽管借用混混和黑社会的力量,只要控制得当,还是可以有不错的收效,但负面效果往往相伴而来。变成治安联防队员的混混,终因“素质不高”、屡发侵权现象而遭到中央的全面否定。线人固然是常态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但也会产生负面效果,这种负面效果主要体现在“警匪一家”。虽然线人制度是警察利用混混的“暗”的渠道,但只要这个渠道存在,最终警察与混混会发生联系,“暗”的一面会在“明”处呈现出来。

警察与混混的交往未必是腐败层面上的,却很容易走向腐败。警察为了工作需要,而与某些混混保持特殊的联系。但这种关系久了,就难免称兄道弟,最后很容易变成权钱交换,从而滋生腐败。然而,最重要的是,即便不存在腐败和勾结,这种外在的关系就已经给群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造成强烈的心理刺激,给群众带来“警匪一家”的心理后果和想象空间。混混已经可以利用这种关系中形成的“势”来压制群众,群众则因此而惧怕他们。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更加对警察敬而远之,如果没有“渠道”前去“巴结”的话;更加不会向他们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他们维护治安。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警群关系。警察由于工作需要(更不用说腐败了)与混混保持很近的关系;混混可以利用这种关系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一般只要不存在严重犯罪行为;这种关系给群众造成很大的心理威慑,使他们与警察的心理距离更远,因此对警察的工作越加无法配合支持;这样警察对混混的制度性需求就更加强烈了。

简而言之,侧重专门工作的法治打黑策略收效不大,无法有效打击混混和黑社会,群众会有所不满;在遇到大案要案时,警察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通常要利用混混充当线人,而需要与他们保持良好关系,这对群众也会有心理威慑;更不用说经常与混混保持良好关系,难免滋生腐败,出现警匪勾结的情形。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贯彻群众路线,也许是打破这个怪圈的一条出路。

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提上了日程,法治是我们这个时代所最契合的社会治理措施。然而,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不能仅仅从西方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正视中国的政法体制和政法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建设稳定可行的法律制度体系,采取可行的法治策略。过去的群众司法模式,当然不能直接成为今天政法工作的基本模式,但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激活群众路线,则是应当严肃面对的问题。

通宝推:燕人,契毖何力,
家园 什么学也要有起码的常识,符合起码的逻辑

楼主要严肃地讨论,我们就严肃一点。法学同经济学一样,是为现实生活服务的,不管其理论如何高深复杂,最终的结论应该是浅显易懂的。不论是简单的笔谈还是精深的论文专注,起码的事实和逻辑是不能错的。

以下分析如果有误,请指正。

首先,作者说

本文所给出的宪政定义很简单:所谓宪政,就是最高的政治。
并且解释
作为最高政治的宪政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加以把握。
宪政的时间维度:宪法不是“管一时”而是“管长远”的法律,因此宪政就是一种长时段内的政治,宪政决策也就是在为子孙后代进行立法,其决策的效力不仅会发生在决策者的有限任期内,它所写下的是那些常规政治无权加以改变的根本法则。
宪政的空间维度:1978 年 11 月,就在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出访新加坡时曾经对李光耀感慨道:“如果我只管上海,我也许能让它迅速改变面貌,可是我得管整个中国。”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他作为中国最高领导人的地位。1979 年 3 月,邓小平在北京会见香港总督麦理浩,在会谈结束时,邓小平告诉麦理浩一句话:“你如果觉得统治香港不容易,那就来统治中国试试。”

如果楼主和作者遵守基本的逻辑的话,就应该允许读者常识把以上的说法放到其他环境中,看看是否使用。不要多了,只要把朱元璋的《大诰》放进来,我们可以发现,《大诰》管全局、管长远,是最高政治,所以明朝就是宪政。

其次,我为什么对作者所说的

但宪政作为最高政治,落

实到实践中就必定表现为一个由谁说了算的问题

中的“谁”是单数还是复数感兴趣?不是咬文嚼字,而是因为这个“谁”的指向反应了作者心目中的宪政是什么样子的。当作者说邓小平是拍板人的时候,就是承认独裁可以被认作是宪政,隔代指定接班人是宪政。其实“由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本身就说明了作者的问题:深陷两千年专制统治的泥沼不能自拔,完全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别样的生活。美国的财政问题在美国引起了很大争论,有没有谁来说了算了?没有!如果一定要说有谁说了算,是选民。奥巴马的强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民通过选票选择了他的政策。这场争论还将继续下去,因为没有谁可以说了算。当然,这是专制体制下生活贯了的人无法想象的事情。哪种体制好另当别论,但是至少世界上还有另外一种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造就了第一强国。

第三,把美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政治局的常委相提并论,如果一定要严肃一点说话,我只能说: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混淆。楼主怪我前一个帖子“阴阳怪气、自作聪明”,难道不觉得这种类比让人笑掉大牙吗?连一点基本常识都没有,拥有再多的法学知识有什么用处?

至于“抒发一些梦呓般的优越感”的指责,还请送给知识丰富,理论高深,不懂常识的先生公主们。

家园 这么公正的文章也能得罪很多老家伙,说明这都是些什么老家伙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家园 这篇文章应该给那些拼命送孩子到美国的父母看看

中国教育是一个极端,但是美国教育是另一个极端,一个南极一个北极。不过美国好的学校是另一回事,但是美国的一般学校不如中国的普通学校。

但是中美两国教育的目的相差很多,中国的教育有很大的竞争成分,所谓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美国教育在于为社会固化的阶层输送新鲜干电池,从起跑线上就不要求一视同仁,华人父母的通过教育改变社会地位的努力是中国的现状,但是美国此类的宣传早已失去了实质的内涵,在美国通过教育改变社会地位的努力现在已经很大程度失去了成功的可能,比如华人热衷的进入名校,但是即使成功后,对于以后进入政经核心基本上没有作用,绝大部分仍然定位在专业人才的范畴内。因此美国学校不重视培养人才,而重视培养贵族,专家,职员,与体育,艺术专科人才以及其余的“被放弃”的趋向就很明显。奥巴马所谓的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实际上反证了这个事实的存在,正确的问题应该是探讨为什么教育界会自发形成这样一个趋势,根源还在与社会的需要。

因此对于教育系统的评价与选择,首先要弄清楚小孩子未来将在什么样的社会中生存,以及这个社会,与特定国家,在未来会向什么方向发展。那种简单思维的认为教育是一招鲜吃遍天的想法已经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了,当然这个要求对于一般的父母来说无疑是要求的有点高了。

家园 "坦赞铁路的通信手段落后。全线基本使用手机调度指挥"

哭笑不得

狠一点,全线翻成准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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