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就用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这样也就不会有什么“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的问题了。
其实整个现代司法制度就纯属胡扯,那么多条条框框,缚手缚脚,这也不许,那也不准,分明是包庇犯罪分子么。就该和几十年前一样,压上台来,历数罪状然后问一声,“杀不杀”,要是下面大声喊“杀”,直接压下台毙掉。这样绝对“符合该阶段大众意识形态”。
只要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就必然因为个体差异产生不公平。不是金钱上的不公平就是知识上的不公平。同样两个人犯事,懂得相关法律的比不懂的很可能所获惩罚低得多。
现在的大多数律师确实没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被某些无良的公检法机关逼着违法,这是事实。
但在另一方面,一些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或者善于利用媒体炒作的律师,其能量之大令人咂舌,尤其是这些人和一些有良心、有责任感的媒体结合起来以后,能量更是惊人,远的不说,近期的李刚门和钱村长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一搜张凯、周泽等律师的先进事迹。
关于死刑的存废,目前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届,共识是中长期内不可能废除,至少暴力犯罪不可能废除,至于这个中长期有多长,某些人的观点是一百年左右。
大众的意识形态问题不好说,这个问题太复杂,比制度建设和执行法律的问题还要复杂。
你觉得应不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现在是全球历史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各个势力博弈的时代。
关于大众意识形态的问题,我是这么看。
西方现在的法律能够行使维护社会秩序的条件是在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认可的基础上的。关于西方现阶段大众道德价值观认可的核心基础就是自由、民主、人权。也就是说西方大众从心底就认可了自由民主人权。
关于这点的讨论就涉及到了海洋思维和陆地思维的不同,也就是历史发展的不同。
铁手近来的几篇文章就是讨论这点的。---美国的制度。
在这方面我也只是有一点儿思考心得,因为要思考清楚这点这需要大量知识。
这里有我几个思考帖子
文明来源于地理环境和生产力发展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48500
美国制度形成的一种思路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10295
对于律师权力的思考,不在于他们现在能做什么,而在于他们这个职业现阶段已经具有了对价值观的挑战权。
我想这也是发动颜色革命势力比较喜欢选择律师、记者这两个行业内人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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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使用西方思维的传统核心。就是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关于这点就涉及到海洋思维文明和陆地思维文明发展的讨论。
上面我回了一个贴以及其中的链接,你可以看看,我们大家共同思考下
能量大的惊人关键在于靠上什么势力
http://www.here4news.com/article/3349197
和你指责律师在法庭上试图减轻对被告的量刑有关系么?
你既然承认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首先我想问你的是,你觉得面对熟悉这个体系的控方,被告有权辩护和无权辩护哪个更好一些?
你提到了现在中国法律体系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改变其是不是出现在现在,而是从清末中华法系被取代就开始了,你认为这是一种倒退还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