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李庄第二季庭审第一天结束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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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慈悲心肠啊。附议一下,建议

把庭审记录贴一下,大家比较吗。都是成年人,自己比较,有没有强词夺理,什么是言不及义,有没有避重就轻,有没有不知道怎么联系起来的因为所以。

您上一季还说就看华龙网什么的就够了。这次华龙的不管客观不客观,信息量好像很不够吧。没办法只好多看非CQ官方的了。

家园 录音说明徐自己2005年就承认就没有投资成。

后来要回了17万。

李庄是2008接的案。据说收费是5万元。结果整理了几十份证据。过于勤奋了,不会做人。

“普通旁观者”相信给了钱就是投资?股东和债主还是不同的。

站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角度,我相信这笔钱就是投资款,不然李庄完全没有必要去给她解释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投资要不回来而,借款可以要回来)。

这句是说: 解释了 =》是投资款。

也相当于说: 是借款 =》应该不解释,管徐去要还是不要,管事借款还是投资。这才是对案子负责的律师喔。

家园 我知道的这些,都是从华龙网来的

只有华龙网有实时转播的权利,其他网站也是从这里发出的。

他说的这些,华龙网都有答案的

http://cq.cqnews.net/html/node_85944.htm

我随便找一段,关于提交检察院后,公安局取证的问题。

华龙网4月19日17时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 阙影 庞可)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后,李庄与辩方律师先后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对部分证人资格及取证地点提出质疑,并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取证的时间提出意见,认为此部分证据无效。 对此,公诉人首先表示,对于本组证据辩方对搜集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据本身的集取没有问题。按法律规定,在本组证据取证过程中,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

此外,对于辩方提出的俞明、张勤两位律师证言,是在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才取证,所以无效。公诉方答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的时候,旁听人不允许用手机电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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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好意思,回复地点错了

请看下面。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3389635

家园 谢谢解惑

这样看来刑事律师还真不好当。

不过念法条恐怕也不能完全保险吧,念半句法条算啥?就算念全了,说话的语气重音都可以诱导的,就看当事人的理解了。

家园 眨眼都能诱导,遑论语气?

念法条问题不大,看守所自己会发《刑法》给他们学习的。

现在公检法的同志又不陪了。风险更大,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只有30%几了。

家园 有的时候为了挣钱,也要冒点儿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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