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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李庄第二季庭审第一天结束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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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李庄第二季庭审第一天结束

睡的太早半夜就醒了,看微博上关于李庄案的消息,知道一如既往控方证人不出庭,辩方收集录音、工商记录等证据不让播放或被称之为与案件无关。

家园 消灭零回复

看没有人回复你,我来说两句吧。

看了李庄聘请的律师的辩词,我看了之后,感觉他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政治工作者?你总不能在判词上写,鉴于文革如何如何,特判无罪吧。

到公安局去复印检方证据这么大的事情都忘了,这还是律师吗?太不专业了。

而且提的辩方证据都是非直接证据,还要当堂播放录像,都是证明检方证人有问题,这是香港电视剧看多了吧?思维有问题啊,按照他们推理,李庄有了教唆伪证并且被判刑的前科,哪怕时间上是后发生的,也有作案嫌疑,所以李庄的辩解也是不可信的。

再说了律师没想到法庭会不会让你放吧?你为什么不提前提交给法庭呢?起码不知道,让不让播放。现在法庭不让放,下来就耍无赖,说你为什么不让我放?

而且所谓辩护,也就是提起争议,而且还是逻辑上的争议,找不出决定性的法条。

综上,我这个不懂法的也觉得这些律师做得很不专业,反过来检查方,法庭方,做的都有根据,哪怕是在适用法律上观点有分歧,行动也是有根据的,确实是依法守法的模范。

家园 公安很大啊

下面那位兄弟提出来去公安局复印检方证据,足以证明在中国公安不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是法律领导机关,事先听说的王对检方大发雷霆看来也是有可能的。

斯伟江的说辞很到位,也只能这样了。

家园 谢谢回复!

从微薄信息来看,徐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得到工商认可,即使孟英有错,也不应该是挪用,而是欺诈方面罪行,在李接手孟案之前,徐就对前任律师说过是借款,并且已归还17万。关于证据复印,我理解为检方并未将全部证据提交给辩方,甚至目录都在最后一天补完,不是不去复印,而是根本不让你得到完整证据。

辩方没有直接证据是无奈的,一是人找不到,这样法院就能凭文字断案;二、即使找到人,假如上庭改变证言,律师又要被控伪证罪;辩方证据没法提交法院,总共才给辩方不到十天时间。

家园 你好好看看报道吧

既然是想说律师好话,起码找点儿是在证据。看看为什么,那些证据在公安局手里,再来说吧。

家园 这些都是借口

输了官司找借口有什么用。

关于证据,检察院的解释很清楚,你看看就知道了。

没什么10天,20天这说,法院检察院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时间不够不是重庆法院检察院的错,你自己的效率太低了。

贺卫方,陈友西也好都是些嘴货,真要为李庄着想,都应该1个月前住到重庆里面,认真把这件事情办清楚。

我也看出来了,律师就这么几个花样,说是诉讼技巧也好,说是目前体制的问题也好,无外乎是提起争论,制造舆论,开法学研讨会,指责程序,收买证人作伪证,

要是对方也认真起来,他们就没有空子可钻了。

家园 检方一般只让你复印个起诉书

真正阅卷要到法院进行,如果检方玩花样,到了法院你也看不到全部卷。不过这种情况近年来好多了。还有会见,检方原来要陪,你去了,他说没空,你掉头回去了,他一个电话有空了。这个是他们的小技巧,当然律师也会有些小技巧。

不过像幺玲那样直指李庄嫖娼就过了。

斯伟江还提到卷里没有公安的起诉意见书,这个更离谱,程序上真是千疮百孔。说明卷是匆忙做出来的,所以李庄第二季早有准备,但真正决定动手时很短的时间。背后的东西我们小民是搞不清的,政治案,光纠缠程序,甚至纠缠法律上的实体都无意义,以斯伟江的辩护词做个记载就好。

家园 已经够快了

3月29日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从2010年2月起已经侦查一年了,期间拒绝家属会见请求。

4月2日才电话通知家属请律师,4月6日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4月19日就开庭,公检法在钻法律的漏洞。

家园 有啥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吗?

4月2日才电话通知家属请律师,4月6日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4月19日就开庭,公检法在钻法律的漏洞。

请科普一下,

有啥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吗?

有不合法吗?

家园 严格来说

“没有起诉意见书”等等已经是违反法律程序了。

另外,证据不应该在公安局啊,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局在侦查终结以后,应该将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然抛开这个案子不谈,如果公安局、检察院真的能够“认真起来”,让律师没有“空子”可钻,这其实正好达成了刑诉法律制度设立的原意。

可惜的是,我国的刑诉法远远未臻完善,而实务中大量的情况是连这部不完善的刑诉法都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

家园 起诉意见书有,但是不给辩方看

起诉意见书有,而且写入移交目录了,最后移交给法院的。完全不违反法律程序。某些断章取义的人写的东西,就是误导你的,建议你看看检方的辩解,断章取义的人欺骗你,实际是想把你当枪使,你千万不要上当,我这是为你好。

起诉意见书有但是就是不当庭给辩方看,这个实际上是检方的斗争手段。和这些律师斗,没点儿手段是不行的,不然就让他们主导。

只要是符合程序,符合法律,没有问题。

家园 就举一些例子吧。

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入狱2小时后即被转往看守所进行漏罪侦查,2011年3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期间没有按规定批准家属会见李庄的请求。同时,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在这五天之内,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察分别在3月28日、29日、30日在辽宁、上海等地向证人取证,并将这些证人证言提交给江北区法院。――――――超期羁押,剥夺请律师权利,非法侦查。

4月2日检察院未经补充侦查,直接取消合同诈骗和辽宁做伪证二项罪名,以在上海挪用案中伪证罪起诉至法院,同日电话通知李庄家属聘请律师。――――――根据起诉书检察院是3月28日告知李庄有请律师权利,但延误近一周后才口头通知,李庄家属是在3月29日通过华龙网获知漏罪起诉信息。法院是4月3日通知家属。

4月6日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并获取相关案卷,但法院未将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控告函一直不肯出示。

4月14日通知19日开庭。

家园 你说的这些都是一面之词

法庭上律师提起这些事情,重庆方面都有解释说明这些都是合法的。

你光提起问题,不说重庆方面的答案,让读者认为重庆方面无言以对,认为这些事情是违法的。要么你和我一样不知道这些法律,要么你就是故意的,还有一种可能性是你被律师们误导了,被人当枪使了,这种情况你比较可怜,我提醒一下,为你好。

家园 请教一下律师允许在多大程度上“诱导”证人

从报道看这案子事实是很清楚的。

起诉书指,李庄2008年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孟英作辩护人时,孟英挪用了证人徐丽军的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中的50万偿还贷款,而李庄为帮助徐丽军索回款项,教唆徐丽军改称100万元是个人借款而非投资款,同时为孟英脱罪,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李庄庭上解释,指解释投资和借款的区别不算「教唆」

作为控方指出了

李庄曾在多人吃饭的场合,从法律角度给徐丽军讲明什么叫投资,什么叫个人借款。

辩方对事实也没有反对

今天的庭审焦点之一是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是否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对此,李庄表示,在他看来,引诱是个中性词,是指引导、循循善诱,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确有向徐丽军解释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但怎么理解、怎么做是她本人的意志,没有教她改变说法。

站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角度,我相信这笔钱就是投资款,不然李庄完全没有必要去给她解释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投资要不回来而,借款可以要回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这种“引诱”是不是合法了。

看了斯的辩护词,同样站在一个不太懂法普通人看来角度上,是不太喜欢的,完全在程序上纠缠,而不是正面的回应李庄到底有没有“引诱”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当然纠缠程序也是律师的能力,但作为普通旁观者并不太喜欢律师这种能力,说得恶毒一些就是钻法律空子的能力,中国人就整体而言更加看重的是实体正义。

记得您的职业就是律师。如果李庄案过于敏感,能不能请一般性的介绍一下律师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引诱”证人?因为很显然,律师对证人一点不“引诱”也是绝无可能的。很可以理解律师们对这个案子的愤怒。

家园 极端的观点是律师在这个方面是有特权的,实务中的应对是不做

刑事案件。原来做的时候最怕当事人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xxx,我就不犯罪了吧?你要直接回答这个如果,他就改口供,检方再一逼(一般律师会见前,侦查方材料基本也做好了),律师教我的,好吗,我一般是把这个法条从头到尾背一遍给他,通常他还是云里雾里的。也没法翻供。我原来会见时还有一招是坚决要法院或者检察院派人陪着,我要求陪。后来新规则出来后,他们不陪我还不习惯,好像牛奶里少了三聚氰胺,不适应。

律师伪证罪据说也算是中国特色。国外好像没有特别把律师拎出来的,是笼统的妨碍司法(这个我不懂,国外的法律朋友说说?)。但我早期也见过当事人把借条吃掉法院没法处罚的,我理解这个比诱导重多了。这个诱导的界限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理解肯定没法统一。但说明投资和借款定义或性质肯定不能算吧,否则律师真没什么事情可干了,介绍你看篇文章吧。中国法院网的。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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